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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审查要点(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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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暖通部分编制说明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其编撰特点:为方便使用,对国家、建设部及深圳市颁布的规范、标准之强制性条文或规定,进行了汇总;对于上述规范、标准的常用相关条文或规定也编入其内。其目的是使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国家、部委颁布的各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圳市地方规范、标准,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设计效率。

暖通部分编撰内容包括: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的防排烟系统;地下车库及人防的防排烟、通风系统;采暖、通风、空调及净化厂房的空调系统。

暖通空调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 项目 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GB50368-2005) 强制 《住宅建筑规范》 性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2005) 5.1 文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J 275-200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2006)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10-2003)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5.2 设计 依据 基础 资料 设计所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及国家标准图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可行、合理。 5.3 是否满足有关部门批准的要求及建筑专业所提的基础资料。 深圳(夏热冬暖)地区室外计算参数见表5.3.1 表5.3.1 参数季节夏季 冬季 空调室外计算干球 温度 33℃ 6℃ 空调室外计算湿球 温度 27.9℃ 空调室外计算相对 湿度 70% 通风室外计算干球 温度 31℃ 14℃ 采暖室外计算 干球 温度 8℃ 室外 平均 风 速 2.1 m/s 3.0 m/s 大气 压 力 1003.4 hPa 1017.6 hPa 最多 风 向 5.3.1 室外 气象 资料 ESE NNE - 1 -

5.3.2

室内

设计设计所采用的标准是否满足相关的规范和使用要求。 标准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身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应满足《深圳

建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公共建筑(办公楼及商业、旅节能 游旅馆、旅店、文化娱乐、体育馆、学校等)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2005。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要求,提供计算书(GB501-2005中的5.1.1条及GB50019-2003的6.2.15条)(所选用的各种设备型号应与计算书中的冷、热负荷及通风量相匹配,修正系数和预留量应符合有关要求,做到节能,运行经济、合理)。

冷热负荷计算软件必须采用经省部级以上有专业权威部门鉴定的软件。 1. 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煤,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参考下表5.4. 2选用: 表5.4.2 房间名称 卧室、客厅、书房

厨房 卫生间

温度(℃) 18~20 10~15 23~25

5.4

5.4.1

5.4.2

库房 ≥5

2. 采用集中式空调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

居住3.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建筑置水力平衡装置。必要时,在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节能 装置(参见GB501-2005)5.2.7条。 4.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的居住建筑,空调设备能效比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中第6条“节能评价值”。

5. 通风设计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当夏季夜间自然通风不能满足20次/小时换气次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装置的设置,应使居室气压高于厨房、卫生间气压。宜在厨房、卫生间设机械排风,居室设机械送风。

6. 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空调的建筑,可在新风系统与排风系统之间设冷、热量回收装置。没有排风系统的,可利用排风减小窗户的冷、热耗量。

7. 排风机应选用符合标准的产品,并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噪声风机。

- 2 -

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下表5.4.3.1: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1 办公楼:

门厅、楼(电)梯 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 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 车库

2 餐饮: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 洗碗间

制作间、洗手间、配餐 厨房、热加工间 干菜、饮料库

3 影剧院: 门厅、走道

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 休息厅、吸烟室 化妆 4 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候车厅、售票厅 公共洗手间 5 银行: 营业大厅 走道、洗手间 办公室

楼(电)梯

室内温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度(℃) 16 20 18 16 5 18 16 16 10 8 14 16 18 20

6 体育:

比赛厅(不含体操)、 练习厅 休息厅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 游泳馆 7 商业:

营业厅(百货、书籍) 鱼肉、蔬菜营业厅 副食(油、盐、杂货) 洗手间 办公 米面贮藏 百货仓库 8 旅馆: 大厅、接待 客房、办公室 餐厅、会议室

走道、楼(电)梯间 公共浴室 公共洗手间

9 图书馆: 大厅 洗手间

办公室、阅览 报告厅、会议室 储藏、胶卷、书库

室内温度(℃) 16 16 18 20 26 18 14 16 16 20 5 10 16 20 18 16 25 16 16 16 20 18 14

公共

5.4.3 建筑

节能

20 16 16 18 16 20 14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向审图公司提供计算书。

3.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下表5.4.3.2规定

表5.4.3.2 (参见GB5001-2005表3.0.1-2)

