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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来源:微智科技网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内部操作规程

2009年7月31日

目录

1、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3

2、境内代理行资金业务……………. ..27

3、境内结算行业务…………………...55

4、国际收支申

报………………….......82

5、外债登记………………….………..94

6、反洗钱……………………..………..98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内部操作规程

2009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一、金融机构部内部操作规程1.开户前期准备2.文件的交接与保管3.一时异例处理二、业务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开户资料审核2.开户登记2.1账号确定及开户登记2.2行内客户信息系统登记2.3行内系统账户信息登记3.开户通知4.当局备案和通过CRPMIS上报4.1备案4.2通过CRPMIS上报4.2.1时间要求4.2.2报送内容4.2.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二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变更一、金融机构部内部操作规程1.变更前准备1.1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的变更1.2账户条件或账户价格的变更(优惠申请)1.3账户费用/交易收费的免除二、业务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变更资料审核2.变更登记3.变更完毕的通知4.通过CRPMIS上报4.1时间要求4.2报送内容4.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三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撤销一、金融机构部内控操作规程1.账户撤销前期准备二、业务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账户撤销审核1.1反洗钱审核1.2行内常规性审核2.办理销户手续2.1确认事项2.2系统登记删除3.账户撤销通知4.通过CRPMIS上报4.1时间要求4.2报送内容4.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四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服务与管理一、境外参加行的电话咨询服务1.业务咨询2.账户查询二、利息结算1.结息原则2.利率登记3.利息结算核查(可以在结息处理日期前核查)4.利息结算(结息处理日当天操作)5.通过CRPMIS上报5.1时间要求5.2报送内容5.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三、账户管理费收取1.账务处理2.通过CRPMIS上报2.1时间要求2.2报送内容2.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四、对账单第五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清算业务一、将境外参加行的汇入款项划转至境内结算行1. 收到境外参加行款项2.资金业务部门审核2.1反洗钱审核2.2清算截至时间3.划转给其他境内代理行的账务处理和报文处理3.1账务处理3.2转发CNAPS报文给其他境内结算行4.境内结算行即为本行的账务处理4.1账务处理4.2转由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二.境内结算行的汇出款项划转至境外参加行1.境内结算行要求划转给境外参加行1.1收到其他境内结算行的报文1.2境内结算行为本行的情况2.资金业务部门审核2.1反洗钱审核2.2清算截止时间核3.为其它境内结算行划转的报文处理和账务处理3.1账务处理3.2转发SWIFT 报文给境外参加行4.境内结算行为本行的资金划转(只需账务处理)5.通过CRPMIS上报5.1报送时间5.2报送内容5.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附件A 账户开立申请附件B 账户条件变更表附件C XXX费用的免除(共计人民币XXX元)第一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一、金融机构部内部操作规程1.开户前期准备

1.当金融机构部市场开发处收到境外参加银行要求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

业往来账户的申请时,市场开发处担当查询该银行是否在我们母行金融机构部的相关代理行列表中。

2.如果该银行在母行的代理行列表中,担当把查询的结果打印出来并保存于账户开立文件中。

3.如果该银行不在母行的代理行列表中,我行将不会为此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4.市场开发处担当在与金融机构部口头沟通后,向可以考虑在我行

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银行提供开户申请表格,开户所需文件清单及代理结算协议等资料。

5.市场开发处担当与该境外参加银行商讨并最终确定费率表之后,需督

促境外参加银行签署账户协议并提交开户所需资料。

6.收到该银行递交的开户资料后,市场开发处担当检查并确认已收到以下资料和文件:

(1)该银行在本国或本地区的有效登记注册文件或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有效证明,

(2)该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申请表,

(4)填写完整的反洗钱/KYC调查问卷,反洗钱规定的KYC资料(具体请参见反洗钱部分),

(5)已签署的代理结算协议,

(6)其他资料,如印鉴卡、授权书等(如有)。

7.市场开发处担当按要求做尽职调查,并完成反洗钱/KYC系统登录(具体请参见反洗钱部分)。

8.市场开发处担当负责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见附件A),汇同收到

的整套资料提交金融机构部审批。同时,市场开发处担当需要求境外参加行将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申请以MT199或MT299报文的形式发送到我们银行。

9.金融机构部批准开户申请后,市场开发处担当须将批准后的表格

交给资金后台以供其办理行内开户手续。

2.文件的交接与保管

1.市场开发处原则上不保管任何境外银行递交的任何正本文件。

2.收到文件后直接递交给其他部门时,市场开发处担当应该在“重要物品受渡管理簿”里记载“其他部门处理”,交给业务部门指定的接收人员,并请接受人员盖受领章。

3.如因市场开发部门担当人员回行较晚等原因造成当天未能及时授受给业务部门,但确定次日一早就要交给业务部门进行处理的,市场开发处担当不用重复登记“一时保管记录簿”,只要在“重要物品受渡管理簿”中记载“市场开发处保管”, 并将文件和重要物品应该递交金融机构部,由金融机构部盖受领章及检印章。部门应将此类文件另行集中保管(区分于其他的一时保管文件),并于次日早晨督促担当尽快授受给业务部门。如次日无法及时授受给业务部门处理的,市场开发处担当应另行登记“一时保管记录簿”保管。

4.登记“一时保管记录簿”时,应详细填写保管物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并要写明预计的处理日期,由部门盖检印章确认。市场开发处担当应尽量在预计处理日期前完成相应的处理。

5.市场开发处担当将已登记在“一时保管记录簿”中的重要文件和重要物品递交给其他部门时,应在“一时保管记录簿”中记录交接日期,相关部门接受人员须在“一时保管记录簿”上盖受领章。

3.一时异例处理

1.应业务需要并经行长批准,可在无法满足事务细则规定时申请作为一时异例处理,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再补全规定的必要处理手续。

2.一时异例处理发生后若不能补全规定的必要手续,可能出现我行权利或债权得不到法律保障或因违反规定处理业务而遭致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因此,市场开发部担当应谨慎对待一时异例处理,尽可能减少一时异例处理的情形。

3.一时异例处理的前提条件

满足以下前提条件的业务,市场开发处担当可以申请一时异例处理。(1)一时异例处理实施次日起5个营业日之内能补全满足行内各规定项下交易条件的资料或申请等手续。

(2)市场开发处担当必须登记“一时异例处理登记本”,由行长了解情况后判断批准后可予以实施。

4.一时异例处理的实施手续

(1)在初步得到金融机构部同意后,市场开发处担当可从相关业务部门处取得“一时异例处理登记本”。

(2)担当在“一时异例处理登记本”上登记相关事项,注明补全手续预计完成日期。

(3)担当在相关资料上盖“异例处理印”,与“一时异例处理登记本”一起回览至行长,由行长判断是否批准异例处理。

(4)获得行长批准后,相关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一时异例处理。

5.逾期一时异例处理的管理

(1)相关业务部门会通知市场开发处担当未按时履行补全手续的异例记录。

(2)市场开发处担当应填写“一时异例处理逾期管理表”,写明逾期未补

全手续的原因及再次预计收回的日期,并盖章。经由金融机构部盖章后交行长回览,直至完成补全手续。

二、业务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开户资料审核

(1)KYC资料

境外参加银行应提供其在本 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

(2)代理结算协议

(3)其它行内要求的开户资料,如开户申请书。

资金后台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反洗钱操作规则》第5章节要求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其它行内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审核。

2.开户登记

2.1账号确定及开户登记

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账号预定:39XXXXX-1

资金后台在相关登记本上登记。STACS 客户Code 规则3000001-n~3999999-n金融机构(外资)6000001-n~6999999-n金融机构(中资)

2.2行内客户信息系统登记

与我行首次进行业务往来的境外参加银行,需要输入该境外参加银行的基本信息。

在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输入001补充信息。输入后打印输入记录(“001传票”),经过复核后上传至STACS系统,输入及上传方法参见《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注:RES应设置为“2”,FREE A的第二位数应设置为“3”,NAT和DOM处应准确设置相应的国家代码。

有FOX、OBS Customer ID的要输入“FOX Customer”以及“OBSCustomer”字段信息。

2.3行内系统账户信息登记

开立4211科目账户

在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进行账户信息输入,输入后打印输入记录(“002传票”),经过复核后上传至STACS系统,输入及上传方法参见《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若我行(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该账户有铺底资金要求的,可以参考“人民币购售业务流程”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3.开户通知

资金后台开户完毕后,应进行必要通知:

(1)通知金融机构部市场开发处担当该银行的账号,(2)用MT299通知境外参加行新开立的账号。

4.当局备案和通过CRPMIS上报4.1备案

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金后台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无误后在《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4.2通过CRPMIS上报

4.2.1时间要求

开户的当天资金后台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信息填报。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4.2.2报送内容

1.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户信息。2.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4.2.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第二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变更一、金融机构部内部操作规程1.变更前准备

1.1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的变更

(1)当金融机构部市场开发处担当收到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书面通知时, 应将通知交给资金后台办理变更手续,并由资金后台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2)如果信息变更触及反洗钱/KYC的,市场开发处担当应及时在反洗钱/KYC系统中完成变更操作。

1.2账户条件或账户价格的变更(优惠申请)

(1)当市场开发处担当收到境外参加银行有关账户条件或账户价格变更的需求(可以是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须填写“账户条件变更表”(见附件B),并交给金融机构部批准。

(2)市场开发处担当将批准后的“账户条件变更表”交给资金后台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操作。

1.3账户费用/交易收费的免除

(1)当境外参加行提出账户费用或交易收费的免除要求时,市场开发处担当应先向金融机构部以电子邮件或口头的方式进行沟通

(2)在得到金融机构部的初步同意(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后,市场开发处担当应填写“XXX费用的免除(共计人民币XXX元)XXX银行”申请表(见附件C),交给金融机构部进行回览和批准。

(3)市场开发处担当将批准后的申请表交给资金后台对相应的费用/收费作免除处理。

二、业务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变更资料审核

资金后台审核相关变更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2.变更登记

1.资金后台接到变更通知后,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境外参加银行基本信息修改时,先在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中修改,然后打印修改记录(“001传票”),经复核无误后上传到STACS系统。

3.境外参加银行账户信息修改时,先在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中修改,然后打印修改记录(“002传票”),经复核无误后上传到STACS系统。

3.变更完毕的通知

1.资金后台在操作完成后通知市场开发处担当已变更完成。2.市场开发处担当通知境外参加行变更已完成。

4.通过CRPMIS上报4.1时间要求

资金后台在完成账户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CRPMIS系统填报。填报当日资金后台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信息填报。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4.2报送内容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变更信息。

4.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第三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撤销一、金融机构部内控操作规程1.账户撤销前期准备

1.市场开发处担当在收到境外参加行要求撤销账户的书面申请时,在确认可以撤销账户后,在境外参加行的销户申请书上盖章并交由金融机构部批准。

2.市场开发处担当将经批准的销户申请书交给资金后台办理销户手续,并由资金后台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二、业务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账户撤销审核1.1反洗钱审核

(1)判断是否可疑

(2)确认无误的,在销户申请书、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盖“反洗钱确认”章。

1.2行内常规性审核

资金后台审核销户申请书填写要素是否齐全,销户的客户账号、类型、取消账户原因等是否正确, 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2.办理销户手续2.1确认事项

(1)若我行(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提供账户融资的,资金后

台还应确认境外参加银行是否清偿我行所有债务。

(2)资金后台打印391报表:确认是否有手续费未收情况

(3)确认没有其它资金交易

(4)资金后台打印C18报表或A05报表:确认销户账户的余额情况。如有余额的,根据代理协议 的规定结清余额。

2.2系统登记删除

(1)资金后台在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中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撤销后打印撤销记录(“002传票”),经过复核后上传至STACS系统。

(2)资金后台在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系统中撤销境外参加银行001补充信息,撤销后打印撤销记录(“001传票”),经复核后上传至STACS系统。

3.账户撤销通知

1.资金后台在操作完成后通知市场开发处担当账户已撤销。

2.市场开发处担当通知境外参加行账户已撤销。

4.通过CRPMIS上报4.1时间要求

资金后台在完成账户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CRPMIS系统填报。填报当日资金后台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信息填报。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4.2报送内容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撤销信息。

4.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第四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服务与管理

一、境外参加行的电话咨询服务1.业务咨询

金融机构部接到境外参加行(客户)电话咨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应在能确定查询人员身份的前提下耐心地给予答复。如无法确认客户身份则不得将银行内部信息及客户信息透露给对方。

2.账户查询

金融机构部接到境外参加行电话查询账户使用状况,金融机构部市场开发处担当应在能确定查询人员身份的前提下直接在系统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境外参加行。

如果系统信息无法完全满足境外参加行的查询需求,市场开发处担当应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系,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境外参加行。

二、利息结算1.结息原则

资金后台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利息结算。

2.利率登记

2.1资金后台在STACS系统中登记002传票:按活期账户4211及相对应的INT TYPE分别登记活期利率。

(1)ACCOUNT TITLE & SUB:4211OR

(2)INT.RATE(CR):登记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活期存款利率(3)CAL.METHOD(CR):根据各币种的年基准计息天数输入,输入对应的代码,按天计算利息。

2.2修改利率时,资金后台在STACS系统中登记516传票,应与002传票对应。

2.3002及516传票经资金后台总经理复核后输入STACS系统并换人复核INPUT CHECK MEMO。

3.利息结算核查(可以在结息处理日期前核查)

3.1核查利息期间及利率

(1)打印STACS C22报表,MODE处选择1:SIMULATION ONLY。(2)核对利息期间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的日期。

(3)按照本部分第一章“结息原则”中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活期存款利率规定进行核对。

3.2如果发现错误,操作方法如下:

(1)利率错误:通过002、516传票修改。

(2)利息期间错误:输入正确的起始日期,重新打印C22报表。

3.3资金后台总经理复核利息结算结果。

4.利息结算(结息处理日当天操作)

4.1结息处理日期当天,在开始结息操作前,与相关操作部门作好确认是否已结束back value的操作,在相关部门完成back value操作后开始结息操作。 若在结息操作开始后发生back value,相关部门要通知资金后台,对该笔结息进行重新调整。

4.2按本章第3节步骤再次核查确认。资金后台总经理在C22报表上确认核查结果。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以后操作。

4.3制作805传票进行手工结息。相关会计科目:

支付普通活期存款利息(4211):

A/C titleNameSub codeName

DR

8211

存款利息

OR

CR4211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OR

4.4再次打印C22报表,MODE处选择2:UPDATE

4.5有多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需要结息,则重复以上步骤。

4.6资金后台总经理在C22报表上盖章确认以上结息步骤完成。

4.7按照现行税法及当局要求,对于涉及的税金根据行内规定处理。

5.通过CRPMIS上报5.1时间要求

资金后台负责最迟结息发生日16:30前完成信息填报。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5.2报送内容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5.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三、账户管理费收取1.账务处理

1.1资金后台应按照金融机构部提供的账户管理费清单定期对境外参加

银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账户管理费或其他手续费等扣费。

1.2资金后台根据制作805传票,经资金后台总经理确认后,完成STACS系统的会计录入,换人复核INPUT CHECK MEMO。会计科目举例:

