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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作者:杨晓霞 龚久平 柴勇 张雪梅 来源:《南方农业·上旬》2014年第10期
摘 要 随着工农业的集约化发展,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造成农产品普遍污染,污染物通过食物链传递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也威胁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存的产地环境标准覆盖指标少,科学性及实用性不强,统一性差是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农业投入品管理技术落后,相关环境法规体系不完善、衔接性差导致产地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因此,加强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研究,改革我国现行的标准的制定、审核及实施方式;建立农用化学投入品的科学施用与管理技术体系亦迫在眉睫;应完善现有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相关的法规与,完善行政管理网络,加强相关不同管理部门的沟通,从而在技术与管理两方面确保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产地环境污染;农产品污染;环境质量标准;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0X(2014)28-068-05
知网出版网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0.1186.S.20141113.1043.005.html 網络出版时间:2014/11/13 10:40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良好的产地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产地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然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日益严重,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导致农业产地环境污染愈演愈烈。本文从我国农产品污染的特征、农业产地环境现状、国内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法、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对策等方面,对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现状进行初步分析。 1 我国农产品污染的主要特征
我国不同类别农产品的污染特征不同[1],可归纳如下。
(1)农药和重金属是蔬菜、茶叶及粮食作物的主要污染物。其中,叶菜类易受农药污染 (表1),如白菜、小白菜、莴笋叶、甘蓝、芹菜、茼蒿等农药检出率普遍高;甘蓝、小白菜、莴笋叶、芹菜等超标比例最大。蔬菜中超标的农药品种主要为菊酯类、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如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磷、水胺硫磷、对硫磷、苯醚甲环唑、克百威、敌敌畏、毒死蜱、氟虫腈、乐果等。镉、铅、汞、砷等是蔬菜中的主要重金属污染物。茶叶中的主要污染物为铅。受农药污染的主要粮食品种是水稻,农药品种主要为敌敌畏、氧化乐果、甲胺磷等有机磷农药,此外水稻镉污染严重(以重庆所产水稻为例,表2)。 (2)水果污染物主要为农药和激素,品种类似于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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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产品污染物以渔药及水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为主,检出与超标的重金属主要有汞、镉、铅等,检出的违禁药有氯霉素、红霉素、硝基酚钠等(表3)。 2 我国农业产地环境质量现状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包括土壤、水、大气的质量,是关系农产品安全的重要环境因素。农产品的污染特征在某种程度上标示着产地环境的污染程度,目前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日益恶化。
2.1 土壤污染加剧
由于大气污染颗粒的沉降及人类活动,如大量使有机肥料(近年来饲料添加剂中含有高量砷、铜等)和磷肥(磷矿石中含镉等),使农田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有关部门于上世纪末对我国30万hm2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进行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约有12.1%农田重金属超标。重庆市农业土壤普遍受到重金属污染且表现为加剧之势,如城口、石柱农田土壤中的镉含量均大于2.00 mg/kg,砷含量高达63.99 mg/kg,生产出来的大米重金属含量普遍较高(见表3)。另据报道,作为全国重工业基地,沈阳市西部的张士灌区,镉污染已有30多年的历史,镉含量高达2.96 mg/kg,该污灌区生产的稻米90%以上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食品标准,已不适稻米生产。
除重金属污染[2]外,土壤中有机物污染也日益严重,如农药、多环芳烃、增塑剂、多氯联苯等[3-5]化学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化肥)的不科学使用是我国农田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国农药产量居世界前列,但利用率仅达到发达国家的60%~70%。研究结果表明,施用的农药对农作物起保护作用的数量仅占使用量的10%~30%,剩余的70%~90%小部分进入大气与水体,多数残留于土壤,残留农药仍可通过微生物、植物根系及土壤动物的活动而释放和迁移,从而污染土壤[6]。上世纪我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国内土壤中多环芳烃(PAHs)污染已从μg/kg上升到mg/kg,检出率也从小于20%上升到80%。农田土壤中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7-8]、直链烷基苯磺酸钠(LAS)污染[9-10]也较严重,致使土壤严重退化。另外,由于过量施用化肥,导致土壤酸化、盐污染及土壤次生盐渍化严重;我国每年农膜残留量高达45万t。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不仅导致土壤肥力下降,而且使土壤环境质量每况愈下。
2.2 灌溉水污染严重
