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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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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股票通常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来说就是上市。在中国,公司可以在不同的板块上市,如主板、中小板、新三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不同,主要对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提出具体细致的要求。那么公司的上市条件是什么呢?我们以公司在主板上市为例。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有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发行人应符合规范运行。发行人财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超过5000万元;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到目前为止,无形资产在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到目前为止,连续一个期末没有未弥补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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