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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治理模式与运动型治理模式

来源:微智科技网
项目制治理模式

概念—利益相关者—结构与特点—模式 概念

所谓项目治理就是指围绕项目的一系列结构、系统和过程,确保项目有效的交付使用,彻底达到充分效用和利益实现。事实上,项目治理是一种制度框架,体现了项目参与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在此框架下完成一个完整的项目交易。(严玲) 项目制治理模式,就是公共部门依托这种项目治理的结构进行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

公共项目治理结构的利益相关者

一般说来,由于公共项目的特点是通过公共投资为社会提供的公共品,其治理问题所涉及主体应该是一个利益相关体,包括:项目投资人(可以是,也可以是私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工程师、债权人(银行)、保险公司、公众(用户)及社区等。

公共项目治理的结构

分三级结构

公共项目治理模式的一般架构

项目治理模式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大部分。内部治理就是体现投资主体与其它工程项目直接利益群体之间的内部决策过程和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项目治理的方法和途径。外部治理则是以项目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外部市场环境来约束工程项目直接利益主体。对于公共项目而言,投资人居于决策地位,它在项目治理结构中作用的发挥及其与公共项目治理中其它部分的关系是整个项目运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公共项目外部治理中还应该包括监督机制。

运动型治理

概念与程序—本质和渊源—弊端并改进 概述

“运动型”治理是公共事务治理的传统模式。我国“运动型”治理的称谓繁多。从经济建设领域到刑事(行政)执法领域,再到社会治理领域,各种口号式、运动式的“突击检查”、“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严打”等“专项治理”层出不穷,“运动型”治理俨然已成为治理的常见模式。尽管“运动型”治理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但它是一种无规则可循或有规则不循的非常态化管理。

过程

从过程上来看,“运动型”治理的大体程序如下:首先,有重大社会问题发生.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然后,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指示,下级主管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出台“从重、从严、从快”处理特定事件的专门文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进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在一起,在全行业、全系统、全地区范围内进行声势浩大的政治动员,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行动.雷厉风行地对不法行为进行集中清剿(如打击盗版,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于7月12日颁布的联合公告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

该联合公告指出:八部门将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同时,为了确保治理的成效.上级领导以督导、检查或验收者的身份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治理成果进行验收;最后,开会总结表彰,撰写成果报告,向全社会公布“专项治理”的一系列数字.宣布整治取得丰硕成果。

本质

从本质上来看,尽管“运动型”治理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但它是一种“无规则可

循或有规则不循的非常态化管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同的行为随意。的一些办事因人而异有一定的相关性”阁。当这种针对特定事件,集中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在特定时间、空间进行飓风式大检查、大整顿的治理方式较为普遍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运动型”治理俨然已成为治理公共事务的常见模式。

“运动型”治理的逻辑根源

1,从传统的社会治理路径来看,遗传下来的框架使中国公共治理产生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建国以后,中国公共治理的制度供给严重匮乏,国家不得不采取高度控制的集权模式.治理手段和治理行为带有相当的随意性。“运动型”治理在响亮口号的鼓舞与广泛社会动员力量的支持下.以极大的力度对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控制和打压,以取得暂时的管理成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得以加强。公共治理的制度供给不足态势极大改观。但是,“运动型”治理的思维逻辑仍然根深蒂固,的治理行为并没有随法制建设的改善而完全走向规范化,对具体的社会问题仍然倾向于采取“运动型”治理模式。中国的公共治理陷入了“突击解决一迅速见效一问题反弹一再突击解决一再反弹”的恶性循环之中。

2.从现行的逻辑来看,“运动型”治理是积极落实上级领导指示与命令的应然表现。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公共治理模式实际上是沿着人治向之治、再向法治转变的路径不断演化。尽管中国正努力构建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公共治理模式没有完全实现从之治向法治的转换.在实践过程中仍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运动型”治理的动力机制来自上级领导对某一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如果说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是因为治理机制缺乏以及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公共治理失范的话,那么在转型期,虽然治理机制不断优化,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执行权威不能够坚持规范.造成治理的混乱和失效。公共治理无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所带来的各种冲突予以有效地回应.只能在“无所作为”和“运动式”整治两极之间徘徊,期望的社会和谐也只是治理过程中短暂的一瞬,难以持续。 3.从行为的动机选择来看,“运动型”治理意味着将短期的“政绩”目标作为其行为的出发点。众所周知.公共治理机制不能建立在过于功利性的基础之上,必须超越公共部门自身的私利。一旦制度建立在功利性的基础之上。那么随着个人利益的凸显与变化.公共治理机制必然是多变的、脆弱的,并且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在“运动型”治理过程中,部分往往倾向于强加某种秩序.发布种种指令:力求树立在传媒中的形象,搞象征性的政治,大张旗鼓地宣传其治理“政绩”,把工作中更为实际的要素放到一边。以功利性为出发点的公共治理运作模式必将陷入“合法性危机”,更无法达到公众期望的善治状态。

