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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资结算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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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资双方根据当地法规或者惯例签订书面的劳资合同或已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口头约定,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如一周、一个月、一年等,中国一般是一个月发一次工资)内的劳动成果进行的结算,法律规定工资报酬必须给付货币。简单地说工资结算就是劳资双方约定的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劳动成果量与劳动单价乘积的累加,得出最后一个双方认可的总量,这个总量有的含税,有的不含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工资至少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完成了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另外,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有些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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