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如下:
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其他规定。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5、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等。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