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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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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

的通知

(内发[2013]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各示范点:

为全面总结6年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推广各示范地区和示范点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提升示范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工作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政办字[2012]129号)以及自治区政 1 / 3

府法制办印发的《2012年全区法制工作要点》安排,自治区法制办于2012年

10月上旬至12月上旬对全区各示范地区和示范点进行了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检查情况,并结合目前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实际,现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进行调整,重新公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等12个旗县(市、区)为自治区级示范点(名单见附件)。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推动全区整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自2006年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各示范地区和示范点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评估清理、审查登记号等制度建设,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提高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水平,为全区整体工作的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持,很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通过不懈努力,各级和部门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工作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质量不断提高,审查监督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了行政权力,使规范性文件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管理相对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当前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地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各盟市对示范点工作的检查指导不力;三是个别示范点对示范工作不重视,法制机构不健全、没有专职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工作开展不利,示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四是一些示范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健全;五是一些示范点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定制定程序,有件不备和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六是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等动态管理工作滞后等。 2 / 3

二、进一步加强示范工作的具体要求

自治区于2013年1月11日重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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