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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回收农村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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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回收农村土地补偿如下:

1、土地补偿费

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人口计算;

补助费: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不能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刚刚播种农作物的,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按照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4、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国家收回土地流程是什么:

1、拟订收回方案

土地管理局要根据当地批准的文件 , 拟定拆迁、解散、撤销、破产企业的申请或回收处理意见 , 拟订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 , 并将收回土地使用的事情通知原地使用人 , 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

2、听证

若土地使用人想听证的 , 要在接到通知后 , 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或县土地管理局提出 。土地管理局在接到听证申请后 , 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

3、报批

土地管理局在听证后 , 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和同听证结果一起上报到市或县级审 。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或县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方案 , 土地管理局要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 , 向原使用人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对决定书内容有异议的 , 可以在接到权决定后 , 在一定期限内 , 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

5、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局下达决定书后 , 由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 收回土地使用证 , 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6、补偿

若因期满、搬迁、破产、撤销而停止使用土地 , 需要对土地进行回收的 , 对原土地使用人不予补偿 。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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