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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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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院办 2009年01月12日 03:55 点击 6809 次

九临院附院字[2009]6号

九江学院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 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设节约型医院,使有效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我院实际制定医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一、范围

指医院公务用车、救护车、小货车的使用、维修、事故处理、经费报销等有关事项。 二、车辆的任务

1、医院领导的公务与接待用车。 2、医疗救护用车。

3、东西两院来往交通车。 4、东西两院物品运输用车 三、车辆使用管理

1、医院车辆实行统一管理、逐级负责、定向使用、分别调度,与驾驶员对所对应车辆安全行驶、保洁维护等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原则上所有车辆的使用由车队长负责总调度。小车由院领导使用,由办公室调度,救护车由医务处全权调度,东西两院交通车由车队队长调度,北斗星车主要由市场部使用,小货车主要由药剂科、供应室、总务处等部门使用。

2、医院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定点统一由车队维修、专人保管制度。实行以车辆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有效期,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3、执行车辆派遣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4、救护车实行专车专用,出车坚持派车登记,市区内医疗救护车由车队长指派,九江地区十县由医务同意,超出九江市区范围使用救护车由医务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小车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派出,并做好登记。

5、实行24小时“120”救护值班制,救护车司机必须坚守岗位,接到急救信息后迅速出车。 6、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与办公室、医务处电话联系,并在车队进行用车登记。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院领导和院办领导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车队调度汇报。

7、出车前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要在第一时间向车队队长报告,车队长接到报告要及时拟定应急方案,尽最大努力完成用车任务。

8、交通车驾驶员要经常向车队长反映交通车线路的有关信息,不断完善东西两院之间的交通车行车方案。

9、加强车库管理,医院车库由车队负责管理,医院车辆均应在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医院内和院外乱停乱放。 四、车辆费用报批

1、驾驶员在执行出车任务时,需将实际行车里程、时间、地点、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详细记载。

2、车队在每年度统计上年度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计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与该车之前几个月耗油情况逐一比较,作为控制耗油量及车辆保养参考依据。 五、车辆违规、肇事

1、驾驶员违规或肇事后,应立即与车队长联系,并由车队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如属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款,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其处理事故时间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时间按正常上班对待,但涉及到刑事责任,则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如果驾驶员违规肇事,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等),除按司法程序处理外,须遵照医院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3、各项违规、肇事责任,以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六、车辆油料、维修。

1、定点加油。车辆用油应在指定的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外加油须有证明签字后,方可报销。

2、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各车辆需修理的司机要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队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修理费(配件)一次在300元以下的,驾驶员凭修理厂的修理三联单报经车队批准后,方可修理;一次在300元以上的,驾驶员凭修理厂的修理三联单报经车队和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车辆修复后由该驾驶员在修理三联单上签字认可。驾驶员擅自修配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付。

3、日常保养。驾驶员应自觉爱惜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洁、消毒、保养工作。

4、全院车辆的保险、年审、各种规费一律由车队按规定统一办理,费用先由驾驶员借款垫付,然后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七、车辆资料建档

1、车队安排专人将车辆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妥为保管,以便追踪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种费用等事宜。

2、车辆原始资料(行驶证除外)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验等需要时,不得携带外出,统一由车队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八、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1、服从医院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遵守以上管理办法。 2、保证车辆状况良好、整洁、卫生,不“带病”上路。

3、建立车辆专项经费科目表,做好车辆经费使用帐目,每月结算,年终统一上报医院。 4、所有车辆使用报销凭据由驾驶员签名、车队审核、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医院领导同意后报销。

5、车辆维修应根据车辆故障实际情况到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

6、车辆应指定专人驾驶,并将驾驶员资料档案报车队审核备案,相关的业务考核纳入医院统一考核管理。 九、驾驶人员管理 1、车队要加强对专职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驾驶人员不得将专职车辆转交他人学习驾驶;不得为非专职人员要求私自开车提供便利条件;对私自要求开车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组织反映。

