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主要问题有:1、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四种类型:土地晨报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3、认定事实困难4、适用法律不统一5、、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一、承包方就没有补偿了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实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从第2点可以看出来,补偿肯定是有的。
具体分配原则,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①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②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也就是说,青苗费、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大多数情况也都是承包方投入的。
二、承包地纠纷诉讼时效有多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得到了明确的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
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