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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虚开专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专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10【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男,19年7月20日出生,系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专用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指派检察员王宗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郑某、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专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虚开了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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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某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专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17,012.40元,涉案税款合计人民币46,061.62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向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涉案的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的证言,上海专用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被告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资料,税收缴款书,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专用罪。被告人郑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专用罪。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泵业有限公司犯虚开专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专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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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员: 员沈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