2、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传话、不插话、不谈个人利益之事,违者将调离岗位。

3、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违反规定用车或私自用车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对私自出车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将予辞退。 4、驾驶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扣发当月奖金。 (1)不服从车队管理和派车指令的;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

(3)被发现或举报出车不准时或服务态度不好的; (4)不将车辆停放到车库或指定停车地点的; (5)被发现或举报酒后驾车,不听劝阻的;

(6)虚报出车任务或虚报油料、修理、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7)发生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巴州人民医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医院车辆管理,使医院公务及急救车辆调配合理,使用安全、高效、节约,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为领导、科室及患者提供快捷周到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院车辆由车队管理,主要负责车辆调度、调配、日常监管、维修保养、驾驶员安全教育等。 第二条:总务部设专人负责所有车辆的油料、维修、保养、差旅费等票据复核及月工作量的汇总审核。 第三条:所有车辆视情配备专职固定驾驶员。禁止驾驶员擅自换车和未经领导同意将车交与他人驾驶。

第四条:所有车辆钥匙、行驶证件、警灯使用证、车辆保险由车队指定专职驾驶员自行保管。未经车队队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持有或保管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件。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车时,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条:车队队长、副队长必须熟悉掌握所有车辆的车况、性能、人员基本情况及车辆动态运行情况。未经请示批准,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车辆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车队书面向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

第六条: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

第七条:车队将车辆有关资料及各类证件妥为保管,以便跟踪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种费用等事宜。车辆原始资料(行驶证、警灯使用证、保险证除外)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验等需要时,不得擅自携带外出,统一由车队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第:驾驶员驾驶车辆全年行驶3万公里安全无事故,给予200元的安全奖励,全年行驶7万公里安全无事故给予500元安全奖励。 第九条:用车原则

1. 坚持实行集中管理,相对固定的原则。

2. 坚持先急后缓、先领导后科室、按需配用、合理调度的原则。 3. 坚持“分级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管理办法

1. 所有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安排、调配和调度。

2.公务小车使用对象重点保障医院主要领导乘用、来人来访接待和各类会议用车。工作时间内,保障院领导及科室用车。遇特殊情况需使用小车时由车队队长请示院领导后可调配使用。

3. 120救护车只用于院前急救和急危重症的出诊、转诊。除急诊医学科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度、使用。

4. 非工作时间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按照:需用车科室→车队队长(或副队长)→总务部主任(或副主任)→院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出车。 第十一条:派车程序

1.院领导、公务接待使用小车时由院务部负责派车;科室因公用车时由车队负责派车(原则上先使用保障车辆,后使用公务用车)。“120”救护车由急诊医学科负责派车。

2.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车队队长(或副队长)负责车辆日常调度工作。特殊情况由院务部或院领导直接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车队调度汇报,随车人员和派车领导必须在单据上双签名。 3.各科室因公用车,必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提前1小时向车队申请,车队开具派车单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先向车队队长电话申请,使用后按程序补齐相关手续。

4.救护车实行专车专用,急救中心接到“120”电话后可直接派车。出诊空趟必须由随车医生注明“跑空”并签名。急救中心和各科室需用救护车转送病人时,由车队统一调度,驾驶员接到车队开具派车单后出车。

5.驾驶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的有关项目严格执行出车任务。有超路线、超项目、超时间用车时,用车人必须及时向车队报告,并事后在审批手续上补充说明,驾驶员不得私自变更。

6.出车前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车队队长(或副队长)报告,车队队长(或副队长)接到报告要及时拟定应急方案,尽最大努力完成用车任务。事后逐级报告。 第十二条:维修、汽油、费用管理 1. 维修保养管理

(1)定点修理保养。为了保证汽车零部件的良好效能,提高车辆整体车况水平,由院务部、总务部、车队共同考查后确定技术力量雄厚的正规修配厂(须在采购名单范围内)作为定点修理单位。