DRCR

A/C title42115599

Name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手续费收入

Sub codeOROR

Name

2.通过CRPMIS上报2.1时间要求

资金后台负责最迟收费发生日16:30前完成信息填报。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2.2报送内容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2.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四、对账单

资金后台按照《代理结算协议》约定的方式定期向境外参加行寄送对账单。

第五部分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清算业务一、将境外参加行的汇入款项划转至境内结算行1. 收到境外参加行款项

资金业务部门收到境外参加行的SWIFT报文,要求将跨境人民币款项划至其他境内结算行。

2.资金业务部门审核2.1反洗钱审核

2.1.1划账主体的确认

收到SWIFT报文后,有权限的负责人可通过SAFEWATCH完成即时核查。

2.1.2可疑交易的确认判断是否可疑交易。

核查无误的,在交易凭证或Dealing Slip上加盖“反洗钱确认章”。

2.2清算截至时间

2.2.1工作日的北京时间15:00时为人民币跨境清算指令当天起息的截止时间。15:00之后收到的支付指令,可由银行自行酌定,但不得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息。

2.2.2对于因对方差错而需要调整起息日的,按协议规定收取赔付金。

2.2.3对于误入款项,银行应当计时按原路径退回。

3.划转给其他境内代理行的账务处理和报文处理3.1账务处理

扣除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

codeCRDR

114211

PBOC

Remarks

CS

人民币同业往OR来账户

3.2转发CNAPS报文给其他境内结算行

资金后台根据境外参加行的SWIFT报文,制作、复核并发送CNAPS报文给其他境内结算行,应将原始汇款信息完整地传递给境内结算行,以便境内结算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

在报文中注明“跨境交易”以及SWIFT报文MT299的编号等(注)。

注:如果境外参加行的SWIFT报文的“交易附言”较多,CNAPS报文无法详细说明的情况下,资金后台根据境外参加行的SWIFT报文,制作、复核并发送SWIFT报文(MT299),将详细信息传递给其他境内结算行。

报文编号:CMT100 报文名称:汇兑支付报文

 

 

 

  

业务状况: SMBCCN为境内代理行,为其它境内结算行代理跨境清算 SMBCCN->汇出报文到其他境内结算行 (汇出) TAG值30A

 

项 目 名委托日期

 

原有定义委托日期

   

强制/选

类型长度

 强制项8n

填写内容

32A01152ACC450C50A50B01258ACC559C59A59BCEF0BC0100B972A

货币符号、金额货币符号、金

发起清算行行

发起清算行行号

特许参与者/发

发起行行号

起行行号

付款人开户行行汇款人开户行号行号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地址

汇款人账号

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

3x15n12n12n12n32x60g60g12n12n12n32x60g60g2x8n4n4n60g

 

SMBCCN的12位 

SMBCCN的12位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的账号境外参加行名称 

境内结算行清算行行号

境内结算行行号境内结算行行号收款人在境内结算行的账号收款人名称 跨境标识   

描述境外付款客户信息或SWIFT报文编号等

汇款人名称汇款人地址接收清算行行

接收清算行行号

接收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开户行行收款人开户行号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地址业务种类3支付交易序号发报中心代码收报中心代码附言

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地址业务种类支付交易序号发报中心代码收报中心代码附言

4.境内结算行即为本行的账务处理4.1账务处理

资金后台部门扣除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入银行临时账户,并登记账簿。

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Remarks

code

CRDR

31614211

银行临时TM

人民币同业往OR来账户

4.2转由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资金业务部门将收到的境外参加行的SWIFT报文复印件交给相应的外汇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

外汇业务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行内控操作规程》完成审核后扣除银行临时账户,入试点企业账户等处理。

二.境内结算行的汇出款项划转至境外参加行1.境内结算行要求划转给境外参加行1.1收到其他境内结算行的报文

1.1.1人民币部门

通过CNAPS收到其他境内结算行的报文,报文附言注明“跨境交易”等字样,交接给资金业务部相关负责人员。

1.1.2资金业务部门

收到其他境内结算行的SWIFT报文,要求将跨境人民币款项划至境外参加行。

与从人民币部门收到的CNAPS报文核对,确认信息匹配无误。

1.2境内结算行为本行的情况

本行外汇业务部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行内控操作规程》完成审核,扣试点企业账户,入银行临时账户等处理后,将发送给

境外参加行的SWIFT报文复印件交接给资金业务部门,要求将款项划转到境外参加行账户。

2.资金业务部门审核2.1反洗钱审核

2.1.1划账主体的确认

收到SWIFT报文后,有权限的负责人可通过SAFEWATCH完成即时核查。

2.1.2可疑交易的确认判断是否可疑交易

核查无误的,在交易凭证或Dealing Slip上加盖“反洗钱确认章”。

2.2清算截止时间核

2.2.1 工作日的北京时间15:00时为人民币跨境清算指令当天起息的截止时间。15:00之后收到的支付指令,可由银行自行酌定,但不得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息。

2.2.2对于误入款项,银行应当计时按原路径退回。

3.为其它境内结算行划转的报文处理和账务处理3.1账务处理

入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

codeCRDR

42111146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Remarks

ORCS

PBOC

3.2转发SWIFT 报文给境外参加行

3.2.1资金后台完成账务处理后将其他境内结算行的SWIFT报文复印件交接给外汇业务部门,委托外汇业务部门制作、复核并发送SWIFT MT103报文给境外参加行。

3.2.2外汇业务部完成报文的发送后,将发送成功的报文正本交接给资金后台保管。

4.境内结算行为本行的资金划转(只需账务处理)

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申请,扣除银行临时账户,入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Remarks

codeCRDR

42113161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OR

银行临时账户TM

5.通过CRPMIS上报5.1报送时间

资金业务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完成上报数据的填写。

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统一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5.2报送内容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5.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附件A 账户开立申请

我们将接受________________银行在接受以下的费率表的情况下在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申请, 并要求营业管理部的市场业务部进行相应的操作。

1. 背景(请简明地逐条描述以下几点)

该银行的概述。例如,

该行是XXX省最大的(或排名第X的)商业银行,由XXX集团XX

控股, 由XXX管理,等等。

在这里需要描述一下能简明地概括该行特征的一些主要的重要信

息。

收到客户开立账户申请的过程(例如)- 你为开立账户向客户做过哪些推广等行为- 客户最终接受在我行开立账户

2. 费率表

账户维护费人民币

对账单 发送周期(MT950)费用

可选择的服MT900务(若要MT910求)

MT950提前发送

网上银行服务(电子银行)

借记

过账费修改/撤销人工操作

每月/每周/每日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代理同业客户汇款

贷记

过账费

人民币人民币

查询费人民币

3. 评述(请包含以下几点)

期望可获得的业务/利润

申请特殊账户条件的理由(若有的话)其他支持客户开立账户申请的评述开立日期(要求)

附:表格< XXX银行的概述>

< XXX银行的概述>

银行名称国家州/省城市

关于当地经济的评述等相关负责人银行数据

成立日期股东(%)总资产注册资金净利润员工数与分行数前十位(或五位)股东及其持股比率本国排名世界排名评级

业务

建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原因合规检查

(Please attach the table, ifnecessary)

你如何确定该银行是确实存在的?

该银行是否有与黑手党或 组织的联系的传闻?

该银行是否有洗钱的传闻?

该银行是否有提出不合理的要 求?

确认从客户处收到了签署的已完

成的反洗钱/KYC(了解你的客户)调查问卷(附件H) 金市场开发担当融处机构部

日期

附件B 账户条件变更表

我们将接受________________银行如下费率表变更的申请, 并要求营业管理部的市场业务部进行相应的操作。1. 背景 背景/申请费率表更改的理由

2. 费率表的申请变更 更改后的费用当前/标准费用账户维护费账单费(MT950)交易费用A. 借记过账修改/撤销人工操作代理同业客户汇款B. 贷记过账其他 3. 评述(请包含以下几点) - 建议修改费率的理由- 预计收入

- 通过资金交易/通过商业汇款-

国家 总资产

世界排名

本国排名

金融机构部

市场开发处

担当

金融机构部:

日期:

附件C XXX费用的免除(共计人民币XXX元)

XXXXX银行

金融机构部收到客户有关下列业务免除XXX费用的申请。在考虑到业务关系以及所涉及的具体交易,金融机构部同意接受客户的申请并要求营业管理部的市场业务部采取以下操作:

1. 客户申请

减免/免除以下收费:

<交易资料>a. 日期b. 金额

c. 交易种类d. 业务编号e. 已收费

f. 可免除的费用g. 申请人h. 受益人

2. 执行以下操作:

我们将要求市场业务部采取以下操作

3. 评述(请包含以下几点)

理由(所有情况,包括为什么你认为此项费用减免/免除是可以接受的(=“理由”))

与XXX银行的业务关系(相关数据/情况说明该项减免/免除是不可避免的,以说服管理层批准)

费用减免的截止日期(若有)

境内代理行资金业务内部操作规程

2009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人民币购售业务一.资金交易部内部操作规程1. 基本事项1.1定义等1.2购售额度申请与管理1.3交易实施及交易条件的决定1.4权限授予1.5系统构成1.6合同书1.7外汇交易员及交易系统相关规定的实施2. 人民币购售交易的约定管理2.1 事务处理2.2 取消.订正的处理2.3 头寸日截后的交易2.4 交易方的交易请求的处理2.5 资金收付方面发生问题时的对策3. 人民币购售交易种类4. 授信管理5.购售业务平盘管理二.业务操作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交易凭证的交接2.反洗钱审核2.1交易对手的确认2.2可疑交易的确认3.交易内容的复核及登记4.与交易对手进行的交易内容确认4.1 我行MT300报文生成4.2 对手的MT300报文4.3 MT300报文的匹配原则4.4 报文不匹配处理4.5 报文匹配处理5.FOX系统的过账确认5.1 STACS账务处理确认5.2 SWIFT上传确认6.外币清算及确认6.1清算报文发送6.2 清算完毕的确认7.行内记账7.1境外参加行购人民币(我行结汇)7.2境外参加行售人民币(我行售汇)8.通过CRPMIS上报8.1报送时间8.2报送内容8.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二部分 人民币账户融资业务一.金融机构部内部操作规程1.账户融资额度概况2.账户融资额度申请2.1额度申请书的制作2.2账户融资额度申请提交流程2.3批准通知书到达前/后的账户融资额度申请书管理2.4额度申请书文件夹的制作2.5额度申请期限管理2.6额度申请管理表 (Control Sheet for Credit Application)2.7其他条件(非担保条件)未满足时执行账户融资的手续2.8担保条件未满足时执行信贷的手续2.9信贷条件管理卡的结束3.额度监管(Credit Monitoring)3.1定义3.2形式及实施方法3.3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3.4贷款五级分类3.5信贷监管批准后的管理4.日间账户余额管理二.资金交易部内部操作规程1.基本内容1.1基本事项1.2 交易的执行1.3 交易核查与资金结算三.业务操作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交易凭证的交接2.反洗钱审核2.1交易对手的确认2.2可疑交易的确认3.交易确认3.1首次核对3.2二次核对4.交易内容的复核及登记5.OBS系统的过账确认(OBS-STACS)5.1营业开始时的账务处理确认5.2当日交易并当天起息的交易5.3融资到期日的账务处理6.通过CRPMIS上报6.1报送时间6.2报送内容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三部分 账户资金划转业务一.概述二.业务操作部门内部操作规程1.收到报文2.真实性审核2.1反洗钱审核2.2行内审核3.账务处理4.通过CRPMIS上报4.1报送时间4.2报送内容4.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一部分 人民币购售业务一.资金交易部内部操作规程

1. 基本事项1.1定义等

我行根据人民银行核定的人民币购售额度办理人民币购售交易,对约定管理.头寸管理.及授信管理手续等事项进行定义。

1.2购售额度申请与管理

事先向人民银行申请人民币购售额度,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人民币购售限额的设定和申请,并获得其认可。

1.3交易实施及交易条件的决定

人民币购售交易时应按照以下方式实施交易或决定交易条件。由前台经理负责实施交易并决定交易条件。授权交易员执行。

1.4权限授予

应按照“行内规定”办理权限授予手续。

以下,将包括权限授予接受者在内的相关人员统称为授权交易员。

1.5系统构成

当前台部门等(“Front Office”)完成交易后,应将相关信息输入至FOX系统(以下简称“FOX系统”),后台部门(“Back Office”)可对联网后的计算机终端实施操作,以便进行各项事务的处理。

1.6合同书

(1) 合同的签订

与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签订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一系列合同文书时,应按照行内规定严格操作。

(2) 合同书的征收管理

在对合同书进行征收管理时.关联部门应按照规定制作管理复印件。同时,在对副本内容进行添加或合同征收时,应由核查人加盖确认章。

(3) 合同书的保管

合同书原则上由后台部门保管,前台部门根据需要可保管合同书复印件。待前台部门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核查人加盖确认章,并交由后台部门.相关科组负责人处进行保管。

1.7外汇交易员及交易系统相关规定的实施

① 由授权交易员进行外汇交易。

② 应通过路透交易系统以及合约书.邮件.数据电子文档等进行交易。

2. 人民币购售交易的约定管理

2.1 事务处理

(1) 约定的输入

人民币购售交易成立时,授权交易员应根据路透交谈通信记录以及合约书.邮件.数据电子文档等及时将约定内容输入至FOX系统。

(2) 约定数据的确认入账

交易权限者在FOX系统中进行前台确认入账(FA)后,应将约定数据及时传送至后台部门。若交易方是SWIFT加盟会员,FA将向其自动发送SWIFT确认信息,在确认输入内容准确无误后即可进行FA的相关操作(有关取消.订正内容也以同样方式自动发送)。

当约定输入内容为事后约定交易时,应由前台负责人对约定数据进行FA操作。

所谓事后约定交易是指以下事项。

① 后台部门截止前(宣布当日营业结束前)时间带设定为前日“BC”以前的个别交易.