参 数

温度(℃) 风速(υ)(m/s) 相对湿度(%)

一般房间 大堂、过厅

冬 季 20 18 0.10≤υ≤0.20

30~60

夏 季 25 室内外温差≤10 0.15≤υ≤0.30

40~65

- 3 -

4.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5.4.3.3的规定。

表5.4.3.3 (参见GB501-2005,表3.0.2)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

5星级

客房

4星级 3星级

旅 游 旅 馆

5星级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

大堂、四季厅 商业、服务

4星级 3星级 2星级 4~5星级 4~5星级 2~3星级 一~三级 四级

新风量[m3/(h·p) ]

50 40 30 30 25 20 15 10 20 10 30 30 20 20 30 10 20 20 20 30

小学

学校

教室

初中 高中

11 14 17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

旅店 文化娱乐

客房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饭馆(餐厅)

办公

(续1)

公共

建筑

5.4.3

节能

5.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GB501-2005中5.3.1条)

6. 大型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侯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建筑中,其主要功能房间空间较大,人员较多,通常不需要分区控制各区域温、湿度,其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参见《GB501-2005》第5.3.2条)

7.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参见《GB501-2005》5.3.3条)

8. 设计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调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参见《GB5001-2005》第5.3.12条)

9.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参见(《GB501-2005》第5.3.17条)

- 4 -

10.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参见《GB501-2005》第5.3.9条)

11.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参见(《GB501-2005》第5.4.2条)

12.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3.4的规定。

表5.4.3.4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性能系数(W/W) 额定制冷量(kW)<528

(续2)

3.8 4.0

4.2 4.10 4.30 4.60 4.40 4.70 5.10 2.40 2.60 2.60 2.80

528-1163 >1163 <528

水冷

螺杆式

528-1163 >1163 <528

离心式

528-1163 >1163

活塞式/涡旋式

风冷或蒸发冷却

螺杆式

≤50 >50 ≤50 >50

5.4.3

公共建筑节能

活塞式/涡旋式

(参见《GB501-2005》第5.4.5条)

13.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3.5的规定。

表5.4.3.5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不接风管 2.60

风冷式

接风管 2.30 不接风管 3.00

水冷式

接风管 2.70

参见(《GB501-2005》第5.4.

- 5 -

14.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参见GB501-2005第5.3.20条)

15.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列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4.3.6中的规定(参见GB501-2005条 5.3.26条)。

Ws=P/(3600ηt)

其中: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t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3

表5.4.3.6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h)]

系统型式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办公建筑

粗效过滤 0.42 0.47 0.58 0.63

粗、中效过滤

0.48 0.53 0. 0.69

0.32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0.46 0.51 0.62 0.67

0.52 0.58 0.68 0.74

公共

(续3)

建筑

5.4.3

节能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

统;

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W/(m3/h)]; 3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16.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

于表5.3.27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ΔT·η)

式中:H——水泵设计扬程(m);

Δ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两管制热水管道

管道四管制热空调冷水

寒冷地区/夏夏热冬暖

类型 严寒地区 水管道 管道

热冬冷地区 地区

ER 0.00577 0.00433 0.00865 0.00673 0.0241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17. 空气调节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 6 -

(6)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参见GB501-2005第5.5.7条)

18. 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公共(参见GB5001-2005第5.5.)

(续4)

建筑19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

5.4.3

节能 合的控制方式。

(参见GB501-2005第5.5.9条)

20.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参见GB50019-2003, 7.3.4条)

冷却塔宜采用低噪声或超低噪声型、冷却水量宜按主机流量的1.25倍选型,应用于本地区工程中的冷却塔,应优先选用冷却水进、出水温为32~37℃的冷却塔为宜。冷却泵的冷却水量应按机组的额定流量附加5~10%选型。

5.4.4

5.5 防烟和排烟 机械加压送风(高层建筑)参照GB50045-95(2005年版) 机械加压送风(高层建筑)参照GB50045-95(2005年版) 机械加压送风(人防地下室)

下列部位应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4. 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含商住楼,商场为二层以上,面积≥300㎡,含二层),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只对防烟楼梯间送风),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加压送风。

5.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1. 剪刀楼梯间可用一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2.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3. 层数超过32层(含地下室层数)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地下室与地面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合用加压送风系统时,均应分别满足加压风量及风压的要求)。