灌溉水包括可用于灌溉的地表水、地下水和经过处理能达到使用标准的污水。然而,灌溉水源污染已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据不完全调查,苏、浙、沪的16个县内井水硝态氮和亚硝态氮的超标率已分别达38.2%和57.9%。太湖流域80%河道遭受污染,60%河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6],太湖流域地表水中氟化物含量高,地表水、灌溉水及地下水CODMn严重超标严重[11]。为充分利用水资源,城市污水的农业利用量不断增加,但污水中的许多污染物在灌溉农作前尚未得到有效去除,致使土壤及农作物受到污染。此外,随着我国养殖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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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养殖户在生产中滥用化学药物,水体中化学药物残留量日益增加,危害水产品质量的同时,使人类的经济收入及健康受到威胁。如,我国出口日本的鳗鱼就曾因体内检出禁用药物超标而损失严重。
2.3 大气环境日益恶化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烟煤污染与机动车污染共存的复合污染,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光化学烟雾频繁、二氧化氮浓度居高不下,酸沉降转变为硫酸性与型的复合污染[12-13],大气污染加剧导致农田土壤继续酸化。城市大气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通过大气已成为农田和农产品的污染源。大气中有害气体和物质与农作物接触后,可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并改变其品质。据估计,大气重金属污染对影响城郊蔬菜重金属污染的几率高达10%,我国茶叶铅超标也可能与大气污染有关。 3 我国产地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评 价方法 3.1 土壤环境标准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规定了8种重金属(镉、汞、砷、铜、铅、锌、铬、镍)和2种难降解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的限量值。随着近年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食品的发展,国内颁布了一系列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1.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2.-2001);农业部则颁布了具体无公害食品的系列行业标准,如《无公害食品苹果产地环境条件》(NY5013-2001)等,这些标准均是依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制定。实践已表明,这些标准与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存在差距。
3.2 农业灌溉水质量标准与地表水质量标准
我国现有的农业灌溉水质量标准(GB5084-92)于1992年批准发布,其中灌溉水质中主要污染物指标共17种,包括:汞、镉、砷、六价铬、铅、铜、锌等重金属;氯化物、硫化物、氟化物和氰化物等无机盐;石油类、挥发酚;苯和三氯乙醚等有机物;硼、硒等微量元素。2002年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适合农业用水的Ⅴ类水质指标与农灌水水质指标基本一致。
3.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有关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标准与要求,包括保护农作物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绿色食品产地空气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我国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是综合考虑作物对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耐受能力,以二氧化硫和氟化物对农作物生产力经济性状和叶片伤害而制定的。适用于农村地区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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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TSP)、PM10、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苯并[a]芘、氟化物等10个指标。绿色食品产地空气污染物限量要求主要包括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四个指标。 3.4 产地环境评价方法
目前,根据不同对象,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不同。绿色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通常采用单向污染指数法和综合污染指数法等两步评价法[14],一般以单项指数评价为主,以综合指数评价为辅,而且应根据污染因子的毒理学特征和农作物吸收、富集能力分为两类加以控制。在评价过程中,尽管某种环境污染物超标会造成危害,而平均值可能并不超标。因此,为了突出浓度最大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解决平均值法存在的问题,水质土壤采用分指数平均值和最大值相结合的内梅罗指数法。空气质量评价既采用空气平均值法,又采用适当兼顾最大值的空气质量指数法。 4 存在的问题 4.1 标准
自2000年以来,仅农业部颁布的产地环境类标准已超出30个,这些标准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5]。
(1)标准的制定仓促、不科学。制定者未意识到标准的技术法规属性,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严重不足。多数产地环境标准是在资料查找及科学研究不充分情况下制定的,颁布前亦未能充分征求相关科研单位及生产单位的意见,加上时间仓促、经费少,一些低级错误出现在标准中。如《农产品安全质量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1-200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直接引用了国家环保部规定的过期氮氧化物指标及其标准值(《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但是,国家环保部于2000年发布文件《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通知》中取消了NOx指标,并把NO2标准值做了修改。即GB/T18407.1-2001是在未充分查找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的。
