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益客体
引 言
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加民事权益义务关系,就是为了知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可见,民事主体老是为知足利益需要而鉴于必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益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益客体。哪些事物可成为权益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因民事法律关系常常沙及物,物是深重要的权益客体,所以本章要要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益客体概括
一、民事权益客体的看法和特色
民事权益客体又称民事权益的标的,是指民事权益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益的利益载体。由于民事权益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益义务是互相对应的,权益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益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所以,民事权益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益的客体拥有以下特色: (一)有利性
所谓有利性,是指能够知足人们的利益需要。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益,老是为知足自己的必定利益需要的。即便义务性的权益,也是为保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可是该种利益不是为权益人自己而已。比如,父亲母亲对未成年儿女的权益,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假如知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益的存在。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目的,老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分派转移某种利益,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能够知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所以,民事权益的客体能够是物质财产,也能够是非物质财产,但不拥有有利性的事物是不可以够成为民事权益客体的。
(二)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益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以外的客观现象,它既能够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能够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民事权益主体能够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益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可认为权益的客体。
(三)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于民事权益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必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益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比如,隐私作为一种人品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益客体时,也就不为权益客体。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其实不为权益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益的客体。
除上述特色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色。但我们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能够为有利性与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益客体的种类
对于民事权益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学者中有不一样的看法。王泽鉴教授划分权益客体与处罚客体。他认为,权益得以物、精神上创建或权益为其支配的客体,是为第一层次的权益客体。权益自己则得作为权益人处罚的对象,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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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层次的权益客体。此 项得为处罚之客体者,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尚包含必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借)。这一划分是有道理的。学 者通说认为,不一样的民事权益的客体是不一样的,民事权益多种多样,民事权益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说来,民事权益客体包含以下种类:
1 2
.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往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
一 看法,有价证券往常为权益凭据。③从权益凭据的意义上说,有价证券为物;而从所代表的权益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益。
3 .行为。行为包含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自然,有的行为需与必定的工作成就或物联合才能为客体,有的行为仅为一种服务或劳务的供给。 4 体 。
5. 权益。权益也可为权益的客体,权益质权的客体就是权益。但作为权益客体的权益一般只好是财产性权益,并应拥有非专属性。 6. 体 。 7. 体 。
财产能否为权益客体?学者中有不一样看法。王 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或公司)系各样权益的整体,其自己不得为权益的客体。我们认为,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看法,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益,有时则指物以及财产权益和财产义务,但老是指特定主体的拥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但作为各样权益总合的财产,也未必不行为权益的客体。不单如公司租借、公司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或公司),并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类权益的客体也可为公司的财产整体。
其余。除上述外,其余能够知足人的需要的各样利益,也能够成为权益客 人身利益。人品与身份所表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 .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建或智力成就,是知识产权的客
第二节物
一、物的看法和特色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以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质控制并能知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或物是有联系又有区其余。其联系在于只有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民法上的物;其差别在于法律上的物不单拥有自然属性,并且还拥有法律属性,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并不是均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色:
(一)存在于人身以外
民法上的物为权益的客体,而人为主体,所以作为主体的人不可认为物,物只好存在于人身以外。人体中的一部分包含与人体不行分其余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所以以人体器官为对象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别,则可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则可为物。
(二)能为人力所实质控制或支配
民法上的物为权益义务的载体,所以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不可认为人力所实质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可认为某人所利用,也不可以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跟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加强,物的范围也就会不停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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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如,电、光、热等自然力,在未能被人力控制前不为物,而在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后则成为物。
