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占缸金 201口年7月(上) 浅谈量刑建议制度 岑颖颖 摘要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建议、要求人民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 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 判机关提出意见。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求刑权审判机关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章编号:l009.0592(2010)07-043-02 一、量刑建议的推进历程及其法律性质 (一)量刑建议的推进历程 检察机关实际上正在行使量刑建议权,只是尚不全面。现行 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提出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有关量刑情节事 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一般的起诉书中都指出与量刑有关的法 定条款,而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就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建议性意见,只是这种意见不够具体和 明确,但其本质就是一种量刑建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其中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 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 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业内看作是量刑建议的理 论基础。此后,部分基层开始尝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正式下发《人民量刑建 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 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推行。一些地方在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过程中,总结了不少具有代表性的操作模式 和经验。以下是宁波市北仑区的量刑建议模式。 量刑建议的宁波样本:2003年5月,浙江省人民确定 北仑区为全省两个量刑建议试点单位之一:同年6月,北 仑区出台相关规定,就量刑建议的决策程序、适用方式、具 体内容、法律文书及法律监督方式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2009 年3月31日,《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试行)》正式出台。《规 则》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在充分尊重人民的审判 权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时,可以就 量刑发表意见;人民作出判决时,应对人民量刑建议 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 经过6年的探索和实践,宁波市北仑区形成了贯穿庭 审、相对、以“绝对性量刑建议”为主的“北仑模式”量刑建议 程序。该院原则上对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条件 的案件都进行量刑建议,但排除因新型案件而缺少经验无法提出 量刑建议的情况。同时,对绝对性、精确到点的量刑建议进行了 试点。事实证明,绝对性的量刑建议法官更乐于接受,因为其有 明确参数;被告人也乐于接受,因为其量刑有明确目标;旁听群众 也乐于接受,因为其可以得知检察官对量刑持有的明确态度。对 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直接写进起诉书;对于适 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既可以制作书面量刑建议书,在提起公 诉时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也可以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 作者简介:岑颖颖,浙江省奉化市人民 提出。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 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1)从检察机关来 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 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一 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从这而言检察机关对案 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则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2)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 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法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并不是最 后结果,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这只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3) 从目前全球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目前现行的量刑建议制度中, 大多数也将其归于公诉权。在英美法系中,实行的抗辩式庭审方 式,在法庭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可以就 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 而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的量刑程序,但大多规定了量刑建 议权,如俄罗斯、韩国等等,有的没有明文规定的,在长期的司法 实践中也是认真的执行量刑建议制度的。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 (一)有利于减少上诉和抗诉,节约诉讼成本 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可以树立一个给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批驳的靶子,由此通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辩论, 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保障量刑的公正。被告人将量刑建议与其自我认识相比较,若认 为的判决与量刑建议相符,同时也符合自身心理预期,那么 就不会再上诉,否则,可提出上诉。对于被害人来讲,也可通过量 刑建议来判断的判决是否公正,是否需要继续要求检察机关 抗诉。让当事人了解量刑的过程和结果,清楚刑罚是依据哪些法 律、事实因素作出的,能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被害人息诉止纷, 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 (二)量刑建议也是检察机关自身行使抗诉权的一种制约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有:重罪轻判,轻铱重判,适用刑罚 明显不当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这些都是引‘对 法官量刑错误而提起的。提出量刑建议,能够使在判决时充 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判决更为准确适当,当判决明 失 当时,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依 据。同时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检察机关在作出抗诉或不抗诉决 定之时,就必须考虑检察官在法庭上正式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 43 LegalSystemAndSociety 201 O年7月(上) 没有较大的出入,又没有特别重大的情况发生,就不能以量刑不 当为由提出抗诉,从而排除检察机关在抗诉标准上的随意性。 {I}I占缸会 各试点有采取建议绝对刑期的,也有采取建议相对刑 的。实践中,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为宜,但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幅度刑本 (三)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办案质量 要对整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 身也是应该加以规制的。对于有期徒刑,根据刑期的长短确定建 悉法律和刑事,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 议的幅度,有助于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和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因 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努力达到量刑的个别化。量刑建 此,对于可能判处非监禁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死刑的量刑建议 议的合理与否、采纳与否,对检察官的信誉多少有一定的影响。 应当明确指出:对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确立相对确 这就必然使案件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客观上JJu重了检察官的责 定的量刑幅度,一股情形下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 任,促使检察官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检察官更JJu 的量刑幅度不得大于两年。 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 (四)量刑建议的形式及内容 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 三、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可供参考的量刑基准,检察官主 要依赖办案经验进行量刑预测和认定,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时有发 生。为使量刑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司法机关可以制定有关量刑标 准的指导性文件。 首先,检察机关应JJu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 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和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制定出一整套切实 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 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章可循,有矩可 依。。 其次,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 问题加强磋商、JJu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 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四、新形势下量刑建议如何操作 2009年6月1日起,全国开始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 作,对《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量刑程序指 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随着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成为检察理论和实 践工作者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笔者根据各地的实践及专家的 意见归纳总结并形成自己的看法,具体如下: (一)量刑建议的范围 原则上对其向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 建议,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应当存在例外。对一些特殊情况,如认 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主动则可以灵活应对。 (二)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 关于量刑建议的提起时间,各地做法各异,有的随起诉书一 并送达,有的在公诉意见书中表述等等 笔者认为,(1)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在起诉时即提出量刑建议。因为适用简易程 序的案件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通常从轻处罚,由 于检察机关不派公诉人出庭因而在审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这 就使检察官有条件事前与辩护律师或被告人交换意见,并在此基 础上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供参考。(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在证据调查完毕之后、法庭辩论之初提出量刑建议。因 为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之后,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量刑情节已经基本清楚,此时提出量刑建议,比较客观、正 确,易为法官接受:同时。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也使辩方有足够的机 会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为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辩论。 (三)量刑建议的幅度 44 目前有在起诉书中写明、制作量刑建议书、在发表公诉意见 时阐明三种做法,笔者不赞成在起诉书中直接载明量刑建议,因 为起诉书具有严肃性与稳定性,诉讼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而量刑建议可根据法庭调查情况作更改。量刑建议的内容可以 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 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 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一份作为起诉书附件送达法 院,作为起诉书的随附性法律文书,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 这样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判决中予 以体现,并作为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五)把握量刑程序 根据我国现实司法状况和经济基础,对于被告人认罪与不认 罪案件在程序上应有所区别。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定罪与量 刑合一的模式,因为被告人认罪的重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较轻 的刑罚,确立相对的量刑程序,可以给被告人充分表达其意 见的机会;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则宜采取两者分离的模式, 依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被告人被依法确定有罪之 前,没有必要也不宜关注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六)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该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和辩护权,强化庭审功 能,节约司法资源。量刑建议对实行庭前证据展示要求非常迫 切,因为没有证据展示,没有全面掌握被告方证据,控方的量刑建 议就不可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可以说,证据展示制度对量 刑建议制度最终的发展将起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七)保护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 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公正合理,尤其对于一些可判死刑或死 缓的案件,被害人关切甚大,因此应当保护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 的权利。但是被害人没有必须参JJu量刑程序的义务。应规定,被 害人有权参与量刑程序,可以出庭在量刑程序中口头表明意见, 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陈述意见,或者提交有关量刑的书面 意见与证据。 (八)刑事审判书应表述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时是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的有机组成 部分。如同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罪名一样,应对 合议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合议庭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在判决书 中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表述,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 由。在判决书中,量刑建议可在表述人民指控的犯罪事 实、罪名之后予以阐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可在表述法庭审 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之后予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