(2)维修保养程序。按照“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车队队长(或副队长)审验签字→总务部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字→院领导审批”的程序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后必须经车队队长(或副队长)进行验收。

(3)车辆出差在外地如需进行维修时,可由驾驶员电话告知车队队长(或副队长),车队队长请示院领导批准后到正规修配厂修理,缴纳费用后索要正规,实报实销。

(4)坚持先报批、后修理的原则,否则产生费用自行负责。因驾驶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5)维修费用清单由车队队长复核、总务部审核后,报财务部经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2. 油料管理

(1)实行以车辆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车队在每年度统计上年度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计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与该车之前几个月耗油情况逐一比较,作为控制耗油量及车辆保养参考依据。

(2)驾驶员必须全部使用油票加油,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适量加油。总务部对油票使用做详细登记,驾驶员严格出勤登记制度,按油耗标准确定耗油量,节余不补,超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车辆在外地加油应选择正规加油站,结帐后索要正规,凭派车单和报销,无派车单的外地现金加油不予报销。 3. 费用管理

(1)全院所有车辆的保险、年审、各种规费一律由车队按规定统一办理,费用先由驾驶员借款垫付,办结后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2)驾驶员在出车途中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等凭票及派车单每月结算一次。

(3)所有车辆使用报销凭据由驾驶员签名、车队审核、总务部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报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三条:驾驶员管理

1.在车队领导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服从调度,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任务。驾驶员应自觉爱惜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洁、消毒、保养,保证车辆状况良好、整洁、卫生。出长途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修理,不“带病”上路。

2.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有效期,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要经常向车队长反映车辆行驶线路的有关信息,不断完善行车方案。

3.严格驾驶员值班制,每月按时将排班表交送院务部、急救中心和总务部。坚守岗位,保持通讯通畅,做到24小时随叫随到,无特殊情况确保5分钟内出车。做好急救车内的物品保管和急救用物的应急准备如氧气瓶灌装、担架的完好等。 4.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 挥,参与抢救工作。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强安全行车意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定期检查器材,发现过期应产即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 6.遵守财务制度,节油和节省备件,降低消耗,增收节支。

7.执行公务时,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服务态度端正,服务质量优良,让领导及科室满意。

第十四条:车辆违规、肇事处理

1. 驾驶员违规或肇事后,应立即与车队长联系,并由车队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如属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款,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其处理事故时间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时间按正常上班对待,

但涉及到刑事责任,则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 如驾驶员违规肇事,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等),除按司法程序处理外,须遵照医院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3.各项违规、肇事责任,以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第十五条:罚责

1.不服从车队管理和派车指令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元。

2.发现或被投诉出车不准时或服务态度不好的,每发生一次扣50元。

3.如若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有造假或蒙骗行为者,经查实,除给予罚没私收款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于500元~2000元的罚款、待岗、下岗处理。

4.驾驶员擅自把车钥匙交他人驾驶,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及公车私用的,发现一次,扣驾驶员100元,累计三次,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5.不用驾驶员而擅自驾驶车辆,无论因公因私,无论任何职级,每发现(发生)一次,对当事人扣款 500 元;若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所有费用扣罚当事人;若驾驶员同车同行而让他人驾驶的,驾驶员亦按本条规定处罚。 6.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扣罚驾驶员 50 元/次;车辆保养不善的,按造成损害程度由驾驶员承担经济责任。

7.酒后驾车或违章违规驾车,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驾驶员)1000 元/次;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8.对违反上述第3、4、5、6、7 款任意一项,在全院给予通报。发生交通事故时,解聘驾驶员。 9.未办理出车手续而私自出车的,扣罚驾驶员 100 元/次。

10.以上责任扣款,在当月绩效工资中兑现,举报人按扣款 50%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11.医院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未执行或难于执行处罚时,由院务部监督并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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