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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东亮、袁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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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东亮、袁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9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 【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隋东亮;袁全民;杜晓琳 【当事人】隋东亮袁全民杜晓琳 【当事人-个人】隋东亮袁全民杜晓琳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文志王鹏 【代理律所】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隋东亮 【被告】袁全民;杜晓琳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隋东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取25元,由上诉人隋东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6:08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隋东亮、袁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49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隋东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全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晓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隋东亮与被上诉人袁全民、原审被告杜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2020)鲁028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诉讼中,本院按照上诉人隋东亮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 / 3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隋东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隋东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汪青松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耀辉 员 姜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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