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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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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

一、中国古代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程中国国家审计起源于西周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西周是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土地是当时最主要的财富资源,周王通过分封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奴隶主贵族,在这种新型经济责任关系下,统治者为维护政权和财产权益,催生了国家审计的思想。宰夫是当时于财政之外具有审计职能的,主要负责诸臣群吏的政治监察和政绩考核,此外还对官府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计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西周开国家审计之先河,对后世国家审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直接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变革标志着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土地占有制度及封建生产关系的变化使统治者进一步强化经济集权,为适应集权的需要,上计制度应运而生。此时的上计制度是自下而上的报告工作和自上而下的审计考核,强化了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巩固和发展了集权。基于上计制度在国家财计控制中的特殊作用,这一制度受到各统治者的重视。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时期,皇帝总揽国家政治、经济大权,对财产的国有权与私有权的划分逐渐清晰,其中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的分管分算制度对清晰界定和维护国有产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这一制度,国家加大了财计机构的建设力度,国家审计获得了很大发展:一方面,上计制度趋于完备、系统,西汉始创的《上计律》确立了上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秦汉时期形成了御史组织制度,御史大夫上对丞相,下至郡、县都具有经济监督大权,岁终对上计报告副本也具有审计权,标志着经济监察与审计“合二为一”组织形式的产生,形成了中国古代国家审计的一大特色。

魏晋南北朝时期,王朝更迭频繁,割据政权林立。地主土地上租佃制仍占主导地位。国家审计制度却在动荡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达到鼎盛状态,上计制度淡出历史舞台。为了加强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和强化监督,一个新的审计监督机构(比部)产生,对隋唐时期审计机构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经济的繁荣发展时期,统治者加大了对财产关系的保护力度,对财产权、债权和财产继承权的维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国家财产权益、官债是保障的重点。这一时期隶属于尚书省刑部之下的比部已成为于财政之外的专职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勾覆从到地方各级官府的财政财务收支;同时御史监察制度也已经比较完备,御史台具有“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的监察职能,到唐后期,御史台对国家财政由监察发展到勾稽审核;此外,审计法规《比部格》和《比部式》的出现对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宋朝时封建经济进一步发展,国家对财产关系的维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最高统治者吸取了唐末五代以来的经验教训,将财权收归,强化对财计大权的控制。北宋元丰改制前,国家审计隶属于财政系统,专门负责审计工作的是三司之下的三部勾院和都磨勘司。元丰改制后,三司下的审计工作归刑部下的比部,后来又统一归户部。南宋时,出现了审计司、审计院等以审计命名的专职审计机构,对后世国家审计机构命名产生了直接影响。元明清时期实现了系统化的经济集权,国家审计的发展也与此相适应。元代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通过照刷文卷进行终审,开明清科道官审计之先河。明初由比部行使外部审计职权,后来明太祖为加强君主,罢除比部审计,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行使审计职能,形成了科道双重监察制度。清承明制,雍正元年六科被并入监

察院,开创了由监察系统全面负责审计工作的。元明清三代国家审计逐步沦为监察工具,丧失了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审计发展。

二、中国近代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程北京时期,财政窘困,袁世凯为了举借外债成立了临时审计机构———审计处,隶属国务总理。1914年,改审计处为审计院,直隶于大总统,审计机构主要负责财政支出审计和外债审计。国民时期,为实现政治、经济的统一,国民坚持统一审计制度建设。广州国民期间,实行监审合一的监督机制,审计职权由监察院行使。南京国民成立后,先后设审计院、监察部审计院,在此期间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审计部组织法》等一系列审计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详备的审计法律体系,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完成了向近代国家审计的转变。但受限于战乱不断、政治、民主的不彻底性,国家审计无法真正发挥经济监督作用。

三、中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是唯一的产权主体,产权交易基本被禁止和取缔。到1953年,审计机构全部被财政监察机构取代,国家审计从此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推进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产权交易日渐活跃,迫切需要审计监督手段来严肃财经法规。1982年12月,五届全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在下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3年9月,审计署正式成立,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一系列审计制度、法规。到1992年,初步建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国家审计制度体系。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国家审计据此进行了适应性改革。为了处理审计资源有限与审计需求的矛盾,审计署于1993年调整了其机构设置和职能,侧重审计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省级财政收支以及占国有资产较多的企业。为了加强对环境资源投资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署于1998年改农业审计司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同时新设社会保障审计司。为了加快国家审计的法治化进程,国家相继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国家审计准则》,为监督财政收支、管理国有资产以及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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