② 后台部门截止后(宣布当日营业结束后)  时间带设定为当日“BC”以前的个别交易

(3) 交易明细表的制作及发送

当日营业结束后,应从FOX系统打印出交易明细表,待核查人盖章核实后,加盖级查阅章并送交后台部门。

(3) 账表的保存

交易明细表应由后台部门保管一年。

2.2 取消.订正的处理

若交易方为SWIFT加盟会员,取消或订正操作发生后,FA系统将自动向其发送SWIFT确认信息。若需对FOX系统进行取消.订正操作,应在对内容充分确认后再进行FA操作,以免发生重复订正。

(1) 对前台确认记账(以下简称“FA”)前的约定进行取消.订

正。

对当日记账进行FA前约定的取消或订正时,应由交易权限者进行FA操作。所谓当日记账是指不符合“事后约定交易”内容的交易。因此,其中也包括当日营业结束前约定的各项交易。

(2) 取消.订正FA后的约定交易

① 后台部门交易核对前的取消.订正由组长进行FA操作。

② 后台部门交易核对后的取消.订正由前台负责人进行FA操作。

需进行取消操作时,在实施FA前,应向后台负责人请求办理取消手续。

由前台负责人以外人员进行FA操作时,应根据后台部门指示及时打印CONTRACT SLIP,记录取消.订正等事项并由前台负责人加盖查阅章后,作为“取消订正请求书”送交后台部门。

(3) 事后约定交易的取消.订正前台部门进行FA。

需进行取消操作时,在实施FA前,应向后台负责人请求办理取消手续。

2.3 头寸日截后的交易

(1) 截止前交易,截止后交易的定义

以预先决定的截止前.截止后的两截止时间为基准,区别截止前.截止后交易。即从各营业日的交易起始时点起至头寸日截后时限为止的期间内,约定的交易称为当日的“截止前交易”;从头寸日截后至次日营业交易开始时点为止的期间内,约定的交易称为“截止后交易”,原则上,该交易数据应输入至系统进行妥善管理;

(2) 截止后交易

对截止日时限后进行的交易,后台部门对内容的核工作通常放在次日进行。FOX中的FA系统将对SWIFT加盟会员自动发送确认信息。一旦FOX系统输入有误并对交易方产生不良影响后,应充分认识到“信息核对工作于次日进行”之事实,应对输入内容严格确认后再次进行FA操作。

2.4 交易方的交易请求的处理

(1) 交易内容的记录

交易方接到交易请求后,交易权限者应及时确认以下内容,并将其记录至规定文件内。[记录内容]① 货币② 金额

③ 买.卖类别④ 汇率⑤ 结算日期

⑥ 境外参加银行名称  ⑦ 交易日 

(2) 止损交易请求

进行止损交易请求时,必须请交易方明确认识“其为止损交易请求”,双方应就请求内容达成一致。

所谓止损交易请求是指,为清算持有头寸.确定(限定)损失而提出的交易请求。通常情况下,会以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的汇率进行指定价格订购,故为引起对方注意,按照惯例必须明示“此为止损交易请求”之内容。

(3) 交易方联络方式的确认

接受交易请求的授权交易员代理应对市场的巨变和非正常事态做好充分准备,并事先确认交易方的各种联络方式。

2.5 资金收付方面发生问题时的对策

从后台部门接到本行预收的资金发生未取得或金额不符等与资金收付相关的问题报告时,应立即向报告并获取指示。同时,还应根据需要通过行内电子邮件等向后台部门请求追加事务。

3. 人民币购售交易种类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决定我行和境外参加行的购售交易种类。试点期间暂定为即期交易。

4. 授信管理

收到境外参加银行的购售交易请求后,应由授权交易员确认其授信限额等内容。

5.购售业务平盘管理

由于与境外参加行进行购售交易发生的头寸,我行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平盘交易,此类平盘交易应和境内结售汇业务分别管理,不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二.业务操作部门内部操作规程

1.交易凭证的交接

资金前台与交易对手(境外参加银行)成交后,打印ConfirmationEmail(通过电子邮件成交)或路透交易记录(通过路透交易系统成交),记录业务编号,交至资金后台。

2.反洗钱审核

2.1交易对手的确认

在交易日完成反洗钱审核:

在SWIFT发送/收到MT300报文时,有权限的负责人可通过SAFEWATCH完成即时核查。

2.2可疑交易的确认

判别是否可疑交易。

审核无误的,在交易凭证或Dealing Slip上加盖“反洗钱确认章”。

3.交易内容的复核及登记

(1)资金后台经办人员根据交易凭证核对资金前台人员在FOX系统中输入的内容是否准确。如不正确,则退给资金前台。

(2)资金后台复核(授权)人员根据交易凭证的内容,核对FOX系统中输入的内容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则退给经办人员。

(3)资金后台复核(授权)人员完成PA(SE)状态,交易批准完毕。(4)交易的修改和取消流程参照资金业务基本事项相关规定。

(5)资金后台将交易逐笔登记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参加行购售人民币业务登记本”,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购/售方向.购/售人民币金额.对应币种.汇率.结算日期.境外参加银行名称.交易日等。

4.与交易对手进行的交易内容确认

根据市场交易惯例,资金后台和交易对手之间通过SWIFT电文进行确认。

4.1 我行MT300报文生成

(1)FOX系统会在交易日FA状态后自动产生每笔平盘类外汇买卖所对应的SWIFT MT300报文并通过SWIFT终端自动发送给交易对手。

(2)交易一经修改完成,系统会自动生成带有“AMEND”字样的MT300报文发往交易对手。

(3)交易一经取消,系统会自动生成带有“CANCEL”字样的MT300报文发往交易对手。

4.2 对手的MT300报文

(1)交易达成后7个工作日仍没有收到对手MT300报文的,需要与对手联系发送“Tracer”,并且填写用于控制。

(2)第1份“Tracer”发送日起7个营业日内(即,交易日起14个营业日内)仍未收到对手MT300报文的,则向交易对手发送第2份“Tracer”,同时登记〈REPORT OF CONFIRMATION MATCHDISCREPENCY〉。此后每隔7个工作日发送一次Tracer,直到收到对方Confirmation或交易清算完成。

(3)交易对手如发送MT399报文取代MT300报文确认交易明细,也可接受。

4.3 MT300报文的匹配原则

对于收到的对手的MT300报文,资金后台人员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匹配。箭头所指是必须要匹配的要素

我行的MT300 对手的MT300SMBCSH COUNTERPARTYFROMSMBCCNSHXXXFROMCOUTERPARTY BICTOCOUNTERPARTY BIC TOSMBCCNSHXXXTAGFIELD NAME TAGFIELD NAME15A

22ATYPE OF OPERATION22CCOMMON REFERENCE82APARTY

A(SMBCCNSHXXX)87APARTY B15B

30VVALUE DATE36EXCHANGE RATE32BCUR &

AMT(BUY)57

15A22A22C82A

TYPE OF OPERATIONCOMMON REFERENCEPARTY APRI

87APARTYB(SMBCCNSHXXX) 15B 30VVALUE DATE36EXCHANGE RATE32BCUR & PRI

AMT(BUY)57

33BCUR &

AMT(SELL)5758

PRI

58 & 33BCUR AMT(SELL) 57 58 PRI

4.4 报文不匹配处理

如我行的MT300报文与对手的MT300报文关键要素不能匹配:

(1)先核对我行交易的正确性,如不正确应及时与交易对手取得联系,发送MT300的更正报文给对手。

(2)如果不匹配系交易对手差错造成,及时联系交易对手要求对方修改交易并且发送MT300的更正报文给我行重新匹配。

(3)无法及时完成匹配的,要填写〈REPORT OF CONFIRMATION MATCHDISCREPENCY〉回览给资金前台和行长席,待批准后及时更改交易。7个工作日仍无法得到对方匹配报文的,应进行催报并填写用于控制。交易一旦清算完毕,无需再作匹配报文的管理。

4.5 报文匹配处理

报文匹配无误的,资金后台在对手报文或其他交易凭证上盖章确认并加盖日期章。

5.FOX系统的过账确认5.1 STACS账务处理确认

(1)营业开始时的账务处理确认

在FOX系统Tranview界面中打印当日还未清算的交易清单,根据清单上的交易进入FOX系统的BIM-DDA界面,确认该笔交易的账务处理情况,界面中“I/F St.”标志须为“C”。Error Code处必须没有报错信息。(2)当日交易并当天清算的交易,

适时查询FOX系统的BIM-DDA界面的该笔交易账务处理情况。如已过账成功则“I/F St.”标志须为“C”。Error Code处必须没有报错信息。

5.2 SWIFT上传确认

(1)营业开始时的账务处理确认

在FOX系统Tranview界面中打印第二天清算的交易清单,根据清单上的交易进入FOX系统的BIM-PO/RA/CT界面,确认该笔交易的账务处理情况,从FOX系统到SWIFT系统清算电文上传成功的,界面中“I/F St.”标志须为“S”或超时情况下的Error“9002”。(2)当日交易并当天清算的交易

适时查询FOX系统的BIM-PO/RA/CT界面的该笔交易账务处理情况,从FOX系统到SWIFT上传成功的,界面中“I/F St.”标志须为“S”或超时情况下的Error“9002”。

6.外币清算及确认6.1清算报文发送

(1)在BIM-PO/RA/CT界面中状态为“S”的付款报文MT202,会在SWIFT系统同时自动打印报文草稿。资金后台授权人员应确保在营业结束前将报文发送完毕。

(2)资金后台经办.复核人员根据交易文档,核对报文草稿的内容,确保报文生成的准确性。

(3)资金后台授权人员在SWIFT SB 系统中发送MT202报文,报文发送成功后,系统自动打印正式的报文,并且在报文上方有ACK的字样下加盖发送人的私章。发送后的报文需要附在交易文档之后归档。

6.2 清算完毕的确认

(1)发送成功后,确认FOX系统的BIM-PO/RA/CT界面的该笔交易账务处理情况,界面中“I/F St.”标志须为“C”,Error Code没有报错信息。

(2)确认每一笔当日应发报的交易文档都附有正式报文,没有遗漏发送。

7.行内记账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境外参加行在我行(境内代理行)

进行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不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2)行内在STACS系统中增开一个3161TM(RMB)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人民币购售专户进行专门管理。

(3)资金后台同时通过登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参加行购售人民币业务登记本”,逐笔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作为手工台账,一并管理。(4)在每笔交易Trade Day,资金后台通过制作822传票完成行内记账。

7.1境外参加行购人民币(我行结汇)

DRCR

A/C title22113161(CNY)

Name

Sub codeORTM

NAME

存放同业活期存款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人民币购售专户NAME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人民币购售专户

Name

DRCR

A/C title3161(RMB)4211(RMB)

Sub codeTMOR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7.2境外参加行售人民币(我行售汇)

DRCR

A/C title3161(CNY)2211A/C titleNameSub codeNAMETMOR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人民币购售专户存放同业活期存款 Name

DRCR

Sub codeNAME4211(RM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OR

户3161(RMB) TM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人民币购售专户8.通过CRPMIS上报

8.1报送时间

资金后台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PMIS”)的数据填写;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统一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8.2报送内容

1. 与境外参加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2.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3.银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资金业务项下

8.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第二部分 人民币账户融资业务一.金融机构部内部操作规程

1.账户融资额度概况

信贷种类额度设立的程序

每一笔账户融资的最长期限额度管理

人民币账户融资额度

- 额度申请书须准备并提交给信贷审批部。- 额度的年度审查和延期可以批量申请

每一笔账户融资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 账户融资能使用的最大额度不能超过系统里设置的已批准的额度金额。

- 在申请新增账户融资额度时,须确认所有境外参加行的账户融资总额度不超过我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

末余额的1%。(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作调整)

额度的批准授权

额度申请部门额度批准部门

所有的人民币账户融资额度需要信贷审批部的批准。

金融机构部信贷审批部

2.账户融资额度申请

额度申请书的制作,债务人评级.信贷监管,须参照行内相关规程,如遇规程修订更新以最新的规程为准。

2.1额度申请书的制作

额度申请以及已获批准的额度条件变更等申请都通过GCM系统进行。

额度申请书的构成

申请书起草等按照行内相关规定进行。额度申请书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1) 申请事由(包括和借款人之间的业务内容及业务开展经过;申请背

景.主要事由.原因;还款.借款人的情况.还款能力;其他风险探讨等)

(2) 信贷评级申请书(GCM中生成)

1 债务人评级(ObligorGrading)  2 信贷额度评级(FacilityGrading)

(3) 信贷申请(GCM中生成的信贷申请内容)

(4) 其他

其中(2).(3)由GCM系统生成。

2.2账户融资额度申请提交流程

通过GCM系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信贷审批部提交账户融资额度申请。提交流程概要如下:

1)金融机构部业务管理处担当起草账户融资额度申请书.财务数据概览(bank card),并登录进GCM,(GCM会自动产生系统编号),然后在系统中按“Circulate”键。回览到金融机构部。此时GCM上的状态显示为”DA” (During Application)。在申请新增账户融资额度时,须确认所有境外参加行的账户融资总额度不超过我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作调整)

2) 金融机构部审核申请的内容,同时需确认

GCM上对额度的评级是否正确。部门内审核

完毕后,金融机构部(或有权限的担当)在系统中

按“Approve”键,上报信贷申请。此时GCM上的状态变为”CA”(Credit Application)。

3) 担当人员打印从GCM中下载的账户融资额度申请

的PDF文件和额度申请书并在额度申请管

理表手工登记编号(不同于系统编号),交由金融机构部盖章批准。

4) 业务管理处担当向信贷审批部发送电子邮件,

邮件上注明额度申请书编号.申请种类.额

度总额.客户名.其母公司名.中间审查部的联系人的名字.邮件中需附加从GCM中下载的额度申请的PDF文件.有金融机构部盖章的额度申请书及信贷评级申请书的首页的PDF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文件等。邮件发送时必须抄送金融机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担当人员。

5)信贷审批部检查信贷申请的内容,在征求寻求中间审查部的意见后审批申请。

2.3批准通知书到达前/后的账户融资额度申请书管理

电子邮件发送完毕后的额度申请书保存在专门的文件夹(如“CreditApplication in Progress”)中,以便于随时对应信贷审批部的询问。

收到信贷审批部的批准通知书后,从上述文件夹内取出的额度申请书,与批准通知书一起回览到金融机构部。

批准通知书还将回览到资金交易部.融资管理部以完成他们的内部操作和系统登录。

额度申请书与批准通知书的保存及接收的管理工作由金融机构部业务管理处负责。

2.4额度申请书文件夹的制作

额度申请书连同回览后的批准通知书正本一起归档保存在额度申请书文件夹中。除了批量申请以外,每个债务人(境外参加行)须设有专门的额度申请书文件夹,或按字母顺序分页保存。在额度申请书文件夹中保存文档时注意文件应归类整理,以便于将来的查阅。

如一个文件夹无法全部收置,则可另行制作其他文件夹。额度申请书文件夹按境外参加行字母顺序排列,放置在专门的文件柜中。

2.5额度申请期限管理

额度申请的期限由融资中台部门通过GCM和STACS的数据予以管理,金融机构部应及时反馈额度申请的进度情况,配合共同管理。

2.6额度申请管理表 (Control Sheet for Credit Application)

额度申请管理表由金融机构部业务管理处制作,主要包含额度批准和分

配的内容。

1) 额度申请信息

在额度申请书发送后,业务管理处需将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日期.编号.债务人名称.金额等)在额度申请管理表内登记。

收到信贷审批部的批准通知书后,业务管理处需将批准的内容(包括批准日期及编号,有效期.批准条件等)在额度申请管理表内登记。

如果是有条件的批准,业务管理处还需编制额度管理卡(Control Cardfor Credit Items)登记批准所附的条件以便管理。

2) 额度分配

在额度批准以后,如果我行的其他可操作此业务的境内分行需要额度,分行须提出书面申请。

在金融机构部批准后,可以分配相应额度给分行。额度分配批准后,业务管理处须在额度申请管理表内登记。

2.7其他条件(非担保条件)未满足时执行账户融资的手续

原则上必须在所有额度管理条件事项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账户融资业务。

如有特殊情况,在某些额度管理条件未满足时就要执行账户融资业务的,必须按照“一时异例”的规定办理,获得行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在办理“一时异例”的同时,还应登记信贷条件管理卡(ControlCard)。在其相应未满足的条件栏旁记录“异例本登记”,并