(三)能知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知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可以知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益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会成为权益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如一粒良种可为物,而一粒一般的稻谷就不为物。
(四)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拥有必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想到。所以,虽可为权益客体的权益,因不可认为人的感官感想到,则不为物。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独自知足人们的需要。如房子上的砖瓦不为物,一间房子为一物,一幢楼也可为一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依据其能否拥有可挪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拥有可挪动性,即依一般方法能够挪动且挪动后不会伤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拥有可挪动性,即不可以依一般方法挪动或许挪动后会伤害其价值的物。我国《担保法》第 92条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范围:“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子、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可见,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何为定着物?定着物须是固定在土地上并且不行分其余物。如房子、桥梁等建筑物,如林木等栽种物。虽未完整建成的建筑物但足以达到经济上使用目的的,为定着物;但其未构成定着物的房子不属于不动产。①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上,但非固定与土地不行分其余,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一样: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一样。如 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仅存在于不动产上。依现行法,留置权只好存在于动产上。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一样。如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此一般动产物权的获得以实质交托(获得占有)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获得以办理权属更改登记为要件。第 三,诉讼管辖不一样。不动产权属纠葛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动产权属纠葛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立管辖权。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合用不一样。如依(继承法》第 36 条规定,涉外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处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流通物与流通物、严禁流通物
依据其能否拥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能否受,物分为流通物、流通物、严禁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同意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流通物、严禁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必定,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许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严禁流通物又称严禁融通物,是指法律严禁其流通的物。流通物与严禁流通物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我国的严禁流通物主要包含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等)、假币、毒品、淫秽物件。流通物主要包含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品、运动等。金银原也为流通物,但国家渐渐在松开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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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流通物与流通物、严禁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能够自由流通,流通物只好在的范围内流通,以严禁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许在范围外交易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三)主物与从物
依据其互相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功效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协助主物发挥功效的物为从物。主物相对于从物而言,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如一人所有的一辆汽车与该车上的备用胎构成主从物关系,备用胎为从物。而该车的轮胎则为汽车的构成部分,不为从物。
划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还有规定或许当事人还有商定外,对主物的处罚效劳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如 ,若无特别商定,汽车所有人将该车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劳及于备用胎;将该车出卖时,备用胎随车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买受人所有。
(四)原物与孳息
依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利润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利润。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 定孳息。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利润,假如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 关系所生的利润,如出租房子的租金。 第一编民法总论
革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五)耗费物与非耗费物
依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耗费物与非耗费物。
耗费物又称花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许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面、油、盐等。非耗费物又称非花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子、机器等。
因耗费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耗费物可为多次使用,所以耗费物不可认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就耗费物只好成立花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可分物与不行分物
依据其能否可切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行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切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如一桶油分为若干份,其性质或功效其实不会改变,所以,油为可分物;不行分物是指经切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如一头牛若被切割,则不为牛。
划分可分物与不行分物的实益主要在于: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采纳实物切割的方法切割,共有物为不行分物的,则不可以采纳实物切割的方法切割;多半人之债的标的物为不行分物的,成立不行分之债,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则可成立可分之债。
(七)特定物与种类物
