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08年6月2日印发 杉达内(教)[2008]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和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成绩表明已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科目的学位考试(艺术系学生除外)。凡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外语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科目的学位考试;非外语专业学生已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者,英语专业学生已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者,日语专业学生已取得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免去外语科目的学位考试。
(四)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以及全国或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个类别的二级以上证书者,可申请免试。
(五)其在校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平均绩点可增加0.1:
1、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者;
2、英语专业学生已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者,日语专业学生已取得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者;
3、上海市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毕业论文抄袭者;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四)未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科目和计算机基础学科的学位考试者;
(五)在学期间,学习成绩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5款所规定要求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各院(系)逐个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学位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列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学生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应出具书面决定书递交学生本人。学校出具的决定书应包括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对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按《上海杉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已经上海杉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自200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