在“Condition not satisfied”栏中记录发生日,与一时异例登记本一起交由部行长批准盖章。

2.8担保条件未满足时执行信贷的手续

定义

所谓担保条件未满足情况下的执行是指,在额度申请书中设定了“可以在信贷业务执行后一段时间之内征求保证书或安慰函”等宽限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先执行账户融资,同时给与客户一定的宽裕时间完成担保(安慰函)必要手续。

由于在担保条件未满足情况下的执行对我行的债权保全方面有重大的影响,所以必须慎重对待。

操作手续

担保条件未满足执行信贷业务时,市场开发处担当须登记“担保条件未满足执行管理表”,并在相关信贷条件管理卡Control Card(正本)“Condition not satisfied”一栏里记录发生日,由盖章后方能执行。

如额度申请书中没有设定宽限条件的,在账户融资业务执行时所收到的是保证书或安慰函的传真件或复印件的,则应按照“一时异例”的操作手续办理。

2.9信贷条件管理卡的结束

信贷条件管理卡上记录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由融资中台部门担当人员确认后将该信贷条件管理卡正本交金融机构部市场开发处担当,记录管理结束日期后回览至金融机构部及融资中台部门总经理确认并加盖检印章。融资中台部门收到盖章后的信贷条件管理卡正本后,结束对该信贷条件管理卡的管理。

3.额度监管(Credit Monitoring)3.1定义

额度监管包含了债务人评级.自我评估.制定信贷方针及问题信贷管理这一系列的管理手法。具体来说是根据债务人发生的异常情况(称为“触发事件”),对债务人评级.债务人类别进行重新评定,必要时

通过调整信贷方针.回收贷款或加强担保安全策略等手段以达到账户融资后管理目的的一系列相关流程。

3.2形式及实施方法

信贷监管包括两种形式,收到年度财务报告时实施的“结算性监管(定期)”及根据自我评估选择基准或应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化而实施的“经常性监管(非定期)”。

通过对实行后的信贷业务实施上述两种形式的监管,强化信贷期间管理,以随时把握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1) 结算性监管(定期)

收到新的年度财务报告后实施的债务人评级(破产的债务人除外)。评级低的债务人必须在实施了自我评估流程以确定其债务人类别后才能确定其债务人评级。

实施时期

根据信贷审批部的通知实施结算性监管,一般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完成结算性监控的实施。

我行信贷合同规定年度结算结束后的120天内客户应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通常的年度结算日为12月31日,市场开发处担当应适当地督促客户尽量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实施方法

业务管理处担当根据客户的年度审计报告,更新GCM中的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内容,并通过GCM系统制作债务人评级及信贷额度评级申请书。(以上操作可以批量处理。)评级申请书回览至金融机构部批准。

业务管理处担当在GCM系统中提交信贷监管评级申请书的同时,将纸质评级申请书转换为PDF文件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信贷审批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见第二.2条账户融资额度申请提交流程。

管理方法

业务管理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结算性信贷监管的实施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部报告进度状况。

2) 经常性监管(非定期)

在两次结算性监管之间,如果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以此作为触发事件重新评定债务人评级和信贷额度评级,并依此调整相关的信贷方针或行动方案。评级低的债务人必须在实施了自我评估流程以确定其债务人类别后才能确定其债务人评级。

(注)额度条件等发生变更时,如对信贷额度评级有影响的,应在条件变更申请的同时重新评定信贷额度评级。

触发事件(“Trigger”)

触发事件按行内规定分为“必须重评的触发事件”和“任意触发事件”两种。

发生“必须重评的触发事件”后,市场开发处担当必须实施信贷监管,重新评定债务人评级和信贷额度评级。发生“任意触发事件”后,市场开发处担当先报告金融机构部,由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重新评级,必要时也可询问信贷审批部意见。

实施方法

业务管理处每个月的第一周按照GCM系统中提示的需要实施信贷监管的清单,在GCM中完成经常性监管操作,打印债务人评级和信贷额度评级申请书,回览至金融机构部批准。

如发生的触发事件是GCM系统不能主动提示的,如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等,则由市场开发处担当主动向汇报触发事件内容后.在GCM上进行触发事件登记,并制作触发事件报告(“Trigger Report”),回览。如判断认为需要重新评定债务人评级的,业务管理处担当还应在GCM系统中完成评级申请操作,打印债务人评级和信贷额度评级申请书,一起回览至批准。

业务管理处担当将评级申请书及触发事件报告转换成PDF文件后以电子

邮件方式发送信贷审批部。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见第2点账户融资额度申请提交流程。

管理方法

业务管理处指定专门人员通过GCM每月确认经常性监管的实施情况,并就实施情况向部门总经理报告。

3.3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

自我评估作为确定债务人评级的流程之一,在评级较低的债务人中针对符合评估基准的债务人进行进一步更详细的分析,以确定其最终债务人评级。

3.4贷款五级分类

我行GCM系统中的评级应与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五级分类相匹配。对于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及其以下的贷款,业务管理处担当应在每季末前配合中后台部门按照行内相关规定测算贷款的现在价值。

3.5信贷监管批准后的管理

通过实施信贷监管重新评定的债务人评级及信贷额度评级,在获得信贷审批部批准后,市场开发处/业务管理处将相关批准授受给融资中台部门,同时通知资金交易室。融资中台部门更新STACS系统中的债务人评级的登记。

4.日间账户余额管理

(1)当总行营业管理部市场业务部(资金后台)在对外划款时,如发现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往来账户余额不足时,应立即准备书面申请回览给金融机构部。

(2)金融机构部(或授权担当)在确认该境外参加行有足够未使用账户融资额度(通过GCM系统确认)后,决定是否批准该对外划款并盖章确认。如金融机构部决定:

批准对外划款1) 资金后台在收到批准后,操作对外划款。

2) 到当天15:15(如有时差,这个时间会作相应调整)资金后台查询该往来账户余额。如果账户余额仍为负值,市场业务部立即通知金融机构部市场开发处担当

3) 市场开发处担当立即与境外参加行联系,让其与我行资金交易部联系申请账户融资或购买人民币不批准对外划款如果未能得到金融机构部的批准,资金后台不能对外划款。资金后台应通知金融机构部市场开发处担当立即与境外参加行联系,让其保持足够的账户余额。

二.资金交易部内部操作规程

1.基本内容1.1基本事项

(1) 职责分离

为了发挥内部牵制机制,前台与后台必须明确分离职能。资金交易部门(以下称为“前台”)负责市场交易的签约等前台业务。(担当前台业务的资金交易员工以下称为“交易员”)。前台的部门长及员工不得兼任会计部门.后台.中台及其他业务处理部门的职务。(2) 交易场所

交易权限者在指定的交易室内,原则上使用录音电话.路透交易系统(对话窗口).和本行签约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万不得已使用传真机等进行交易时,必须另外再通过上述的任何一种方式确认交易。

(3) 电话录音

前台部门在交易室内交易时的电话和后台部门与客户确认交易内容时的电话,均须被录音。

录音工具和录音记录由前台部门以外的部门实施保管。(4) 交易记录

交易成交内容由前台部门输入至交易支援系统等成交管理用系统(以下,简称“OBS”)内,经确认后,将成交数据(由系统打印出成交单)送至后台部门。 通过OBS认可(后台认可)了后台部门收到的交易数据时,此数据可作为后台部门的正式交易记录加以使用。另外,后台部门根据交易商品,在STACS等记账管理专用系统(以下,简称“后台系统”)上记录交易。

对无法输入到OBS系统的交易,由前台部门制作手写的成交单,并送至后台部门。

(5) 交易对手的登记

新规银行交易对手需要在系统(DDS或者后台系统)上开设新账户或变更.删除时,前台部门的批准人手持文件,委托后台部门办理,并由后台部门进行系统登录。

1.2 交易的执行

(1) 交易的执行

“授权交易员”实施交易的执行。

(2) 遵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相关限额交易执行时,应遵守事先获得认可的各种头寸限额。(3) 遵守信用风险的限额

对涉及信用风险的交易,授权交易员必须于交易前获得主管审查部门的

批准,或者确认信用余额没有超过信贷额度的情况下,方可执行交易。(4) 交易价格

交易以交易时点的市场实际价格为基准进行。对脱离市场实际价格的交易,分支机构的中台部门要求咨询时,前台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调查该交易,确认后迅速回复。(5) 交易成交时的处理输入到OBS内交易成交时,交易权限者应立即将交易内容输入到OBS内。OBS 的主要输入项目如下:

交易方名称\\交易商品\\交易种类\\成交日\\记账日\\最终到期日\\交易价格\\ 交易金额\\结算方法\\交易时点等。成交单的制作通过OBS等系统,成交内容.交易权限者及交易认可履历等,可以客观识别的交易,原则上可省略成交单的制作。

成交内容.交易权限者及交易认可履历等无法客观识别时,或者相关操作流程中有规定时,都须由OBS打印出输入单(slip).制作成交单。无法输入到OBS的交易,手写成交单。决定章成交单制成后,由约定交易的授权交易员在成交单上盖决定章。作为监督人的上层人员也须盖查阅章。OBS认可记账批准人实施OBS的认可记账(前台承认)。

另外, 制作成交单时, 授权交易员按决定章后, 批准人查阅并在成交单上盖查阅章。

编号成交单由OBS自动编号,OBS无法编号时,由前台部门在成交单上填写连号。成交单的送达成交单制成后,前台部门使用接受记录并立即将成交单送至后台部门。(6) 成交日期.时点

原则上将输入到OBS内的日期.时点视作成交日期.时点。不输入OBS内的交易,在成交单上手写正确的交易日期.时点。(7) 交易明细一览表

当日营业结束后,由前台部门制作当日所有交易的明细一览表,接受的查阅。

1.3 交易核查与资金结算

(1)交易成交数据

前台部门送交后台部门的成交数据.成交单,由后台部门核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内容.进行后台系统记账和交易件数审核管理,所以,对一旦已移交的成交数据.成交单,前台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参与。(2)来自对手方后台部门的确认书

前台部门接收后移交后台部门的交易对手确认书, 不被认为是后台部门确认交易有效的凭据. 后台必须与交易对手再作确认。(3) 标准结算办法

银行间的市场交易资金结算,原则上按照相互商定的《标准结算方法》执行。

本行及交易对手按照“标准结算方法”以外的方法结算时,前台部门部

长须认可并在实行单上盖章或用其他方法告知后台部门。(4) 交易的取消订正

取消或订正时,无论成交单或者成交数据是否送至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人都要根据交易履历纪录等,确认所有交易有无异常。

成交单或成交数据送至后台部门后,前台部门认为有必要取消订正某交易时,前台部门通过取消订正委托书(格式自由)委托后台部门。对后台部门已正常结束的交易审核, 或后台部门确认已完成的资金决算进行取消订正时, 加上一条办法, 由前台部门负责人在取消订正委拖书上盖查阅章并委托后台部门。

三.业务操作部门内部操作规程

1.交易凭证的交接

资金前台通过电子邮件.路透交易系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交易方式与交易对手(境外参加银行)成交后,打印Confirmation Email(通过电子邮件成交)或路透交易记录(通过路透交易系统成交)或其他形式交易凭证记录业务编号,交至资金后台。

2.反洗钱审核2.1交易对手的确认

在交易日完成反洗钱审核:

在SWIFT发送/收到MT300报文时,有权限的负责人可通过SAFEWATCH完成即时核查。

2.2可疑交易的确认

判别是否可疑交易。

审核无误的,在交易凭证或Dealing Slip上加盖“反洗钱确认章”。

3.交易确认

资金后台应与交易对手方资金后台进行首次核对和二次核对。经前台受理并转交后台交易确认书的不可作为交易确认的有效资料。

3.1首次核对

用录音电话等符合市场惯例的方法向交易对手确认交易内容,如电话确认的,应在交易凭证加盖“已电话确认”,和确认人的私章。如有纸质确认文件,应在文件上加盖确认人私章。

3.2二次核对

交易对手提供的交易确认格式(如通过电文等形式发送给资金后台的),或由我行制作并提供的交易确认格式,经交易对手加盖确认章后直接寄送给资金后台。

4.交易内容的复核及登记

(1)资金后台经办人员根据交易凭证核对资金前台人员在OBS系统中输

入的内容是否准确。如不正确,则退给资金前台。

(2)资金后台复核(授权)人员根据交易凭证的内容,核对OBS系统中的数据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则退给经办人员。

(3)资金后台复核(授权)人员完成PA(SE)状态,交易批准完毕。(4)交易的修改和取消流程参照资金业务基本事项相关规定。

(5)资金后台将交易逐笔登记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同业

往来账户融资业务登记本”,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融资金额.利率.起息日期.到期日期.境外参加银行名称.交易日等。

5.OBS系统的过账确认(OBS-STACS)5.1营业开始时的账务处理确认

(1)在OBS系统PASE界面打印当日起息或到期的交易清单,根据清单在STACS DDA VIEW界面确认TRANSFER STATUS必须为“c”,ERROR CODE

必须没有报错信息。

(2)整理出交易清单相对应的交易文档,逐笔确认交易过账成功。记账科目:

A/C titleNameSub codeNAME

DRCR

1142(RMB)4211(RMB)

境外参加银行名称人民币同业往来账

TMOR

5.2当日交易并当天起息的交易

(1)在STACS DDA VIEW中检查该笔交易的记录,TRANSFER STATUS必须为“c”,ERROR CODE 必须报错信息。(2)核对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5.3融资到期日的账务处理

在OBS系统中进行如下账务处理,逐笔确认交易过账成功。

A/C titleNameSub codeNAME

DRCRCR

4211(RMB)1142(RMB)5142(RMB)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

境外参加银行名称

ORTMTM

6.通过CRPMIS上报6.1报送时间

资金后台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PMIS”)的数据填写;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统一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6.2报送内容

1. 人民币跨境账户融资(拆借)业务信息2.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3.银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资金业务项下

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第三部分 账户资金划转业务一.概述

境外参加行之间可以通过境内代理行办理人民币资金划转业务(头寸调拨业务)

二.业务操作部门内部操作规程

1.收到报文

资金业务部门收到境外参加行的SWIFT报文,要求将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划转到开立在我行的另一家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中。

2.真实性审核2.1反洗钱审核

(1)划账主体的确认

在资金划转日完成反洗钱审核:

收到SWIFT报文后,有权限的负责人可通过SAFEWATCH完成即时核查。

(2)可疑交易的确认

判断是否可疑交易。

核查无误的,在交易凭证或Dealing Slip上加盖“反洗钱确认章”。

2.2行内审核

(1)工作日的北京时间15:00时为人民币跨境清算指令当天起息的截止时间。15:00之后收到的支付指令,可由银行自行酌定,但不得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息。

(2)对于因对方差错而需要调整起息日的,按协议规定收取赔付金。

(3)对于误入款项,银行应当计时按原路径退回。

3.账务处理

会计科目: A/C titleCR

4611

Name

Sub

code

Remarks

境外参加行OR(A)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境外参加行OR(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DR4611

