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
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
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
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
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二、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
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
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三、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澳门、),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四、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报告期生产量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报告期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
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
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
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五、本年销售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以前年度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
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
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②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③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①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②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生产量均不变。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六、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品仓库中而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据。 1、在核算产品库存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指标解释
一、年末资产负债部分
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列。
存货:存货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销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产成品: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附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本指标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二、营业费用部分
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经营费用。 三、管理费用部分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管理费用。
技术(研究)开发费: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不包括在“制造费用”中已经填报的“研发、试验检验费”。 四、财务费用部分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五、损益及分配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的“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的“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的“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本年应交: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六、生产、销售总值及从业人员部分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企业报告期内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或: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全部从业人员之和24
其中:
全部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月初全部从业人员合计+月末全部从业人员合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