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地
浅议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
王 丹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一种新型监督方式,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根据人民监督员机制的法律基础以及创设宗旨,本文分析并论述了当前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并提出了完善人民监督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通过不断进步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检察改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改革;检察权;社会监督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前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该制度大大促进了检查机构与群众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从而为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保障。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还促使检察工作更加的科学透明,在该制度的配合下,检察机关获得了社会人士的大力支持与信任。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监督检查权的社会力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3.建立人民监督员联席会议制度,为检察机构处理当地案件的知情权提供保障。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律等依据让其熟悉办案过程,从而更好地对案件进行汇报,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监督权所具有的作用。
(二)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机构进行监督,并不是要对检查机构的决定给予支持与赞成,而是为了确保案件的质量。所以,为了提高人民监督员的自主性,需要人民监督员扩大监督范围并遵守监督原则。
1.最高人民应鼓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适用于人民监督员的法律法规。人民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着众多职权,主要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针对职务性犯罪,利用侦查权和公诉权进行处理,同时进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工作。另外,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时应注重客观事实,尽量不判断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适用问题。
2.人民监督员主导监督工作的开展,是执行监督程序的主体。现有的刑诉法已经对相关的救济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应以此为基础,扩大自身的监督自主权,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对检察权力进行外部监督并制约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彰显了人民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还为人民群众对检查权力进行监督提供了新形式,成了人民群众享有对司法活动行使知情权的保障。然而,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保障还不够完善,因此,为确保未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为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经费提供可靠保障,可以将其工作或活动经费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当中,从而避免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存在经费上的嫌疑。(2)检察机构要配合人民监督员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时间。(3)提前一些时间给参与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提交客观真实的案件材料,给人民监督员充分的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并熟悉,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目前,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可是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旧不够充分,这也会降低其作用效果。《》和《人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确保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其在实际操作中依然不够实用。最高人民颁布的《最高人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内部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其使用范围有限,效用也被制约,不能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实行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有待明确
有这样一种说法,人民监督员具有的监督权是“具有一定公权性质的私权利”,公民权利具有国家公权力的特性。如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缺少实际的制约力度,就不会实现监督的真正价值,更不会发挥出监督的真正效用。由此,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进行一定的制约,是由客观情况所决定的;还有一种说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一种社会力量,属性是外部监督,一旦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能在真正的工作中明确出其所具有的效用,就一定会对其效用的发挥产生消极影响。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措施
(一)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
通过检务公开平台对监督权进行强化,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
1.建立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制度,加强对检委会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关注的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代表人士亲自参与检委会,通过对检委会会议全过程的旁听,对每一位委员是否履行职责和检委会的开展和决议进行监督,从而使检察权在和常委会委员的监督下更加公开透明的行使。
2.建立人民监督员列席公开听证制度。针对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和上访案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案件原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出席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制度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听证并发表意见。
三、结束语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一种新型产物,是检察机关为确保自身职能的履行而进行的外部监督,这种社会力量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需要去完善,对此,只有检察机关不断推进检察改革,完善对检察权进行社会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蒋文军,蒋毅.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研究[J].山西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1(04):38-41.
[2]石炜,高俊伟.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工作现状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35):98-99.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