4.通过CRPMIS上报4.1报送时间

资金后台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

系统”(以下简称“CRPMIS”)的数据填写;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统一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4.2报送内容

1. 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2.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4.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境内结算行相关业务内部操作规程

2009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一、适用范围二.KYC审核.KYB审核三.国际收支申报第二部分 汇款项下的贸易结算一.出口收汇1.收到境内代理行的报文和资金头寸报告1.1人民币业务部门1.2外汇汇款部门2.外汇汇款部门的反洗钱审核2.1KYC要求确认事项2.2交易对手的确认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3.贸易真实性审核3.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3.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4.账务处理5.通过CRPMIS完成上报5.1时间要求5.2报送内容5.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二.进口付汇1.试点企业提交付汇申请书等汇款资料2.反洗钱审核2.1KYC方面确认2.2交易对手的确认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3.贸易真实性审核3.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3.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4.账务处理和资金头寸的报告5.报文的处理5.1SWIFT报文5.2CNAPS报文6.通过RCPMIS上报6.1时间要求6.2报送内容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三部分 信用证.托收等项下的贸易结算一.出口收汇1.试点企业交单2.反洗钱审核2.1KYC审核2.2交易当事人的确认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3.试点企业状态查询4.登记5.制作.邮寄寄单面函6.通过CRPMIS系统上报6.1时间要求6.2报送内容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7.收到款项和资金头寸报告7.1人民币部门7.2进出口部门8.贸易真实性审核8.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8.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9.账务处理10.通过CRPMIS上报10.1时间要求10.2报送内容10.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二.进口付汇1.企业提交相关资料2.反洗钱审核2.1KYC审核2.2交易当事人等的确认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3.试点企业状态查询4.登记5.完成开证.保函的SWIFT报文制作.复核及发送6.通过CRPMIS上报6.1时间要求6.2报送内容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7.到单的处理8.企业提交付款申请等资料8.1行内审核8.2反洗钱审核8.2.2交易当事人(包括交易对手和交易银行)8.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9.贸易真实性审核9.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9.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10.账务处理和资金头寸的报告11.报文的处理11.1SWIFT报文11.2CNAPS报文12.通过CRPMIS上报12.1时间要求12.2报送内容12.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第一部分 概述一、适用范围

1.在批准试点地区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试点地区的省级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电汇.信用证或托收等)适用此规定。

二.KYC审核.KYB审核

1.银行市场开发部门.存款部门根据《跨境人民币反洗钱操作规则》统一完成KYC审核。包括:

(1)试点企业在银行首次办理业务时,应要求其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提交相关开户资料。

(2)银行市场开发部门.存款部门应审核试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银行存款部门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不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2.银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跨境人民币反洗钱操作规则》完成KYB审核

三.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详细操作流程参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程》。

国际收支申报内控操作规

第二部分 汇款项下的贸易结算一.出口收汇

1.收到境内代理行的报文和资金头寸报告1.1人民币业务部门

通过CNAPS收到境内代理行的报文,报文附言注明“跨境交易”等字样,交接给外汇汇款部门相关负责人员。

1.2外汇汇款部门

1.2.1收到人民币部门的CNAPS报文后,将每笔收到的跨境交易资金头寸报告资金前台部门

1.2.2通过SWIFT收到境内代理行的报文,指示详细的付款人.收款人名称.账号.交易附言等信息。

与从人民币部门收到的CNAPS报文核对,确认信息匹配无误。完成报文的行内常规审核。

2.外汇汇款部门的反洗钱审核2.1KYC要求确认事项

1. 试点企业的客户信息是否有效:

试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不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2. 对于境外汇入款,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

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需向境外汇出行发查询电报MT195要求补充信息。

3. 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查询:

汇款人因没有在境外汇出行开立账户而没有账号,但报文体现了相关替代信息的。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但报文体现资金汇出地名称的。

境外汇入款的汇款银行如果属于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报文体现了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必须是明确的地区,而非国家)的

FATF国家可以在如下网站上查询:http://www.fatf-gafi.org/document/52/0,3343,en_32250379_32237295_34027188_1_1

4. 提出查询要求后,境外汇出行仍不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的,应

联络市场开发部担当协助解决。在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解决的,应向反洗钱报告。

2.2交易对手的确认

1. TT方式通过SWIFT收到报文,有权限的负责人可通过

SAFEWATCH完成即时核查。

2. MT方式,汇款部门按以下“输入规则”完成NPS输入后,由

反洗钱通过SAFEWATCH/File Scanner功能完成事后核查。

NPS输入规则:

付款人.付款银行:有英文名称全称输入英文名称全称;没有英文名称的,全部

以拼音方式输入全称(空格规则不限)

(注:不使用NPS系统的,使用纸质支付凭证的外汇国内汇入款应将交易对手名称手工输入SafeWatch进行Name Check.。)

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

2.3.1根据当局的要求由系统自动提取符合标准的数据上报。2.3.2根据总行的要求判定交易倾向,发现可疑的向AMLO报告。2.3.3判断是否属于可疑交易

以上事项核查无误的,在所有汇入款的支付指令上加盖“反洗钱确认章”。

3.贸易真实性审核3.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

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查询试点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信息。

对于系统中没有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3.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

银行收到款项后,应审核试点企业提交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中的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3.2.1对于收款业务发生时,企业已经办理了出口报关的

1.银行审核相关的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的报关单出口日期和贸易方式,在RCPMIS上查核企业名下该日期对应的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额。如出口额大于等于收款金额的,予以办理。

3.在RCPMIS中“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具体的出口日期等信息。

3.2.2对于未报关的或预收货款业务

1.银行审核相关的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以汇款方式办理的预收业务实行比例管理。

在试点开始后的12个月内,银行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办理收款;第13个月起,银行按照在CRPMIS系统中查询到的比例进行收款。

3.在RCPMIS中“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企业提供的预计出口时间和预收比例等信息。

4.银行应在RCPMIS系统上查询并跟踪管理尚未办理完物流背景查核的预收业务,及时提醒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预收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试点企业通知银行预收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CRPMITS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3.2.3对于包含预收等的并笔收款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根据企业的区分情况按3.2.1或3.2.2进行办理。

3.2.4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银行应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

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

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

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4.账务处理

银行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相关业务部门输入NPS或STACS系统。

注意:在NPS FREE1或STACS TRI中输入付款人的国别为境外,便于国际收支数据提取.会计系统中对于跨境人民币交易的识别等。

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 codeRemarksDRCRDRCR

1146/3161312131215511

PBOC/银行临时

CS/TM

企业人民币账BA/SA/SB/

户等企业人民币账BA/SA/SB/ 户等

EX

注:当银行手续费由境外付款人承担,并且手续费通过境内代理行支付人民币的,应该到会计部门逐笔登记。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Remarks

codeDRCR

11465511等

PBOC

CSEX

手续费

5.通过CRPMIS完成上报5.1时间要求

分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上报数据集中到法人银行总行(上海);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5.2报送内容

1.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

无法即时获得报关信息,银行应当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

2.企业延期210天以上的收款或存放境外情况

如果我行被企业指定为“主报告行”的,应根据CRPMIS系统生成的《企业出口延期(210天以上)收款(存放境外)申报信息提示单》提示企业报送备案信息。

企业提供信息后,银行负责录入CRPMIS系统报送人民银行后共享给税务部门。

5.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二.进口付汇

1.试点企业提交付汇申请书等汇款资料

1.1外汇汇款部门收到客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等资料。

1.2完成常规审核(包括印鉴核对.汇款申请书审核等)

2.反洗钱审核2.1KYC方面确认

1.试点企业的客户信息是否有效:

试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不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银行为客户办理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在报文上显示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显示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2.2交易对手的确认

2.2.1TT方式通过SWIFT发送报文,有权限的负责人可通过SAFEWATCH完成即时核查。

2.2.2MT方式,汇款部门按以下“输入规则”完成NPS输入后,由反洗钱官

员通过SAFEWATCH/File Scanner功能完成事后核查。

NPS输入规则:收款人.收款银行:有英文名称全称输入英文名称全称;没有英文名称的,全部以拼音方式输入全称(空格规则不限)如果收款人信息无法在NPS系统内录入完全的,应每日将相应的收款人(英文名称全称或拼音全称)提交给反洗钱核查。

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

2.3.1根据当局的要求由系统自动提取符合标准的数据上报。2.3.2根据总行的要求判定交易倾向,发现可疑的向AMLO报告。2.3.3判断是否可疑交易

核查无误的,在《境外汇款申请书》上加盖“反洗钱确认章”

3.贸易真实性审核3.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

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查询试点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信息。

对于系统中没有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3.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

银行审核试点企业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中的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3.2.1付款业务发生时,企业已经办理了进口报关的

1.银行审核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的报关单进口日期和贸易方式,在RCPMIS上查核企业名下该日期对应的贸易方式下的进口额。如进口额大于等于付款金额的,予以办理。

3.在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具体的进口日期等信息。

注:对于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签发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企业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银行应根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确认的信息办理购付汇并在登记系统中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2.2对于未报关的或预付货款业务

1.银行审核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以汇款方式办理的预付业务实行比例管理。

在试点开始后的12个月内,银行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办理付款;第13个月起,银行按照在CRPMIS系统中查询到的比例进行付款。

3.在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企业提供的预计进口时间和预付比例等信息。

4.银行应在RCPMIS系统上查询并跟踪管理尚未办理完物流背景查核的预付业务,及时提醒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试点企业通知银行预收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CRPMITS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3.2.3对于包含预付等的并笔付款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

根据企业的区分情况按3.2.1或3.2.2进行办理。

4.账务处理和资金头寸的报告

4.1银行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扣账手续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相关业务部门输入NPS或STACS系统。

注意:在NPS FREE1或STACS TRI中输入收款人的国别为境外,便于国际收支数据提取.会计系统中对于跨境人民币交易的识别等。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 codeRemarksCRDRDRCRCR

1146/3161TM3121312155115513

PBOC/银行

临时

CS/TM

企业人民币账BA/SA/SB/ 户

企业人民币账BA/SA/SB/ 户

IMIM

注:当银行手续费由境外收款人承担,并且手续费通过境内代理行支付人民币的,应该到会计部门逐笔登记。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Remarks

codeCRDR

11465511等

PBOC

CSIM

手续费

4.2将每笔支付的跨境交易资金头寸报告资金前台部门。

5.报文的处理5.1SWIFT报文

外汇业务部门制作.复核并发送SWIFT报文给境内代理行,通知其该笔交易项下付款人.境外收款人的名称.账号.贸易项下的交易附言等信息。

注意将SWIFT报文的编号或银行业务编号等内容通知人民币部门在CNAPS报文中体现。

5.2CNAPS报文

外汇业务部门委托人民币部门完成CNAPS报文的制作.复核并发送给境内代理行。

报文编号:CMT100 报文名称:汇兑支付报文

 

 

 

  

业务状况: SMBCCN为境内结算行,通过其它境内代理行完成跨境清算 SMBCCN->汇出报文到其它境内代理行 (汇出)  TAG值项 目 名30A委托日期32A01152ACC450C50A50B01258ACC559C59A59BCEF

货币符号.金额发起清算行行号特许参与者/发起行行号

付款人开户行行号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地址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地址业务种类3

 

原有定义委托日期货币符号.金额

发起清算行行号发起行行号汇款人开户行行号汇款人账号汇款人名称汇款人地址接收清算行行号

接收行行号收款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地址业务种类

 

强制/选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强制项

  

类型长度

 8n3x15n12n12n12n32x60g60g12n12n12n32x60g

60g2x

 

SMBCCN的12位 

SMBCCN的12位SMBCCN的客户(试点企业)账号

SMBCCN的客户名称(试点企业) 

其它境内代理行清算行行号

其它境内代理行行号其它境内代理行行号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的账号境外参加行 跨境标识

填写内容

0BC0100B972A

支付交易序号发报中心代码收报中心代码附言

支付交易序号

发报中心代码

收报中心代码附言

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

8n4n4n60g

   

描述境外收款客户信息或SWIFT报文编号等

6.通过RCPMIS上报6.1时间要求

分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上报数据集中到法人银行总行(上海);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6.2报送内容

人民币跨境支出业务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

无法即时获得报关信息,银行应当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

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第三部分 信用证.托收等项下的贸易结算一.出口收汇

1.试点企业交单

试点企业提交信用证.托收等项下的申请书.单据以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资料。

银行完成行内审核(如印鉴核查.申请单据的审核.不符点的处理等)。

2.反洗钱审核2.1KYC审核

试点企业的客户信息是否有效:

试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不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2.2交易当事人的确认

交易当事人包括交易对手和交易对方银行。

业务担当在SAFEWATCH的“NAME CHECKER”内输入交易当事人的英文全称/拼音全称,完成即时核查;

业务担当通过SAFEWATCH“Real-time automated checking for SWIFTmessages”的在线过滤功能,对SWIFT电文内容完成即时核查;

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

根据当局的要求由系统自动提取符合标准的数据上报;根据总行的要求判定交易倾向,发现可疑的向AMLO报告判断是否为可疑交易

完成审核无误,业务担当应在申请书上盖“反洗钱确认”章。

3.试点企业状态查询

通过RCPMIS系统查询试点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信息。

对于系统中没有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4.登记

业务担当填写 CODING SHEET(341 B/C & DOC.REGISTRATION)

5.制作.邮寄寄单面函

制作并审核无误后,部门长签发寄单面函。

6.通过CRPMIS系统上报6.1时间要求

分行进出口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上报数据集中到法人银行总行(上海);

总行进出口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完成上报数据的填写。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统一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6.2报送内容

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的应收信息。

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7.收到款项和资金头寸报告7.1人民币部门

人民币业务部门通过CNAPS收到境内代理行的报文,报文附言注明“跨境交易”等字样,交接给进出口部相关负责人员。

7.2进出口部门

1.收到人民币部门的CNAPS报文后,将每笔收到的跨境交易资金头寸报告资金前台部门

2.通过SWIFT收到境内代理行的报文,指示详细的付款人.收款人名称.账号.交易附言等信息。

与从人民币部门收到的CNAPS报文核对,确认信息匹配无误。完成报文的行内常规审核。

8.贸易真实性审核8.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

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查询试点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信息。

对于系统中没有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8.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

银行收到款项后,应审核试点企业提交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中的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8.2.1对于收款业务发生时,企业已经办理了出口报关的

1.银行审核相关的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的报关单出口日期和贸易方式,在RCPMIS上查核企业名下该日期对应的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额。如出口额大于等于收款金额的,予以办理。

3.在RCPMIS中“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具体的出口日期等信息。

8.2.2对于未报关的(如即期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或预收业务

1.银行审核相关的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在RCPMIS中“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企业提供的预计出口时间等信息。

3.银行应在RCPMIS系统上查询并跟踪管理尚未办理完物流背景查核的预收业务,及时提醒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预收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试点企业通知银行预收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CRPMITS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8.2.3对于包含预收等的并笔收款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根据企业的区分情况按8.2.1或8.2.2进行办理。

8.2.4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银行应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

