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在⼀般情况下,如果双⽅当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签订有瑕疵的,可能是可撤销的合同。那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以欺诈、胁迫⼿段订⽴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效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当事⼈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与已订⽴合同。也就是⾏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的⾏为。
3、乘⼈之危。乘⼈之危是指⾏为⼈利⽤他⼈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接受⼀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
4、重⼤误解。重⼤误解是指⾏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订⽴的合同。重⼤误解多因⾃⼰的过错,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错误的认识,从⽽导致⾏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基本民法原则,⽽使另⼀⽅的利益严重受损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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