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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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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7第1款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哪些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使用范围: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第一款等5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第一步,修改规划;第二步:报批规划;第三步:公示规划;第四步:实施立项;第五步:拆迁许可;第六步:补偿安置;

第七步:拆除收地。

《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转让方式。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二、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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