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最多领用25份;每月普通最多领用50份,具体领用数量由税务机关核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初次申请领购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