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22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上述材料反映了西周的什么现象?
正确答案:材料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问题。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因为贫贱的庶人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遵守贵族的礼仪;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因为制定的五刑、科条三千没有设定有关大夫的犯罪。但是并不是说大夫及大夫以上的犯罪不处刑,只不过犯罪后根据八议来确定其罪行的轻重。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 西周为何出现该现象?
正确答案:“礼不下庶人”,是因为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所谓“刑不上大夫”,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但不是一律不适用刑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 (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 (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 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3.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正确答案:《大明律》在五刑之外规定的刑种有特殊徒刑(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徒刑)、特殊流刑(安置和迁徙)、充军刑和凌迟刑。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4.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正确答案: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充军并非五刑规定的正式刑种,因此在《大明律》附载图中没有列明。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5.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正确答案:1)凌迟适用于犯有大逆不道诸罪。 2)对于徒流再犯的,原处流刑的罪犯在原发配处依照工、乐户留住法处理(工户和乐户都是贱民——编者注)。对于犯三流的徒流再犯者,除本罪外,并处决杖一百,拘役三年。对于并处拘役的,该刑罚产生之初仅限于安置,但明朝改为居作,类似于唐朝的加役流。对于犯徒罪的徒流再犯者,在原地服役,但服役年限不能超过四年。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6. 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正确答案:1)明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但徒刑、流刑都附加杖责。如迁徙刑,准徒二年并杖一百,三流拘役并杖一百。 2)准适用的情形有所扩大。 3)徒刑、流刑附加杖责,充罚领域的充分体现。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7.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正确答案:《大明律》在五刑之外规定的刑种有特殊徒刑(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徒刑)、特殊流刑(安置和迁徙)、充军刑和凌迟刑。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8.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正确答案: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充军并
非五刑规定的正式刑种,因此在《大明律》附载图中没有列明。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9.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正确答案:1)凌迟适用于犯有大逆不道诸罪。2)对于徒流再犯的,原处流刑的罪犯在原发配处依照工、乐户留住法处理(工户和乐户都是贱民——编者注)。对于犯三流的徒流再犯者,除本罪外,并处决杖一百,拘役三年。对于并处拘役的,该刑罚产生之初仅限于安置,但明朝改为居作,类似于唐朝的加役流。对于犯徒罪的徒流再犯者,在原地服役,但服役年限不能超过四年。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0. 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正确答案:1)明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但徒刑、流刑都附加杖责。如迁徙刑,准徒二年并杖一百,三流拘役并杖一百。2)准适用的情形有所扩大。3)徒刑、流刑附加杖责,充军刑和凌迟刑的适用说明明朝的刑罚较前代日趋残酷,这是封建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领域的充分体现。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汉书.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1. 上述材料反映了汉朝的什么现象?
正确答案:材料反映了汉朝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十三年下令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刑,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景帝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其一,两次减少笞刑数目:第一次,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第二次,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其二,颁定《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2. 该现象有何意义?
正确答案: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是旧五刑(奴隶制五刑)向新五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3. 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正确答案: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4. 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正确答案:宋朝有关“户绝”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1/3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5. 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如果有在室女,继子与绝户子女虽都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归国有。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6. 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正确答案: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深化,财产继承的范围不仅扩大到继子,而且妇女的继承份额也相应增加,这表明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完备。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