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

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

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9.账务处理

银行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相关业务部门输入STACS系统CODING SHEET(344 B/C & IMP BILLSSETTLEMENT)。

注意:在STACS TRI中输入付款人的国别为境外,便于国际收支数据提取.会计系统中对于跨境人民币交易的识别等。会计科目

GL CodeSubAccount NameRemarks

CodeDR:1146/3161CR: 3121CR: 5512CR: 5513

CS/TMBA/EXEX

PBOC/银行临时企业人民币账户

COMM. & LIFTING CHARGEPOSTAGE&

CABLE CHARGE

注:当银行手续费由境外付款人承担,并且手续费通过境内代理行支付人民币的,应该到会计部门逐笔登记。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Remarks

codeDRCR

11465512等

PBOC/银行临时

CSEX

手续费

10.通过CRPMIS上报10.1时间要求

分行进出口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上报数据集中到法人银行总行(上海);

总行进出口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数据填写。

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统一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10.2报送内容

1.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

无法即时获得报关信息,银行应当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

2.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信息。

3.企业延期210天以上的收款或存放境外情况

如果我行被企业指定为“主报告行”的,应根据CRPMIS系统生成的《企业出口延期(210天以上)收款(存放境外)申报信息提示单》提示企业报送备案信息。

企业提供信息后,银行负责录入CRPMIS系统报送人民银行后共享给税务部门

10.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二.进口付汇

1.企业提交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提交开证或开具保函申请等相关资料。

银行完成行内审核(如印鉴核查.申请单据的审核.贷款卡状态.授信额度等)。

2.反洗钱审核2.1KYC审核

试点企业的客户信息是否有效:

试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不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2.2交易当事人等的确认

交易当事人以及交易所涉及的港口和原产地等其他交易信息的确认

业务担当在SAFEWATCH的“NAME CHECKER”内输入交易当事人的英文全称/拼音全称,完成即时核查;

业务担当通过SAFEWATCH“Real-time automated checking for SWIFTmessages”的在线过滤功能,对SWIFT电文内容完成即时核查;

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

根据当局的要求由系统自动提取符合标准的数据上报;根据总行的要求判定交易倾向,发现可疑的向AMLO报告判断是否为可疑交易

完成审核无误,业务担当应在申请书上盖“反洗钱确认”章。

3.试点企业状态查询

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查询试点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信息。

对于系统中没有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4.登记

完成行内系统的信息登记。

5.完成开证.保函的SWIFT报文制作.复核及发送6.通过CRPMIS上报

6.1时间要求

分行进出口部门.融资业务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上报数据集中到法人银行总行(上海);

总行进出口部门.融资业务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数据填报。

总行外汇业务部最迟于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统一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6.2报送内容

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付信息。

6.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7.到单的处理

信用证.代收项下到单后,银行按照2的要求完成反洗钱审核。

完成登记后,业务担当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进口商到单事宜

8.企业提交付款申请等资料8.1行内审核

进出口部收到客户的《对外承兑/付款通知书》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等资料。完成常规审核(如印鉴核对.单据一致性审核)

8.2反洗钱审核

8.2.1KYC审核

试点企业的客户信息是否有效:

试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不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8.2.2交易当事人(包括交易对手和交易银行)

业务担当在SAFEWATCH的“NAME CHECKER”内输入交易当事人的英文全称/拼音全称,完成即时核查;

业务担当通过SAFEWATCH“Real-time automated checking for SWIFTmessages”的在线过滤功能,对SWIFT电文内容完成即时核查;

8.2.3大额可疑交易的确认

根据当局的要求由系统自动提取符合标准的数据上报;根据总行的要求判定交易倾向,发现可疑的向AMLO报告判断是否为可疑交易

完成审核无误,业务担当应在申请书上盖“反洗钱确认”章。

9.贸易真实性审核9.1试点企业状态查询

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查询试点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信息。

对于系统中没有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9.2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

银行审核试点企业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中的货物报关状态进

行区分处理:

9.2.1付款业务发生时,企业已经办理了进口报关的

1.银行审核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的报关单进口日期和贸易方式,在RCPMIS上查核企业名下该日期对应的贸易方式下的进口额。如进口额大于等于付款金额的,予以办理。

3.在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具体的进口日期等信息。

注:对于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签发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企业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银行应根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确认的信息办理购付汇并在登记系统中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9.2.2对于未报关的(如即期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或预付货款业务1.银行审核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

2.在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企业提供的预计进口时间和预付比例等信息。

3.银行应在RCPMIS系统上查询并跟踪管理尚未办理完物流背景查核的预付业务,及时提醒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试点企业通知银行预收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CRPMITS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9.2.3对于包含预付等的并笔付款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根据企业的区分情况按9.2.1或9.2.2进行办理。

10.账务处理和资金头寸的报告

10.1扣客户账户并收取手续费。

业务担当填写CODING SHEET(344 B/C & IMP BILLS SETTLEMENT),在

STACS TRI中输入收款人的国别为境外,便于会计系统中对于跨境人民币交易的识别等。会计分录如下:

GL CodeSubAccount NameRemarks

CodeDR: 4811CR: 2811DR: 3121CR: 5512CR: 5513CR: 5519CR:

1146/3161

FC/DCFC/DCBA/…IMIMIMCS/TM

ACC & GTE L/C DOCONTRA ACC L/CCUSTOMER’S A/CCOMM. CHARGEDISC FEEPBOC/银行临时

&

LIFTING

CABLE CHARGE

注:当银行手续费由境外收款人承担,并且手续费通过境内代理行支付人民币的,应该到会计部门逐笔登记。会计科目: A/C titleNameSubRemarks

codeDRCR

11465512等

PBOC

CSIM

手续费

10.2将每笔支付的跨境交易资金头寸报告资金前台部门。

11.报文的处理11.1SWIFT报文

进出口部门.融资业务部门制作.复核并发送SWIFT报文给境内代理行,通知其该笔交易项下付款人.境外收款人的名称.账号.贸易项下的交易附言等信息。

注意将SWIFT报文的编号或银行业务编号等内容通知人民币部门在CNAPS报文中体现。

11.2CNAPS报文

进出口部门.融资业务部门委托人民币部门完成CNAPS报文的制作.复核并发送给境内代理行。

报文编号:CMT100 报文名称:汇兑支付报文

 

 

 

  

业务状况: SMBCCN为境内结算行,通过其它境内代理行完成跨境清算 SMBCCN->汇出报文到其它境内代理行 (汇出) TAG值30A32A01152ACC450C50A50B01258ACC559C59A59BCEF0BC0100B9

 

项 目 名委托日期

货币符号.金额发起清算行行号

 

原有定义委托日期

货币符号.金额发起清算行行号

  强制/选

类型长度

强制项8n强制项3x15n强制项12n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可选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强制项

12n12n32x60g60g12n12n12n32x60g60g2x8n4n4n

 

填写内容  

SMBCCN的12位 

SMBCCN的12位SMBCCN的客户(试点企业)账号SMBCCN的客户名称(试点企业) 

其它境内代理行清算行行号

其它境内代理行行号其它境内代理行行号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的账号境外参加行 跨境标识   

描述境外收款客户信

特许参与者/发起

发起行行号

行行号

付款人开户行行

汇款人开户行行号

号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地址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地址业务种类3支付交易序号发报中心代码收报中心代码

汇款人账号汇款人名称汇款人地址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地址业务种类支付交易序号发报中心代码收报中心代码

72A附言附言可选项60g

息或SWIFT报文编号等

12.通过CRPMIS上报12.1时间要求

分行进出口部门.融资业务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将上报数据集中到法人银行总行(上海);

总行进出口部门.融资业务部门负责最迟于每日16:30前完成填报。总行外汇汇款部门负责每日17:00通过CR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法人银行相关信息。

12.2报送内容

1.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

无法即时获得报关信息,银行应当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

2.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付信息。

12.3报送信息的修改或撤销

通过变更或撤销报文办理。

发送变更.撤销报文时必须填入原申报号码。

附表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金额合计: 元其中: 一般贸易项下: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其中实际收款比例: % 其他贸易项下: 元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预收货款项下: 元 其中预收货款占合同比例: %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进口项下退(赔)款: 贸易从属费用: 元元人民币报关已报关: 元出口日期:时未报关: 元预计 天后报关 备注: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表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金额合计: 元其中: 一般贸易项下: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元 其他贸易项下: 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预付货款项下: 元 其中预付货款占合同比例: %出口项下的退(赔)贸易从属费用: 元款: 元进口报关日期:人民币□ 已报关 元报关时□ 未报关 元预计 天后报关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际收支申报内部操作规程

2009年7月31日

目录

1、概述1.1国际收支申报1.2贸易进出口核销1.3申报信息的保密2、部门职责范围2.1存款业务部2.2外汇汇款业务部2.3进出口业务部2.4融资业务部2.5信息系统部2.6财务会计部门2.7合规法务部2.8数据汇总与上报的负责部门或经办人员3、单位基本情况表3.1申报主体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3.2《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系统处理3.3《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变更3.4保管4、涉外收入申报数据(A类数据)4.1范围4.2具体流程5、境外汇款数据(B类数据)5.1范围5.2具体流程6、对外付款/承兑数据(C类数据)6.1范围6.2具体流程7、申报信息的修改或取消7.1基础信息有误7.2申报信息有误8、凭证的上交和保管8.1外汇局留存联8.2银行留存联8.3申报主体留存联9、境内代理行或境内结算行的申报9.1本行为境内代理行9.2本行为境内结算行1、概述

1.1国际收支申报

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试点企业(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2贸易进出口核销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1.3申报信息的保密

1)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包涵企业或个人的重要商业机密,银行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保密的重要意义。

银行职员的员工手册上明确规范了保密的原则。

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用户权限仅限于业务相关的部门,而且银行明确规范了登录密码的使用要求。

客户提供的单据只能保管在上锁的柜子里,不能随意放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或有关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2、部门职责范围

2.1存款业务部

负责试点企业在开户时提供《单位基本情况表》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行核对。

无误后,由下述负责相关交易数据的部门按第3章节内容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处理。

2.2外汇汇款业务部

负责电汇、信汇、票汇方式交易的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包括资料的审核、复核、修改、上报、寄单、催报、反馈等。

2.3进出口业务部

负责信用证、托收及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包括资料的审核、复核、修改、上报、寄单、催报、反馈等。

2.4融资业务部

负责保函业务、应收账款买断、境外担保履约还款等方式交易的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包括资料的审核、复核、修改、上报、寄单、催报、反馈等。

2.5信息系统部

数据的导入,系统的维护,数据的备份等与系统相关的工作

2.6财务会计部门

负责银行自身的国际收支申报。

2.7合规法务部

接收当局相关文件,保证合规的正确性

2.8数据汇总与上报的负责部门或经办人员

分行应指定相关部门或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及时将分行的国际收支数据上报到总行。

总行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分行以及总行的国际收支数据,及时上报外汇局。

3、单位基本情况表

3.1申报主体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

可以在开户时即要求申报主体完成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也可在申

报主体需要申报之前完成填写。

存款部门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交接给负责国际收支的业务部门。

其中表中的“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可以与负责国际收支的业务部门协商确认。

当申报主体变更相关信息时,存款部门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中信息变更的部分,并提供给负责国际收支的业务部门。

3.2《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系统处理

负责国际收支的业务部门从存款部门取得核对无误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后,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修改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四)申报主体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如果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3.3《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变更

收到存款部门提供的变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后,经确认属关键要素变更的,于本工作日内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经确认属非关键要素变更的,银行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3.4保管

负责国际收支的业务部门负责妥善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4、涉外收入申报数据(A类数据)

4.1范围

4.1.1申报信息范围

涉外收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入),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款。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款,包括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

2)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款。

3)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款。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款。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对等值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款,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4.1.2相关凭证

《涉外收入申报单》

4.2具体流程

4.2.1 T日 相关业务部门完成跨境人民币入账的账务处理

1、外汇汇款、进出口、融资业务部门按行内规则完成STACS、NPS输入,并通知申报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特殊交易注意事项

如果本行仅为境内代理行的,在向其他境内结算行划转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将原始汇款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其他境内结算行,以便于其他境内结算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4.2.2 T+1日 基础信息导入IBOP系统后的处理1、核对

外汇汇款、进出口、融资业务部门完成核对工作。

2、补充录入或修改

对于提取的交易数据进行补充录入或修改。

3、最晚上报时间

11:45之前,分行负责人发送到总行

12:00之前,总行负责人将全国数据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时系统会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4.2.3 T+2日至T+5日 申报信息的录入或审核1、客户采用纸制《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的

客户应在T+5(工作日)内填写纸制《涉外收入申报单》提交银行;可以先提交传真件,然后再将正本提交银行。原则上在T+10日内。

银行在收到申报单当日完成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注:对于电文中没有明确指出此笔款项的交易性质及附言的,最终以

客户申报内容为主;对于电文中明确指出其款项的交易性质及附言的,但是与实际客户申报的内容有异议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来验证其真实交易背景或要求其修改电文。

审核发现错误的,在当日内与客户核实并要求客户提供书面说明后,银行在原申报单上直接修改并盖银行更正章;如申报主体要求退回申报单的,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银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银行审核无误后,填写申报号码,并在申报单的“外汇局留存联”、“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银行应在审核无误后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2、客户通过国际收支监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

客户应在T+5(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报;银行每天审核前一工作日的网上申报数据审核主要内容:

(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注:对于电文中没有明确指出此笔款项的交易性质及附言的,最终以

客户申报内容为主;对于电文中明确指出其款项的交易性质及附言的,但是与实际客户申报的内容有异议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来验证其真实交易背景或要求其修改电文。对审核无误的申报、核销信息,银行予以审核通过;

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银行应标注原因后于当日网上退回客户要求核实。申报主体应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

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银行再次审核后予以审核通过;

3、催报

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行内规定,自行安排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未及时申报、核销的客户进行催报,并留存催报记录。

5、境外汇款数据(B类数据)

5.1范围

5.1.1申报信息范围:

境外汇款是指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入),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付款。具体内容包括:

1)以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结算方式办理的对外付款。

2)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付款。

3)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付款。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付款。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5.1.2相关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

5.2具体流程

5.2.1 T日 完成申报信息审核以及基础数据的扣账账务处理

试点企业对外支付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1、外汇汇款部门审核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审核主要内容: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

(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境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一份付汇凭证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售付汇。

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应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优先、金额从大的原则”,即无论货物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首先填写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编码及相应金额;对于一笔货物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必须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款,“本次核注金额”应小于等于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若有多张报关单,相应报关单栏不够填写的,可附清单,其“本次核注金额”累计之和应小于等于交易编码为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总额。

对于进口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

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凭以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代码。

审核有误,银行应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退给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外汇局留存联”、“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2、外汇汇款部门按照行内规则完成STACS、NPS输入。

5.2.2 T+1日 基础信息导入IBOP系统后的处理1、核对

外汇汇款部门完成核对工作。

2、补充录入或修改

对于交易数据进行补充录入或修改。

3、最晚上报时间

11:45之前,分行负责人发送到总行

12:00之前,总行负责人将全国数据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时系统会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5.2.3 T+2日至T+5日 完成申报信息的录入