4. 加压风机入口应设在不受火、烟威胁处,加压风机进出口不应安装任何防火阀。

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少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少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人防工程的防火规范条文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 7 -

5.5.1

5.5.2

5.5.3

5.5.4

机械排烟的一般规定(高层建筑)

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高度超过12m的中庭、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3.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10%~20%)。参照GB50045-95(2005)8.4.12条。 4.单个房间超过50㎡、总面积超过2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机械排烟及补风系统。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 ,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少于7200m3/h);

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少于102000m3/h。

4. 商住楼、多层商场设有防火卷帘分割的自动扶梯部分,应设机械排烟,排烟量参照中庭计算。

5.5.5

机械排烟(高层建筑)

5.5.6

5.5.7

机械排烟

高层建筑中的商场及办公楼等公共建筑设空调系统时,不能满足自

(高

然排烟条件的,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层建筑)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

机械

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

排烟

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

(高

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

层建

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

筑)

排烟防火阀。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设隔

机械

热层。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

排 烟

㎜的距离。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5.5.8

- 8 -

一、一般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2、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4)中庭;

(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

多层

建筑消防部 分

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 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三、机械防烟

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2.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四、机械排烟

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 9 -

5.5.9

3.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条件和部位

单位排烟量换气次数

(次/h) [m3/(h[m2)

60

——

备注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

应小于7200 m3/h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体积大于17000 m3时,排烟量不应小于

102000 m3/h

多层

(续) 建筑5.5.9 消防

部 分

担负1 个防烟分区 室内净高大于6m且不划分防

烟分区的空间 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 中庭

体积小于等于17000m3 体积大于17000m3

120 —— ——

—— 6 4

机械排烟(地下汽

5.5.10 车库

及设备用房)

1. 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计算确定。

3. 设有机械排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

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参见《GB50067-97》规范执行。

5. 在地下车库内的排风兼排烟风机,宜设在机房内,参照《GB50045-95》中8.4.7条(2005年版)。 6. 地下汽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面积应不小于车库地面面积的

5%(不含车道入口面积),并且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7. 两层以上共用风井的风机在进出风管上应装70℃或280℃防火阀。 8. 地下变配电房设有手推车灭火装置时,应设机械排烟。采用自动气体灭火的房间,可不设机械排烟,平时所用的送、排风系统风管上应有密闭措施,并在气体灭火后,能把室内废气排至室外。

9. 为了节约能源,大型变配电房、水泵房进、排风系统宜分别设置。

10. 发电机房设有气体灭火时,可不设机械排烟,平时所用的送、排风系统风管上应有密闭措施,而且必须设置事故排风。有可燃气体时,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事故风机的布置应按《GB50019-2003》5.4.6条执行。

机械排烟

5.5.11 (洁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GB50073-2001)

净厂房) 通风、空调系

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统的防火措施

- 10 -

5.6.1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

管道防板处。

火措施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高层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建筑)5. 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洁净(1)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厂房) (2)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

(3)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大于0.5h。 (4)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并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管道防

2.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火措施

见《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5.8.17和5.8.1。 风管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

防火

穿过时,除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

措施

普通风管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排烟管应为280℃。

(地

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

下汽

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GB50067-97

车库)

一、一般规定

1.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一、采暖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 11 -

5.6.2

5.6.3

5.6.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6.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二、通风和空气调节

1.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2.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4.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

采暖通(室)中。

(续)风和空6.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5.6.5 气调节 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8.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5.6.6

风材和温料

管料保材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

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风管及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3.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GB50243-2002中4.2.3、4.2.4条。

- 12 -

5.7 环保与卫生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清洁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0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要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3)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调节阀。

(4)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GB50019-2003第5.1.10条)。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

类别 0

适用范围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工业区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昼间 夜间 (dB)(A) (dB)(A)

50 55 60 65 70

40 45 50 55 55

5.7.1

5.7.2

5.7.3

5.7.4

环境

噪声控制

1 2 3 4

注:

(1)室外的风机、冷却塔、风冷制冷机组等有噪声源的设备,均应考虑以上噪声问题。

(2)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7.5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 室内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允许

房间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噪声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级

(学一般教室 ≤50 校建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筑) 注:① 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

- 13 -

室内允许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老师

噪声

办公及休息室等。 (续)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5.7.5

(学

5.7.5中的允许噪声应降低5dB。 GBJ118-88

校建筑)

