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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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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以上第1种和第2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对土地使用权人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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