银行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在T+2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汇申报信息录入,

在《境外汇款申请书》上填写系统生成的申报号码。

6、对外付款/承兑数据(C类数据)

6.1范围

6.1.1申报信息范围:

境外汇款是指所有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以及其他国际结算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入),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付款。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保函、托收以及其他国际结算方式办理的对外付款。2)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付款。

3)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付款。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付款。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6.1.2相关凭证: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6.2具体流程

6.2.1 T日 完成申报信息审核以及基础数据的扣账账务处理

试点企业对外支付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1、 进出口、融资业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填写的《对外付款/承兑通

知书》

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须由银行填写的内容,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各联一并送达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付款人印鉴后,按银行规定时间,退还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手续。

银行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审核主要内容: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对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一份付汇凭证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售付汇。

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应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优先、金额从大的原则”,即无论货物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首先填写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编码及相应金额;对于一笔货物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必须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

审核有误,银行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退给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2、进出口、融资业务部门按照行内规则完成STACS输入。

6.2.2 T+1日 基础信息导入IBOP系统后的处理

1、核对

进出口、融资业务部门完成核对工作。

2、补充录入或修改

对于交易数据进行补充录入或修改。

3、最晚上报时间

11:45之前,分行负责人发送到总行

12:00之前,总行负责人将全国数据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时系统会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6.2.3 T+2日至T+5日 完成申报信息的录入

银行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在T+2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汇申报信息录入,银行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填写系统生成的申报号码。

7、申报信息的修改或取消

7.1基础信息有误

1、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

统中修改后以原申报号码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2、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

时,必须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

3、 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

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7.2申报信息有误

1、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当将相应涉外收付凭证退回申报主体修改。

银行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以接口

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2、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3、 外汇局可以凭纸质付汇凭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通知银行

和相关部门。银行需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改。

8、凭证的上交和保管

8.1外汇局留存联

境内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后送所在地外汇局。

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境内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2银行留存联

外汇局规定对于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8.3申报主体留存联

银行处理完毕盖章后退回申报主体留存。

9、境内代理行或境内结算行的申报

9.1本行为境内代理行

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国际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财务会计部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

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表1《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

存款部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的规定,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中。

9.2本行为境内结算行

境内结算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财务会计部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外债登记内部操作规程

2009年7月31日

目录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外债登记原则1.1相关文件规定1.2 登记原则2.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报送2.1分行数据统计及报送2.1.1 进出口部门(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2.1.2 资金后台(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2.2总行数据统计及报送2.2.1 进出口业务部(每月初,原则上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2.2.2 市场业务部(每月初,原则上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外债登记原则

1.1相关文件规定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陆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1.2 登记原则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人民币负债应登记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但不纳入现行外债额度统计。

2.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报送

2.1分行数据统计及报送

2.1.1 进出口部门(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

1.分行进出口部门按期限(90天(含)以下、90天以上360天(含)以内、360天以上)分别统计各分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已承兑未付汇远期信用证余额。

2.上述数据经部门总经理确认后,分行进出口部门使用行内电子邮件形式将数据报送总行进出口业务部,邮件标注“已批准”字样。注:报送格式参考:附件A。

2.1.2 资金后台(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

1.分行资金后台统计各分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参加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存款余额。

2.上述数据经部门总经理确认后,分行资金后台使用行内电子邮件形式将数据报送总行市场业务部,邮件标注“已批准”字样。注:报送格式参考:附件B。

2.2总行数据统计及报送

2.2.1 进出口业务部(每月初,原则上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1.总行进出口业务部按期限(90天(含)以下、90天以上360天(含)以内、360天以上)分别统计总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已承兑未付汇远期信用证余额。

2.总行进出口业务部按期限(90天(含)以下、90天以上360天(含)以内、360天以上)分别汇总统计全行(总行及所有分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已承兑未付汇远期信用证余额。注:统计格式参考:附件A。

3.上述全行数据经部门总经理确认。

4.经办人员将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已承兑未付汇远期信用证余额按期限(90天(含)以下、90天以上360天(含)以内、360天以上)分别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5.复核人员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复核录入内容。

注:录入及复核方法参考《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操作手册》

2.2.2 市场业务部(每月初,原则上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1.总行市场业务部统计总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参加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存款余额。

2.总行市场业务部汇总统计全行(总行及所有分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参加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存款余额。注:统计格式参考:附件B。

3.上述全行数据经部门总经理确认。

4.经办人员将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参加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存款余额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5.复核人员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复核录入内容。

注:录入及复核方法参考《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A:

附件B:

反洗钱内控操作规程

2009年7月31日

1. 总则1.1. 宗旨1.2. 基本原则2. 了解试点企业2.1. 定义2.2. 意义2.3. KYC合规项目的内容2.4. KYC合规项目的对象2.5. KYC合规项目的实施时点2.6. 各部门职责2.6.1 总行企业银行部/分行市场开发部2.6.2 负责审核KYC资料的总行营业管理部/分行业务操作部门2.6.3 其他相关部门2.6.4 法务合规部2.6.5 部行长席3. 试点企业的KYC3.1 接纳试点企业3.2 试点企业身份识别3.2.1 定义3.2.2 意义3.2.3 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3.2.4 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3.3 事先试点企业的过滤3.3.1 黑名单/灰名单核查3.3.2 PEP核查3.4 试点企业尽职调查3.4.1 一般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3.4.2 强化的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3.5 试点企业风险评级3.5.1 定义3.5.2 意义3.5.3 试点企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3.5.4 试点企业风险评级的评分结果3.5.5 高风险试点企业的审批:3.5.6 调整试点企业风险级别:3.6 试点企业信息登记3.6.1 定义3.6.2 登记的内容3.7 特殊类型试点企业3.7.1 机关、事业单位3.7.2 与本行存在利益关系的试点企业3.7.3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的试点企业3.8 特定业务情形下的试点企业身份识别3.8.1 跨境业务3.8.2 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的4. 试点业务持续的KYC4.1. 重新识别试点企业(Re-KYC)4.1.1 定义4.1.2 原则4.1.3 Re-KYC的触发条件4.2. 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管理4.2.1 期限管理的对象4.2.2 原则4.3. 定期审核4.3.1 Review的原则4.3.2 Review的时间起算点4.4. 持续的试点企业过滤及监控4.4.1 核查依据及对象4.4.2. 过滤过程中的完全匹配处理5. 境外参加行的KYC6.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6.1 大额交易报告6.2 可疑交易报告7. 资料的保存及年限8. 试点企业身份信息及交易资料的保密9. 反洗钱合规管理9.1 高风险试点企业的交易监测9.2 新试点企业质量抽检9.3 Re-KYC执行情况的检查10 附件

总则 宗旨

为保护本行的声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根据《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反洗钱手册》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的宗旨在于记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反洗钱合规项目及具体的规定。

本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河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基本原则

(1) 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试点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为试点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2) 本行不得为、、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试点企

业开立账户;

(3) 本行不得与为、提供融资活动的等类似活动

关系的境外参加银行建立代理关系。

(4) 遵循“了解你的试点企业”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

怖融资风险特征的试点企业、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

措施,了解试点企业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试点企业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5) 本行按照试点企业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

务、行业、试点企业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6)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试点企业的身份资料和

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自然人提供;

(7) 本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试点

企业的身份资料,以提供识别试点企业的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8) 本行与境外参加行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

境外参加行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参加行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行与境外参加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不得与反洗钱有效性不健全的境外参加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9) 本行切实履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

了解试点企业 定义

试点企业:是指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了解试点企业:即“KYC”,是指本行在与试点企业建立业务关系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试点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确认试点企业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试点企业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建立业务关系:是指试点企业以开立账户的形式建立业务关系;

接纳试点企业: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确定本行是否可以接纳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的身份识别:是指本行通过对试点企业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收

集,以完成对试点企业身份的认定;

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是指本行在对试点企业身份资料确认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的其他相关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考证, 以求充分了解试点企业的过程;

强化的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是指本行对指定的特殊类型的试点企业或具有高风险倾向性的试点企业采取的比一般试点企业尽职调查更为严格及缜密的调查措施。

试点企业的风险评级:是指本行根据试点企业所在地、试点企业的背景、本行为试点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等内容来评估试点企业的洗钱风险。

试点企业信息登记:是指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登记试点企业的信息。

持续的KYC:是指本行在与试点企业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试点企业身份识别措施。措施包括重新识别试点企业、定期审核试点企业、对试点企业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期限管理,持续的试点企业名单过滤及交易监控等。

重新识别试点企业:对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特定情形的试点企业进行身份重新识别。

定期审核试点企业:是指根据试点企业风险评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试点企业进行定期的审核。

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及日本总行规定的可以证明试点企业身份的文件或资料。

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管理:是指本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试点企业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有效期的管理。

事先试点企业过滤:是指在接纳试点企业环节对试点企业进行黑名单/灰名单及政治公众人物的核查。

持续的试点企业过滤及监控:是指本行在与试点企业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试点企业进行持续的黑名单/灰名单的过滤及交易监控。

公民身份联网核查:是指本行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被授权签字人员、代理人等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黑名单:包括美国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海外资产冻结组的经济制裁名单(OFAC)以及日本外务省颁布的制裁名单(MOFA)。黑名单由日本总行不定期下发更新数据。

灰名单:是指包括中国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公布的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名单。

政治公众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或简称PEP),是指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首脑、高层政要,重要、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及其家庭成员或者与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

主要股东:是指直接持有试点企业的股份超过25%以上(含)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被授权签字的人员,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被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署合约或协议的人(“法人代表授权”)。

第二种类型:被授权办理具体业务,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或留有印鉴的人员(“预留印鉴授权”)。

代理人:是指接受对公试点企业的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替试点企业开立账户或者办理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KYC资料:是指记载试点企业身份信息、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反映本行开展试点企业KYC合规项目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KYC系统:本行开发的KYC合规项目应用和管理系统。

意义

本行所遵循的KYC的原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避免自身在有意或无意间被卷入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中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和操作。“了解你的试点企业”不仅要求本行确定试点企业的真实身份,还要求本行熟悉与自己发生业务关系的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只有真正了解你的试点企业,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现试点企业的可疑交易和行为,有效的开展反洗钱活动。KYC合规项目的内容

(1) 新建立业务关系时的KYC,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试点企业身份识别;

2) 事先试点企业过滤(黑名单、灰名单及PEP核查);3) 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4) 试点企业风险评级;

5) 强化的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如有);6) 试点企业的信息登记。

(2) 持续的KYC,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重新识别试点企业(简称Re-KYC);(2) 定期审核试点企业(简称定期Review);

(3) 试点企业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管理;(4) 持续的试点企业过滤及监控。(3) KYC资料的保存

(4) 试点企业身份信息及资料保密

KYC合规项目的对象

对象:为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而在我行开立账户或者本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对公试点企业。

KYC合规项目的实施时点(1) 新建立业务关系时;

(2) 本行发现试点企业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试点企业满足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情形下,需要进行Re-KYC;(3) 定期Review时。各部门职责

1

总行企业银行部/分行市场开发部(1) 征求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 获取试点企业信息,完成CDD调查表、EDD调查表在KYC系统上登

记;

(3) 试点企业信息的变更和更新(如需);(4) 对试点企业进行风险评级;

(5) 根据期限管理的要求,催讨、更新试点企业的资料;(6) 定期审核试点企业;

(7) 根据要求发现触发Re-KYC条件的情况后,发起Re-KYC申请和执

行重新识别试点企业的程序;(8) 配合催讨KYC资料;(9) 其他。

负责审核KYC资料的总行营业管理部/分行业务操作部门(1) 完成试点企业信息资料在KYC系统上的登记;(2) 试点企业KYC资料的保存和期限管理;

(3) 根据要求发现触发Re-KYC条件的情况后,发起Re-KYC申请,并

在重新识别过程中履行本部门KYC职责;

(4) 根据部行长席的指示,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更新的过期身份证

件,对该试点企业的所有账户进行中止业务的处理;

(5) 每年发起对境内注册成立的对公试点企业征求上一年度通过工

商年检的营业执照;

(6) KYC资料的保管以及对KYC资料进行有效期管理;(7) 其他。

其他相关部门

(1) 根据要求发现触发Re-KYC条件的情况后,发起Re-KYC申请;(2) 其他。

法务合规部

(1) 对与黑名单、灰名单上名称一致的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和判断,

如果经判断与黑名单、灰名单上为同一人的,在建立业务关系的初始阶段,AMLO有权拒绝与此试点企业建立业务关系;(2) 根据日本总行不定期下发的黑名单更新相关系统名单数据库并

进行维护;(3) 灰名单的维护;

(4) 对符合PEP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

(5) 对是否要执行重新识别试点企业程序提供建议;

(6) 接受在各相关部门在进行KYC工作时举报的可疑报告,并采取

进一步的措施;(7) KYC的合规管理;

(8) 定期执行对KYC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9) 调整试点企业风险评级;(10) 其他。

部行长席

(1) 决定是否和、高风险试点企业、匹配黑名单/灰名单建立或延续

业务关系;

(2) 对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了有效期,试点企业没有在合

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部行长席有权指示中止该试点企业的业务;(3) 其他。

试点企业的KYC

本行在与试点企业新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对试点企业的身份、背景进行充分的了解。

3.1 接纳试点企业

(1)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试点企业,本行可以接纳。

1) 必须是“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企业;2) 试点企业身份真实、明确、身份证明资料齐全;

3) 试点企业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完整、真实;

4) 试点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所在国家不在高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5) 试点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所属行业洗钱风险相对较低;

6) 试点企业预期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相对较低。

(2)符合以下任意情形的试点企业,本行应当谨慎发展。

1) 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所在国家在高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2) 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属行业洗钱风险相对较高;3) 试点企业预期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相对较高;

4) 试点企业本身、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试点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PEP。

(3)符合以下任意情形的试点企业,本行禁止接纳。

1) 试点企业的身份不明或者拒绝配合本行进行身份识别的试点企业;2) 欲在本行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的试点企业;

3) 试点企业的名称、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授权签字的人员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黑名单”或“灰名单”的名称、姓名相同,后经确认为同一人的。4) 不能确定真实身份的试点企业。

3.2 试点企业身份识别

3.2.1 定义

是指本行通过对试点企业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收集,以完成试点企业身份认定的过程;

本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和检验在本行开户和建立关系的试点企业的真实身份。

3.2.2 意义

试点企业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决定性的基础工作,确定试点企业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是本行判断是否可以接纳该试点企业的前提条件,试点企业身份识别的操作方法是要求试点企业提交证明身份及背景的文件即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内容。

3.2.3 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试点企业在本行开立账户时,应当向本行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文件。(1)可以证明该试点企业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授权签字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3.2.4 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

如果自然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授权签字人员为境内公民,应当向本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一: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Check List

3.3 事先试点企业的过滤

事先试点企业过滤包括黑名单/灰名单核查及PEP核查,如果试点企业为过滤对象,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3.3.1 黑名单/灰名单核查(1) 内容

黑名单包括美国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海外资产冻结组的经济制裁名单(OFAC)以及日本外务省颁布的制裁名单(MOFA)。