室内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7.6的规定。

表5.7.6 允许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噪声

房间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病

门诊室 ≤55 ≤55 ≤60 房、

诊疗手术室 ≤45 ≤45 ≤50 室) 听力测听室 ≤25 ≤25 ≤30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7.7的规定。

表5.7.7

房间名称 客房 会议室 多用途大厅 办公室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特级 ≤35 ≤40 ≤40 ≤45 ≤50

一级 ≤40 ≤45 ≤45 ≤50 ≤55

二级 ≤45 ≤50 ≤50 ≤55 ≤60

三级 ≤55 ≤50 ≤55

5.7.6

5.7.7

室内允许噪声级(旅馆)

餐厅、宴会厅

5.7.8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

规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

率(%)

60 小型

中型 2.0 75

85 大型

注:厨房由专业厨具公司设计时,审图时不考虑此项。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根据室内所允许的噪声标准和系统的噪声功率级分频带通过计算确定。 (2)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 14 -

5.7.9

地下汽车

5.7.10

库换气 5.8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换气次数也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中4.4.2条设计。

安全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第4.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2)第5.4.1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排风。

(3)第6.4.16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4)第8.4.,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5)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采暖和条件;

通风(6)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系统 参见(《住宅建筑规范》GBJ50368-2005)

(7)通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参见《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5.1.12条规定。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及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设计规

范DBJ/T15-39-2005

(1)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房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2)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3)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5.8.1

5.8.2

锅炉房及燃气直燃型机房

- 15 -

(4)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5)机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机房通往走道或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机房应设防爆泄压设施,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及安全疏散楼梯间。泄爆面积应为机房地面积的10%。

(7)机房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连接,烟道应用钢板焊接,事故排风装置应防爆。

(8)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应送到24h有人值班的操作室或消防控制室。

(9)探测器的设置高度应根据机组所采用的燃气相对密度来确定,燃气相对密度≥0.75时,探测器应设在机房下部,距地面0.3m以内;燃气相对密度<0.75时,报警器应设在机房上部,距楼板顶0.3m以内。 (10)机组应设熄火保护装置。

(11)机房应保证通风良好,如不能保证时应设置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

2. 当燃烧所需要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完全燃烧所需要的空气量;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动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要的空气量。

(12)事故排风机应采用消防电源。

(13)机房事故排风口不宜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

2. 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滤 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 设有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护

(密闭)门的门框上部设置相应的战时通风方式信息(信号)显示装置。 (2) 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表5.8.3.1的规定。

- 16 -

锅炉房及

(续) 燃气5.8.2 直燃

型机房

5.8.3

人防地下室

表5.8.3.1 室内人员战时新风量(m3/(p·h))

防空地下室类别 医疗救护工程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生产车间

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 二等人员掩蔽所 其它配套工程

清洁通风 ≥12 ≥10 ≥10 ≥5 ≥3

滤毒通风 ≥5 ≥5 ≥3 ≥2 —

注:1.物资库的清洁式通风量可按清洁区的换气次数1~2h-1计算。 2.建议通风量不要小于表中最小值。

(3) 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5.8.3.2的规定。

表5.8.3.2 滤毒通风时的防毒要求

防空地下室类别

人防

(续)

地下

5.8.3

清洁区超压 最小防毒通道 (Pa) 换气次数(h-1)

≥50

≥5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

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食品站、区域供水站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

≥40 ≥30

(4)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4.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5)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6)测压管的一端接入防化值班室,另一端接在室外零点压力处,且管口向下,不应接在人防区的进、排风井内。

- 17 -

5.9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

(2)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 (3)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 (4)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

(5)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设计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管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 说明 (6)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

(7)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

(8)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 (9)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 (10)有关消声、减振等措施。

(11)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1)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

(2)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

平面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标明图 风管尺寸,无系统图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

(3)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 (4)集中供热的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水器、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6)大型复杂工程,宜绘制设备基础图、机房布置图、管道布置图等。 通风、空调剖面图

(1)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板、柱关系尺寸。 (2)是否有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9.1

5.9.2

5.9.3

5.9.4

(1)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系统

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

图、

(2)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立管

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

(3)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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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续) 图、 5.9.4 立管

5.9.5

设备表

(4)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 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系统图中应明确标出各风系统的总风量,各风口或吸风罩风量、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各空调机组水流量的设计值,以便施工时调试。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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