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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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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特别之处在于: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 董事会成员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等。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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