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法律关系的合法构成 发放贷款行为的法律定性: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结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投资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 基本原则在银行法规中体现: 贷款通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贷款活动生效条件
前述:贷款活动属民事活动。 生效条件: 1、主体合法。
(1)一般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贷款业务特别强调 (3)代理制度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时,民事法律行为还应符合法定形式。 1、主体合法
(1)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由其经营范围决定,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A)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其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借款主体的规定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别强调 《贷款通则》: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否定主体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贷款: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形式审还是实质审
虚假注册公司,隐蔽性强。
不要仅被名头所吸引被蒙骗。有的营业执照注明中外合资,其实是虚假的。 有的打着“集团”旗号,其实是松散型的经济联合体。
对此类拉大旗作虎皮的企业法人,审查其主体资格时不仅要审查营业执照的真伪性,更应深入实际做全方位的审查。需注意是否存续
借贷合同签订后借款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
比如审查企业法人在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的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登记后不理旧账,加上债权人疏于治理,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 还有一种情况,债务人通过工商部门注销了原企业,债权人没有及时发现, 资信调查具体渠道
⒈部门及社会团体协会的网站进行信息调查与核实。如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协会等 ⒉关注媒体报道。
⒊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
⒋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
⒌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进行现场资信调查。
⒍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户进行侧面调查。 (B)法人的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的财产或经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 经营范围
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须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事业法人
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医院 (C)其他经济组织
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承担一定责任),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最大区别在于,非法人组织不能地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法人有重大区别。 释义: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
是自然人,民事诉讼中,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文书中注明字号。 (3)代理制度
民事活动不必事必躬亲;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谁是代理人: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谁是被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也称本人;谁是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但善意第三人如不愿表见代理发生法律效果,也可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主观愿望与实际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后果。比如,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意思表示就不真实。
风险: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优先)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①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行为;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发生时起自始无效。 (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当事人请求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正义的解读“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③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这些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在被撤销以前,其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它的时效为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撤销了。 (三)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尚未确定,需要根据特定当事人的态度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包括: 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等法定代理人追认);②无权处分行为(等权利人追认);③欠缺代理权行为(等被代理人追认)。 权利人的态度决定合同的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未被追认或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行为如果未履行,则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如果可以恢复)和赔偿损失。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又称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应符合法定形式。
借款合同的签订、担保:贷款业务适用一般民法原理。
如何订立、履行合同;怎样保证发放贷款的安全: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 合同法
1、 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是其中的财产处理适用合同法)。 2、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②标的的种类;③数量和质量;④价款或者酬金;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 合同的表现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避免岐义。
4、 借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⑴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⑹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⑺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人的义务:
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人按期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收取借款,仍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例如,《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⑵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⑶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⑷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⑸依约提供款项的义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当依照约定按时、按量提供借款,如果贷款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得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须知晓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充分了解和知晓自身享有的各项权利;
更有必要认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这也是避免和减少交易风险的捷径。 5、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合同关系,它具有相对性的特点。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也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体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
但是合同相对性有例外,比较典型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代位权、撤销权是消除贷款风险的重要武器,应及时运用。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三角债问题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人身的除外)
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贷款人维护债权的重要武器,应注意应用。 6、 订立中的风险
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确定。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后作接受回应的人叫承诺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相邻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对承诺的要求: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向要约人发出,其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方式须符合要约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先合同义务)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 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与生效后,进入履行阶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义务,否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 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8、 格式条款问题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叫作“霸王条款”。有时银行也存在。客户要么不办理业务,要办就得签,虽然白纸黑字,但是可以救济和推翻。 可能被推翻的风险 《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仅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这些内容无效。
在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贷款人防范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以,贷款人可如此: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9、 有利武器
《合同法》中,贷款人可以利用的几个有力武器: (1)代位权(2)撤销权(3)不安抗辨权(4)抵销权 不安抗辩权
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风险: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借款用途的风险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抵销权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扣款还贷注意事项:抵销权在银行业务中称为“扣款还贷;债务到期;通知对方。 10、 合同无效或撤销的风险
《合同法》第5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争议解决条款 诉讼,仲裁
物的担保
《物权法》讲述的是从物的角度提供的担保;《担保法》是除了进一步规定物的担保外,还有哪些形式的担保。 物权法和担保法是银行业常用的两部法律 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即权利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谁享有物权,谁就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 1、《物权法》的特征
从总体上观察,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集中地表现在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及物权的效力等内容必须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物权法的强行性是与合同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破除债权(如不动产登记后的绝对权;
物权优先受偿权(如破产中担保物权人的别除权); 登记优先受偿权(如房产抵押登记)。 2、物权的类型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一) 所有权
A:概念: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公示,比如房屋;动产则以交付为公示。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 C:善意取得制度
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其所有权。 D:财产共有
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制度带来的风险:财产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设定了抵押,可能导致无效。如此会对贷款人债权造成严重后果。
(二) 用益物权
(1)概念: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 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即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 (2)法定类型
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可以收益。 (3)为何设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为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而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
标的物是不动产。原因在于,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这种公示方式很难形成稳定、复杂的用益物权关系。如果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完全可以采取借用、租赁甚至购买的方式来满足此种目的。
而不动产则因其稀缺性、不可替代性、固定性和价值较大的特性,只有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才能解决不动产他人利用的问题。
(三)担保物权 (1)、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特征:①从属性②不可分性③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若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为什么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信贷(债权)类资产法律特征
不占有具体的动产、不动产,仅仅是账面资产;
债权是请求权,实现要依赖债务人自觉还债,不能采取强制手段;期间不能提前收回和擅自转让;债权实现是有两年时效的,超过时效就失去法律的保护;债权实现滞后于物权,普通财产性债权滞后于劳动、国家债权;公司企业法人仅以净资产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债务责任也是有限的。 1) 抵押权
A哪些可以抵押:
可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
B哪些不能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其他公益设施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招、拍、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可);其他。 C如何设立抵押权
须注意一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抵押物,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生效时抵押权生效。不经登记抵押权也成立,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这叫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方生效: 以下列作抵押物的: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拍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则须经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不生效,这叫登记生效主义。 (但不管抵押权成立不成立,合同本身该有效还是
有效的)
三重关系: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对银行的影响。 D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代为清偿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行为、恢复价值或对减少的价值部分提供担保;否则,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如何行权: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多或少:第一百九十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改革新动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2) 质权
又称质押权,是指:
A: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关于权利质押: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如有价证券、股份和股票以及知识产权、“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为标的的质押 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B:如何设立质权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二、出质人交付质押物。权利质权交付权利凭证(注意:无凭证则须登记) 且部分须登记‘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抵押权大约相同;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另约除外);对比抵押权人:财产被扣押之日起(例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注意义务: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赔偿);妥善保管。 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风险:“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即为留置。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注意时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注意不要失权。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这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风险及防范
怠于履行的后果:债权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防范的成本考量;形式审还是实质审 新贷还旧贷的风险: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民事证据种类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效力的思考;风险及对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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