弊端:

1.“运动型”治理不仅行政成本高,而且大多治标不治本,治理效果差。在“运动型”治理框架内,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先缺乏全面、科学的研究与规划,盲目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必然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行政成本高昂。对某一特定问题的过度关注往往以牺牲日常事务的管理为代价,暴露了职能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不作为”,使得特定公共问题久拖不决,特定问题看似解决,但只是一时之效。周期性、阶段性的“运动型”治理强化了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在“突击检查”与“灵活应对”策略框架下的博弈行为,对违法者的威慑效用递减,降低了公共治理的整体效益。“淮河治污”就是“运动型”治理失效的典型。运动式治理中的高效运转、协手联动,由于并没有形成日常的制度规范,在运动过后就变成了推三阻四,低效低能,结果10年治淮.成效不彰圆。 2.“运动型”治理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强化权力寻租行为。“运动型”治理动辄把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由此助长了公共治理的随意性、形式化和政治化,使得治理手段缺乏必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律沦为公共治理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治理的随

意性意味着公共权力缺乏法律的规制与社会的监督,关于利益再分配的治理频繁变化,为权力寻租提供了适宜的温床。公共权力不但没有实现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反而让部分公共治理主体将其部门化、个人化。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对“网吧”的“运动型”治理,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寻租空间。部分执法部门疏于执法、怠于履行职责,对问题避重就轻.甚至为违规经营者架起“保护伞”。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便进行“地毯式”检查,不论合法还是非法经营,一律“全行业停业整顿”。而整治运动的期限一过,非法经营仍旧相当普遍。 3.“运动型”治理容易违背法治原则,危害个利。“运动型”治理的临时性、运动性、反复性特点与法治的稳定性、规范性、确定性要求背道而驰。“运动型”治理是一种事前疏于管理、事后矫枉过正的治理方式阎,它用临时、口头指示代替长久生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使得法律制度变成了可松、可紧、可宽、可严、可硬、可软的橡皮泥。在管理实践中,“运动型”治理不但难以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而且时常法外行事,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这方面最为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严打”。在运行过程中,有些部门对“严打”目标定位模糊,将其作为纯粹的政治性任务来抓,使法律变得过于随意,更有甚者竟突破法定刑限度,不仅对严打范围内的犯罪分子施以重刑,而且就连一般刑事犯罪在严打期间也常常从重处罚,实行“水涨船高”;把衡量严打成效的标准界定为“抓得多,判得重”用。案件审理重效率轻程序,办案质量下降,公正性不足.个人的正当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重庆打黑) 4.“运动型”治理将对自发秩序与一般规则产生严重破坏。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人造的秩序”。导向自生自发秩序的协调与和谐,必定涉及到一般性规则的问题.如果要达到社会的自我协调,那么社会秩序的参与者就必须共用某些规则并严格遵循这些行为规则。相反。“人造的秩序”则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命令详尽地规定了每个成员的具体活动旧。“运动型”治理试图通过行政权力构建某种强制性秩序,但却破坏了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政治秩序和市场秩序。强制性秩序无法成为约束个人行为的规范.反而为违法者提供了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平时的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惩罚。“运动型”治理期间只要采取游击策略,便可逃避惩罚,由此导致社会秩序极度扭曲;强制性秩序也无法成为恪尽职守的规范,反而为部分逃避公共责任提供了借口:平时可以怠于履责,关键时刻只要来个“集中打击”、“轰轰烈烈的大会战”就可以制造“规模效应”、“眼球效应”,取得不俗的“政绩”,由此导致政治秩序严重失范:强制性秩序更无法成为市场规范运行的制度性基础.对市场秩序的极左或极右整治显示出这样一种奇怪现象:问题发生之前,是“最小化”状态.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之后,是“最大化”状态。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规则为此停摆。与市场为此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5.“运动型”治理将会削弱的公信力。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是其强烈的公共责任意识,而这种公共责任又带有明显的时间维度。即构建公共事务治理的“全天候”长效机制.从而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一旦以“运动型”治理作为其实现公共责任的逻辑出发点。单纯依靠行政强制力对公共事务采取应急之策。那么就不能不让普通公民生疑:既然一抓就灵。为何平时不抓?倘若对违法现象“露头就打”.何以会“养鼠成患”?这种疑问容易使公民怀疑是否有纯洁的行为动机与足够的治理能力,久而久之,它给人们带来的不是对法律的信任,而是蔑视;不是对权力的警惕,而是崇拜;不是对的爱戴。而是恐惧,最终将破坏公众对治理的信任和支持.破坏公共管理者的社会动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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