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5]10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日期】2005.12.27 【实施日期】2005.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5〕100号 2005年12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投资改革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改革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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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以下简
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有效的新型投资,现就自治区投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
(二)规范核准制。对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内蒙古自治区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对核准范围的调整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调整,报自治区批准后实施。未经自治区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仅需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 2 / 3
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
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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