依据在交易中确实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以独自特色详细确立的物。它既但是因物自己的特色而确立,如一件唐朝文物;也可依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立,如从同一牌号的自行车中选定的一辆。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许胸怀衡加以确立的物。好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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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 50台,大同煤 100 吨。
划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实益主要在于: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能够商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不测灭失机,债务人的交托义务免去,债权人只好恳求赔偿损失;而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好于交托后,并且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所有灭失的状况下,债务人材可免负交托义务。
(八)取代物与不取代物
依据其能否拥有可代替性,物可分为取代物与不取代物。
取代物是指能够同一种类、质量、数目的物取代的物,如米、面等;不取代物是指不可以以他物取代的物,如房子、车辆、电视机等。
划分取代物与不取代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取代物一般只好为借贷(花费借贷)的标的物;不取代物为借用、租借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九)单调物、合成物与会合物
依据其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调物、合成物、会合物。
单调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联合物,是指由数个单调物失其特征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子;会合物是指数个单调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色,但法律上或看法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公司。
划分单调物、合成物与会合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对于单调物、合成物只好就其整体设定权益或交易,而不可以就其构成部分设定权益或交易;对于会合物,既能够就其整体设定权益或交易,也能够就会合物中的各物
独自设定权益或交易。
第三节钱币与有价证券
一、钱币
钱币,有时称为金钱,是指充任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别的物。钱币的特色在于其价值表现为票面价值。只需钱币票面的价值同样,其价值就是同样的。从性质上说,钱币为动产、取代物、种类物、耗费物。所以,钱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赔偿手段。在任何情况下,占有钱币也就获得钱币的所有权 。
钱币有本币与外币之分。本币为本国的钱币,外币为外国的钱币。我国的本币为人民币,人民币为法定钱币,可随意流通。但 依法律规定,单位之间的交易,除特别情况下不可以直接以现金结算。我国特别行政区的钱币、地域的钱币以及外国的钱币属于流通物,一般不可以作为支付手段。
二、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看法和特色
有价证券是相对于无价证券而言,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获得必定财产权益的书面凭据。有价证券代表着必定的财产权益,拥有价值与使用价值;而无价证券虽也代表着必定的权益,但不拥有互换价值。我国现行的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债券、单据等都属于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别的物,其拥有以下特色:
1 .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录的权益不行分别
有价证券的价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益表现出来的,而不在于证券这个“物”。有价证券之所以
“有价”,就是由于它代表着必定财产权益并可用于交易。只有拥有债券才能享有证券上的权益;履行证券上的权益须提示债券,转让证券上的权益也须交托证券。不拥有有价证券的人是不可以享有和履行证券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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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有价证券的这一特色使其差别于纯真证明权益的书面凭据。如借条为证明债权人债权的凭据,债权人即便丧失了借条,也能够其余方式证明其债权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若该债权是以债券代表的,则丧失债券的债权人不可以依其余方式证明债权的存在而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2 .有价证券的拥有人只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益
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固然权益人可因有价证券的转让而更改,但拥有证券的人只好向特定的负
有义务的人主张权益,而不可以向其余人主张权益。这一特色表示有价证券不一样于钱币,钱币的拥有人能
够向任何人主张权益。
3 .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第一,有价证券的义务人的义务是单方义务,其向证券拥有人执行义务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代价。其次,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见到证券拥有人主张权益时提示的证券即应执行义务。有价证券义务人向证券拥有人执行义务后可回收有价证券,两方的权益义务关系消灭。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有价证券往常有以下几种分类: 1 .依证券所代表的权益性质分类
有价证券所设定和代表的权益的性质,有价证券可分为以下几种:
( l ) 设 定 和 代 表 债 权 的 有 价 证 券 。 如 票 据 和 债 券 。 票 据 包 括 本 票 、 汇 票 、 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钱币的义务。债券的债务人负有到期向债权人支付本金与
利息的义务。但单据主假如融通手段,而购置债券是投资方 式 。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仓单、提单的义务人负有向证券拥有人交托证券上所载明的物件的义务,获得和拥有仓单、提单也就获得
证券上所载明的物件的所有权。
( 3)设定和代表必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股票的权益人也就是股东,购置股票也是一种投资方式,股票的拥有人为股东,享有社员权,其出资不可以从公司抽回。
2 .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益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依照有价证券的权益标的的性质.有价证券可分为以下几种:
( l ) 金 钱 证 券 。 金 钱 证 券 是 指 证 券 上 的 权 利 的 标 的 为 金 钱 的 有 价 证 券 , 如单据、债券、存款单等。
( 2)物件证券。物件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益的标的为物件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益的标的为供给必定服务的有价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
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益的转移方式分类
依有价证券上的权益的转移方式,有价证券可分为以下几种:
( l ) 记 名 有 价 证 券 。 记 名 有 价 证 券 是 在 证 券 上 记 载 着 权 利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的 有 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的权益转让一般须按债权转让方式进行,有的还须办理过户手续。如记名股票的转让即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记名有价证券的权益人履行
权益不单要提示证券,还要提交证明自己为证券上记录的权益人的证明。
( 2)指示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是指明第一个获得证券权益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的权益转让须依背书方式进行,即不单要交托债券,并且须在证券是背书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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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是无权益人姓名或名称记录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益转让可仅依纯真交托的方式为之,即交托证券也就转移证券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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