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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再审的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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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有三种情况:(一)上一级人民提审。这是一般原则。(二)指令原审再审。这作为一种辅助方式而存在。(三)指令其他再审。这同样也作为一种辅助方式存在。2、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提审。(二)指令原审再审。(三)自行再审。3、因抗诉而提起再审,其审理的确定由如下两种方式:(一)由接受抗诉的审理。(二)由接受抗诉的交下一级人民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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