灰名单包括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2) 核查对象

本行必须对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授权签字的人员进行核查。(3) 核查结果

如果前述核查对象的姓名或名称与名单上的姓名或名称完全一致,经AMLO调查和判断与名单所列确实为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与试点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其他

本行与试点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后,一旦黑名单/灰名单的内容发生了更新,本行需按照新的名单对试点企业进行持续的过滤。

3.3.2 PEP核查(1) 内容

是指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首脑、高层政要,重要、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及其家庭成员或者与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2) 核查对象

试点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个人时;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3) 核查结果

如果前述核查对象的姓名或名称与名单完全一致,经AMLO调查和判断与名单所列确实为同一人的,获得部行长席批准后,方能与试点企业建立业务关系。

3.4 试点企业尽职调查

3.4.1 一般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1)定义

在对试点企业的身份进行识别的同时,应当充分了解试点企业的背景、所在国家和地区、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

用途、实际受益人等情况。(2)内容

CDD包含的内容有:试点企业的名称、属性类别、行业、所在国家和地区、联系地址和电话、主要业务/金融服务、试点企业身份识别的途径、试点企业资金的来源及用途、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试点企业的主要交易对手及交易对手所在国家及地区、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名称/行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等信息。总行企业银行部/市场开发部应当根据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CDD调查表。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二:试点企业CDD调查表

3.4.2 强化的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1)定义

“强化的试点企业尽职调查”(简称EDD)是指对符合一些特殊情形的或者风险评级结果为高风险的试点企业户采取的比一般尽职调查更为严格及缜密的调查措施及在必要的情况下获取相关的证明材料,总行企业银行部/市场开发部门应填写EDD调查表。(2)意义

“强化的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 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和检验试点企业的真实身份,以便有效的发现和报告犯罪活动迹象,包括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3)内容

强化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了解试点企业的盈利状况、是否有过不良记录、是否有过更改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股权架构等情况、是否与境外离岸中心有交易、贸易往来(如:BVI,开曼群岛,百慕大,萨摩亚等),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手段对试点企业进行强化的尽职调查:

1) 拜访试点企业,实地拜访应当填写实地拜访情况表;2) 要求试点企业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3)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4) 国际互联息查询;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三:试点企业EDD调查表 附件四:实地拜访情况登记表

3.5 试点企业风险评级

3.5.1 定义

是指本行根据试点企业所在地、试点企业背景、本行为试点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等内容来评估试点企业的洗钱风险。

3.5.2 意义

本行必须考虑试点企业资金整体组合、来源和使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所在的国家,评估试点企业目前或未来参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潜在风险,确定试点企业整体风险分类。

3.5.3 试点企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本行的风险评级标准是按照试点企业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试点企业是否为PEP等因素,对试点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影响试点企业风险评级的要素如下:

(1) 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行业;

(2) 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在的国家、地区;(3) 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是否为PEP;

(4) 试点企业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5) 试点企业的特殊情况;(6) 试点企业的异常情况;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五:试点企业风险评级标准

3.5.4 试点企业风险评级的评分结果

对试点企业进行风险评级后,将会产生3种评级结果:高风险试点企业、中风险试点企业、低风险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风险评级结果决定:是否开展强化的试点企业身份尽职审查;是否更频繁的对该试点企业的账户进行审核或加强对高风险试点企业的交易的监督。

3.5.5 高风险试点企业的审批:

高风险试点企业必须获得部行长席的批准才能与之建立业务关系。对于高风险试点企业,部行长席有权拒绝与其建立试点企业或者业务关系。

3.5.6 调整试点企业风险级别:

本行可以根据试点企业资信情况、是否有负面或不良的情况调整试点企业的风险级别。

若试点企业的交易对方所在地域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有关,或与国际组织和母行所公布的制裁国

家、地区有关,AMLO则应当将该试点企业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3.6 试点企业信息登记

3.6.1 定义

是指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登记试点企业的信息。

3.6.2 登记的内容

试点企业的名称、海关编码、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试点企业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六:试点企业基本信息输入表

3.7 特殊类型试点企业

本节介绍的是特殊类型试点企业新建立业务关系时的KYC标准及程序。

3.7.1 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普通试点企业的KYC标准及程序执行,但是不需登记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3.7.2 与本行存在利益关系的试点企业1) 与本行存在利益关系的定义:

1) 该试点企业是否是与本行有关的关联公司;

2) 该试点企业是否给本行提供服务或便利的机构(当地监管部门除外);

对于此类试点企业,除了按照普通试点企业的KYC标准和程序执行并且进行强化的试点企业身份尽职调查。

3.7.3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的试点企业

具有洗钱风险的自然人或单位有可能对于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本行进行存放或集中进行管理。所以该类试点企业通常在与本行建立试点企业或业务关系时,不愿提供其资产来源信息或有意掩盖其资金来源和途径,此类公司一般为高风险试点企业,除了执行KYC程序外,本行还应当充分了解以下内容:

(1)了解其资金来源地;

(2)了解其资金规模。

3.8 特定业务情形下的试点企业身份识别

3.8.1 跨境业务

(1)为试点企业向境外付出资金时,应当向接受汇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如果汇款人不在本机构开户,可登记并向接受汇款的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如业务标识号等)。

(2)接受境外汇入款,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参加行补充。如汇款人不在境外参加行开户没有汇款人账号的(汇款电文中明确表明为一次性业务或者没有在境外机构开立账号的),可登记业务标识号;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3)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为FATF成员国或者观察员国的,可

21.

直接登记业务标示号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的信息.

3.8.2 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的

代理人是指接受试点企业,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替试点企业开立账户或者办理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如果试点企业委托代理人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除核对试点企业的身份资料外,本行应当审核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委托书来确定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代理人如果是法人(通常为境内法人):要求提交其自身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代理人如果是自然人:要求提交其自身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试点业务持续的KYC

持续的KYC是指在与试点企业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本行采取持续的试点企业身份识别措施,关注试点企业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试点企业更新资料信息。

KYC工作不是在一开始与试点企业建立业务关系或业务关系时才需要执行的工作,KYC工作是一个持续的、长久的一项工作。持续的KYC合规项目包括Re-KYC、Review、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管理、持续的试点企业过滤及监控。

4.1 重新识别试点企业(Re-KYC)

4.1.1 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07年2号令第22条规定,当试点企业满足规定的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应当对试点企业重新进行身份识别。以防范试点企业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情况的发生,降低试点企业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的风险。

4.1.2 原则

(1) 试点企业进行重新识别的过程等同于新建立业务关系时本KYC规

程,不得简化或主观忽略部分规程;

(2) 试点企业本身身份变更导致身份不明,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必

要时根据指示中止与试点企业的任何关系;

(3) 本行员工在进行Re-KYC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交易异常、交易可

疑或涉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过上级向AMLO进行汇报并等候进一步指示;AMLO判断后,认为该试点企业有洗钱风险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中国中国人民本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向总行法务合规部进行报告。本行对于该类试点企业的后续处理应当遵循监管当局及总行的指示,并最终以监管当局的指示为准。

(4) 对由于规定的特别情况导致的Re-KYC工作,应当逐级申请,在

得到准许进行Re-KYC的情况下,开展相应工作。

4.1.3 Re-KYC的触发条件

(1) 当本行在为试点企业办理业务或在与试点企业接洽过程中,发

生下列情形时,本行应当为试点企业进行Re-KYC工作:

(2) 07年8月1日之前在本行开立过账户的试点企业,首次增开其他

账户;

(3) 07年8月1日之前未在本行开立账户但建立业务关系的试点企

业,新开账户;

(4) 07年8月1日之前未在本行开立账户但建立业务关系的试点企

业,与本行建立新的业务关系(与以前不同的业务关系);(5) 07年8月1日之前在本行开立过账户的试点企业,与本行建立新

的业务关系;

(6) 试点企业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

类、身份证件号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

资本等;

(7) 试点企业在交易中提供虚假的凭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凭

证的;

(8) 试点企业前来本行办理需要出示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业

务时,发现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9) 试点企业办理存取款的现金业务时涉及大量的零钞存取或者没

有明显的业务原因的频繁存取现金;

(10) 试点企业(2007年8月1日之前开户)前来本行办理需要出示身

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业务时,判定试点企业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11) 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签

字的人员的姓名与名称与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本行协助调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

(12) 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签

字的人员、交易时的交易对手与日本外务省公布的MOFA LIST名单,美国OFAC名单以及UN名单的,SAFEWATCH系统过滤出交易对手与黑名单匹配的交易,回览结果是“realviolation”的;

(13) 本行判定试点企业的交易行为是重点可疑交易;

(14) AMLO通过定期抽查试点企业KYC资料来开展质量监管工作,认

为试点企业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15) 在日常与试点企业的交流联系过程中获知试点企业信息与先前

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矛盾。;(16) 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试点企业由休眠状态变为正常状态时;

b. 未在我行开户且登记了Stacs001信息的试点企业,先前办理业务已结束并后续未办理其他任何业务的情况下,该试点企业重新在我行开展业务。

4.2 试点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2号令的规定:对于试点企业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试点企业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中止为试点企业办理业务。

4.2.1 期限管理的对象

(1) 试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可证明该试点企业依法设立的执照、证

件、文件

a. 对营业执照的对试点企业年检情况进行管理。试点企业每年应

当向本行提交加盖年检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对证明试点企业依法设立的执照、证件、文件应当进行证件到

期日的管理;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证件到期日管理。(3) 税务登记证

a. 对于老版本的税务登记证含有效期到期日的,进行有效期限管

理;

b. 对于新版本的税务登记证没有有效期的,有效期的管理为无限

期;

(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对于身份证件的到期日进行管理。(5) 被授权签字的人员的身份证件对于身份证件到期日进行管理。

4.2.2 原则

i.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后,试点企业提出合理的理由,并说明能

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时不中止试点企业的业务,并按照申请的合理期限进行展期。展期申请必须得到部行长席的批准。展期日到时,仍未取得资料的情况下,中止试点企业的业务;

ii.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后,如果未能取得更新的试点企业身份证

明文件的,并且试点企业未能提出合理的理由,本行应当中止为该试点企业办理业务;

iii. 对于被中止业务的试点企业,一旦提交了更新的身份证明文件的

试点企业,立即解除中止业务的状态;

iv. 试点企业被中止业务后,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临时解

冻,业务办理完后,继续中止业务,直到试点企业提交更新的身份证明文件。

a. 试点企业归还我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款项;b. 试点企业有汇入汇款;

c. 其他非试点企业本身意愿发起的业务。

4.3 定期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2号令规定,本行对于试点企业按照不同的风险级别进行定期的审核,以持续关注试点企业的洗钱风险,从试点企业身份尽职了解的方面,最大限度的防范洗钱、恐怖融资风险。

进行定期Review时应当重新审核试点企业的身份信息,之前所了解到的相关情况有无发生变化,对试点企业的评级进行重新的审订,对于高风险的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详细审核,审阅其最近交易活动是否正常,对于一般风险试点企业应当关注,发现其转化为高风险试点企业的可能性。

4.3.1 Review的原则

(1) 本行对于高风险试点企业进行半年一次的Review, 对于中风险

及低风险试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review;

(2) Review工作必须及时尽快进行,在规定期限(2个月)内未进行

Review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并向总行企业银行部/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AMLO、部行长席申请review的展期(展期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批准后在展期的期间内完成review,仍未完成的,相关情况将会被通报部行长席;

4.3.2 Review的时间起算点

试点企业上一次执行KYC(包括曾经做过Re-KYC)的时间开始起算。

4.4 持续的试点企业过滤及监控

为了防止本行试点企业与、制裁名单中公布的自然人或实体有关,防止试点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与涉嫌恐怖融资或洗钱活动的交易对手进行商业往来,保护本行被卷入洗钱风险,本行对建立试点企业、业务关系的试点企业实施持续的过滤及监控。

4.4.1 核查依据及对象

(1)核查的依据:黑名单、灰名单

(2)过滤的对象:试点企业、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授权签字的人员以及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试点企业交易的对手过滤。

(3)过滤的时点:

1) 当黑名单/灰名单更新时,应当对行内现存的所有试点企业进行名单过滤工作,过滤的内容为试点企业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授权签字的人员;

2) 当发生试点企业发生交易时,应当对试点企业的交易对方进行名单过滤工作,过滤的内容为试点企业的姓名、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和交

易对方所在地;

3) 在进行Re-KYC及Review工作时,应当对试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授权签字的人员进行检查;

4.4.2. 过滤过程中的完全匹配处理

(1)发现试点企业完全匹配黑名单或灰名单的,应当向监管当局报送重点可疑交易,并将相关可疑交易或异常行为通过总行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送,同时将报送的情况报告总行法务合规部。本行对于该类试点企业的后续处理应当遵循监管当局及总行的指示,并最终以监管当局的指示为准;

(2)在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交易对手完全匹配黑名单或灰名单时,根据部行长席最终的指示决定拒绝、终止或继续该交易;并将相关可疑交易或异常行为通过总行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送,同时将报送的情况报告总行法务合规部。本行对于该类试点企业的后续处理应当遵循监管当局及总行的指示,并最终以监管当局的指示为准。

境外参加行的KYC

本行与境外参加行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境外参加行应当向本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开户证明文件。KYC负责部门应当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本行还应当充分收集境外参加行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分行反洗钱官评估境外参加行接受反洗钱的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经过评估,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监管措施弱于我国的,应当谨慎考虑是否与其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在代理结算协议上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双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审查的职责范围和信息配合,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设分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配合客户身份信息及客户交易调查等方面的职责。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七:反洗钱评估问卷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

6.1 大额交易报告

本行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报告要求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6.2 可疑交易报告

本行如发现试点企业或境外参加行的交易或者身份有可疑情形的,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告总行法务合规部,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如有合理理由认为试点企业或境外参加行与洗钱、恐怖主义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八:大额交易上报流程图 附件九:可疑交易上报流程图

资料的保存及年限

本行应当保存的试点企业、境外参加行身份资料包括记载的身份信息、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7年。

试点企业、境外参加行身份信息及交易资料的保密

1. 本行所有员工应当对试点企业、境外参加行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

法律许可,不允许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2. 负责审核KYC资料的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试点企业的KYC资料,任何人

未经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不得随意调阅试点企业的KYC资料,任何调阅的行为都应当登记。

反洗钱合规管理

9.1 高风险试点企业的交易监测

AMLO应当对高风险试点企业的交易特点进行分析,掌握其合理的资金交易曲线,对不符合资金交易曲线的试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或上报可疑交易。

9.2 新试点企业质量抽检

AMLO每两个月对上两个月新建立业务关系的试点企业KYC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抽检比率如下:高风险试点企业:100%中风险试点企业:30%低风险试点企业:10%

检查的内容包括:CDD调查表填写的完整性、KYC资料的征求是否齐全和准确、KYC资料的保存等。抽检结果应当定期向总行法务合规部进行报告。

9.3 Re-KYC执行情况的检查

AMLO每两个月对上两个月的Re-KYC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 附件

描述

[←1]

是指总行企业银行第一部及/或总行企业银行第二部

[←2]

1. 摘自上海银发[2007]237号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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