(2)标准间的统一性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了我国标准体系,由于不同标准归口不同的管理部门,标准值依据不统一,致使颁布出的标准相互间出现矛盾。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规定灌溉水中镉浓度限值为0.005 mg/L,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则规定饮用水中镉浓度限值为0.01 mg/L,即可直接饮用的水却不能用于农田灌溉,这显然不科学。此外,标准间统一性差。很多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个别指标却又存在差异,导致标准的执行混乱不堪。如,目前适用蔬菜生产的产地环境标准至少有三大类:(1)《农产品安全质量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1-200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NY5010-2002),由农业部颁布;(3)《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正是由于这三类标准见的统一性较差,致使标准的执行者迷惘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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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的科学性及实用性不强。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关于重金属的规定均为全量形式,但大量科学研究表明,土壤中只有有效态的污染元素才会对作物、人体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16]。随着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普遍采用塑料大棚或地膜生产农产品。已有调查结果表明,长三角及东莞地区频频农业土壤及农产品中增塑剂含量高[8, 17],但现有土壤质量标准对增塑剂类化合物未有任何的规定。现存的空气质量标准与农用水质标准均存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少的问题。如,现有的空气质量标准缺乏农药、二恶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规定。还有,一些影响人体健康的稀土元素与持久性污染物已引起了全球学者的关注[3, 18],而且在制定土壤、水、大气的质量标准时列入了限值范围,但在中国尚未有此考虑。 4.2 法规体系问题
我国至今尚未构建完整的农产品产地安全法规体系[19]。由于现有的相关法规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保护对象,关联农产品产地保护的规定各有侧重,造成产地保护对象凌乱不堪,也导致了产地保护司法的功能性偏差。尤其是产地环境,不仅包括土壤,也涉及地表水、灌溉水、大气环境,但现有的法规体系不能全方位覆盖上述领域。此外,法律法规、与规划间缺乏相应的衔接;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职责间缺乏沟通,致使管理效率低下。此外,农业投入品是否科学管理、科学使用直接关系到产地环境的安全与否。然而,我国现行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方法》存在致命缺陷:产地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与执法主体也不明确,对农业投入品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自身法律责任定位不明确,行政管理手段单一化,处罚手段过于依赖经济处罚。 5 对策建议
科学制定环境标准,改变我国现有的标准管理模式。标准的制定基于长期基础研究的积累。如:(1)要改变目前《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元素总量评定的缺陷,必须全面准确地调查全国土壤环境元素有效态背景值,研究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态;全面调查及深入研究土壤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AHs、PCBs、PAEs等)。(2)要积极借鉴或引进国外先进标准。近些年,欧美发达国家頻频提出某项安全限量标准设定技术壁垒,致使中国农产品在国际上形象不佳。与国外标准相比,我国在标准制定方面科学性明显不足。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借鉴或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标准,健全中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3)要改变现行的标准制定、审定及实施模式。不受所谓的制修订计划的,应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修订标准;广泛吸收和听取研究者的意见与建议,保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与实用性;把强制性标准作为法律法规强制性执行,把非强制性标准作为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标准实行。
建立农用化学品安全施用与管理的技术体系。我国人口庞大,耕地资源不足,决定了未来还必须依靠农用化学投入品(如化肥、农药等)的实现农产品总量的增长,同时确保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因此,一方面要调整农用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结构,研发生产环境相容性好的农用化学投入品;加强农用化学投入品的综合管理,如对农药、化肥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生产者科学储存及使用农药、化肥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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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环境与农产品污染影响的研究,建立符合环境生态与农产品安全性要求的科学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及咨询系统,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对环境影响的监督与评价系统。
在法律法规方面:(1)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相关的法规与,构建完整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法规与体系,并注意法律法规间的协调。(2)明确责任主体。各部门企业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应在相关法规中界定清晰。对于找不到污染主体的情况,应由主导及第三方参与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治理主体。(3)完善行政管理网络,解决部门间在和管理机制方面的协调问题。如由环保部牵头界定产地环境质量的好坏与修复技术,农业部组织转接根据土壤质量调整农作物结构,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性调查、数据的共享、监测体系的建立要充分体现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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