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难点与对策
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是分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首先来分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概念、核心内涵及其目的,在此基础上,分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难点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相关人员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地区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基于此,文章通过对上述内容进行简单的分析,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难点;对策;分析 前言
对于大部分农民群众来说,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市场用地的规划、设计工作,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有效规划。在实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难点问题急需解决。对此,这就需要工作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农民群众自身的财产权益,为实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一定的帮助。
1.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概述 (1)概念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指的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其进行有效的权籍调查,合法登记、并给宅基地所属人颁布房地一体确权证书。
(2)核心内涵
对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概念来说,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经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后才能使用的,它的使用范围不仅包括农村房屋土地,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相关人员深度调查后,对农村群众的房产使用权进行登记、发放相应的证书。
(3)目的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国家为广大农民群众开展的一项惠农、利农的民生项目,其基本目的是维护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有助于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高效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的正面作用。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保护农村群众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防止农民群众陷入财产纠纷的纷争中。
2.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难点分析 (1)一户多宅的问题比较普遍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的宅基地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法律层面明确的规定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改变农村地区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存机遇,大大地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在潜移默化中使得农民群众的宅基地的所有权继承以及交易渠道中发生不小的转变,导致土地性质发生改变,一户多宅的问题就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一户多宅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抑制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2)缺少房地权属的证明性文件
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由于受到个人原因的影响比较重大。缺少房地权属证明文件的保管力度,很容易出现文件损坏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受到自然灾害的破坏,以及农民群众对于房地权属意识比较淡薄,很难提供证明房地产相关文件材料,影响用地建房各项权益的具体落实,甚至对于房产的合法归属都不能得到具体的登记落实。除此之外,部门的影响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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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关键因素,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的申请一般都是在乡镇区域内完成的,但是通常情况下比较欠缺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导致农村宅基地用地出现分配不均的问题,违规占地的问题比较常见,导致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过程中不能出示具体的证明性文件。
3. 解决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难点的对策分析 (1)明确房屋权属关系和权属资料,分类处理确权登记
对于历史性遗留问题导致房屋权属关系和权属资料的问题,站在广大农民群众的立场上来考虑,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于存在的特殊条件要进行特殊化的处理;对于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资料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农民,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规划和当地乡村规划的基础上,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没有出现侵占土地、违规建设的问题,都可以由相关部门出示相应的书面文件材料,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限、时间、面积等,采用合法的渠道对其进行公示审批,合格后可以给予农村房地一体确权证书。
(2)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按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限
对于农村地区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有很多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对于合法继承的宅基地直接确定其使用权,但是不能对其进行修缮,一旦房屋不存在,直接由村委会收回。对于因分家或者重组家庭出现的“一户多宅”问题,如果没有超过当地规划的分户建房使用面积,还是可以按照“一户一宅”进行有效处理,也可以给予用地审批办理确权登记。相反地,如果不符合分户条件,对于超出分户建房使用面积的农民,那么宅基地所属人需要选择其中的一户住房作为宅基地来进行登记,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余的房产应该交给部门进行备案处理,只有在接受科学、合理的确权登记后,农民群众才能享有住房的所有权、使用权。
(3)加大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视
农民要通过科学、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证明宅基地的所属权,在没有任何问题后,才能获得最后的房产使用权利。如果继承的房屋出现损坏,需要交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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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来回收房屋。另外一方面,农村房屋面积过大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所以,相关工作人员要制定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面积范围标准,明确规定房屋在一定范围内才能进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一旦超出规定范围,所属人要对超出的部分阐明原因,如果解释不清,可以对超出的部分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房产权来说,所属人是通过赠送或者转让的方式来获取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是合理且合法的,有关人员是可以为其进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并发证的。但是如果房产归属的业主不是农村户口,那么上述规定全部作废。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化进程加快发展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巨大的发展机遇。相关人员要重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是因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直接关系着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一旦处理不当,会给原本不富裕的农民群众雪上加霜。对此,在实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耐心地给农民群众讲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总体推动农村经济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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