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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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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合理适用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传统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新形式下出现的一些不符合刑事公开审判应有之义的现象与因素,来探讨如何正确适用刑事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对不合理因素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一种正确适用此原则的价值指导理念。

关键词:公开审判 监督 引入 疏导

一、监督与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关系

监督是通过大众传媒工具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及

时曝光,帮助公众了解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传媒行使监督的权利源于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前种权利见于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而后种权利则明确规定于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刑事审判公开,是指人民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刑事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也允许新闻记者对审判活动的过程进行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进行评论外,都公之于众。

由以上分析可见:审判公开原则因其重要性不仅被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也是我国的一项原则。而“允许公民旁听,也允许新闻记者对审判活动的过程进行采访和报道”等要求表明:引入监督是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主要内容。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也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传统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如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案件请求制度,二审的调查询问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书面复核方式等程序设置本身的不透明问题。

二、新形势下监督的泛滥——矫枉过正的趋势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以往的研究领域和重点集中于刑事审判程序设置的本身。为了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主张从理论上尽可能地为“”进入法庭审判提供便利。但是只强调“监督”的引入可能起到矫枉过正的效果。

首先,随着近些年来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激增,一些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即使一个最普通的案件,由于其自身所透出的情与法、是与非、

善与恶、生与死、道德与伦理、权益维护与剥夺等冲突,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加之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电视、网络等传播介质的发达,使这种关注成为可能。本来就“”根基薄弱的司法系统还要担当社会维稳的压力,使判案的压力随之增大。因此,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现象:“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而且据该院一名法官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该院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面对强大的压力,想出如些下策,但这种吸收“”的方法,不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因为,向本不是专业出身的旁边人员征求量刑意见,容易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他们不可能对刑法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他们意见的得出仅凭内心原有的良知,而这种良知因人而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量,经常适用会导致同案不同判,也不符合“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而且在人民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前就征求旁听人员对其量刑的意见,还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其次,做为“公开审判”原则作用之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有被滥用的情况。原本,对刑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使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犯罪情况,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积极地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也对社会危险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因而有时候,面对高关注度的案件所带来的压力,公开庭审过程使公众对的审理过程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能够消除各种猜疑,减轻压力,缓和社会矛盾。因此,对很多大案、要案通常都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甚至摄像,通过电视或制作视频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庭审的整个过程。但有时候片面强调威慑教育功能,而使庭审走过场,失去真实性。在很多公开的视频里面几乎听不到被告人反驳的声音,律师辩护的发言也很少,整个庭审的过程就像预先演练过一样。这样普通人都能看出来的虚假表演,将之公开又有何意义呢?“一项法律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法律是他们自己的,而要使人们相信和信仰,法律则必须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但是上面这种公开方式不仅不会起到有效的威慑教育作用,反而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减损人们的法律信仰。

三、监督与刑事公开审判关系的协调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对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片面理解,以往的研究只注重监督的引入,希望将门开得越大越好,却没有考虑对引入的进行正确的疏导与处理。因此,新形式下,为了正确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公开的形式合法

对于刑事审判公开的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规范人民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

民印发了《关于人民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首先确立了人民有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了“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案件,人民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上文所谈到的,有的公开向庭审旁听人员征求量刑意见的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即使有的探索出更优的审判公开方式,也应当在得到法律确认后才能适用,以符合程序法定原则。

2.维护司法

监督的滥用最重要的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道德评价和主观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的结论。严重妨碍了司法。加之“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内生的法治因子很少。而人们对司法的认识缺乏深厚的法治文化传统做基础,所以人们对司法的误解多多,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地强调司法的教化功能和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二是让司法越出自己的界限,去承担本应由其他社会机制所应承担的管理社会的任务。”这样一来,由于人们对司法价值定位的认识错误,使得监督越广泛,所面临的压力越大,从而在做出裁决时要考虑更多的除法律外的其它因素。《关于人民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表明在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上的同时,也同样要保证人民的审判。

3.完善裁判书的说理

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内容既包括对审理前、审理中的公开,也包括对审理后有关事项的说明与公开。由于审前和审中公开,容易使对审判结果进行预设,从而干预法庭审判,所以审后事项的公开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其中,裁判文书的内容又是审理后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是评判诉讼程序和实体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与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对于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显得十分必要。而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从内容到形式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是简单的三段论模式,其关于裁判理由的论证十分欠缺,仅仅是对事实的简单叙述,对法律的机械运用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生硬宣告,至于如何根据现有的证据得出事实的认定,又如何根据事实得出法律的结论,这一切答案均留给当事人自己去寻找。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文书公开的范围有限,途径较少,公众查阅困难。

4.国外制度的借鉴

在国外为了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吸收监督背后所代表的,建立了有陪审团、之友等制度,这样通过选取“代表”的方式,通过严格的程序

设计防止监督对司法产生影响。我们国家可以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专家咨询”等制度来做些尝试。

参考文献:

[1]姚莉《刑事诉讼法学》2006年10月第1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74页。

[2][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第34页。

[3]西安开审药家鑫案 现场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 凤凰网评论频道2011年04月14日04:03。

[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9页。

[5]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10页,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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