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成都抗拆事件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事件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
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关怀的。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晋宁县机关在此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将事件告诉公众,而是与公众玩“”游戏,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 基于各种因素,而可以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加分,涉及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民委、教育部和的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就要取消考试资格,或者是录取资格。对何川洋进行处理的这一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
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
2009年2月,徐州考生王莹报考了江苏省的公,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淘汰。
点评:拒录王莹的理由不成立。公务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有良好的品行,能否以此作为拒录的理由?用公民的品行是否良好来作为公民服公职的权利的理由,必须要符合比例原则。只有王莹未婚生育足以构成影响她其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才可以成为不予录用的理由。 此事件中,不予录用决定是由县委组织部作出的,而该决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向提起诉讼后,拒绝受理 。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救济? 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拒绝录用王莹,是否构成了侵犯平等就业权?
5谢朝平
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聚焦: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 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
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意识,应当按照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6王鹏举报公作弊遭刑拘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时任宁夏吴忠常委、市政协。后吴忠市、市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是,利通区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10年12月1日,利通区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
聚焦:公民检举权的保护 国考与平等权保护以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这类事件为何屡屡发生?2009年十大事例备选事例中也有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的事件,当时未入选,今年这个事例入选绝非偶然。这种事现在已经成为非常有代表性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类事件。
在执法过程中,是敬畏法律还是敬畏权力?本案显然这是一个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在其背后,则隐含着执法时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权力行政,以及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权力负责的问题,实际上这是权力和法律之间的交锋。
总之,应该警惕那种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即像本案一样,以损害公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借口,对公民实施了刑事拘留。此外,在执法当中应当确立一5陕西国
7土厅召开会议否定判决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合议庭”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生效的判决。
聚焦:裁判的拘束力与权威 生效裁判的变更机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自然会产生本案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陕西省国土厅的做法太低级了”,即使判决错误再大也应该走法律程序来纠正,而陕西省国土厅作为本该依法行政的国家机关,竟然开了个“协调会”否定判决,这是令人无法想象的事。
此外,我注意到,司法机关自己也没有尊重自己,自己都不尊重自己原先作出的法律上的判断。这牵涉我们国家备受诟病的审判监督程序,它使得可以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但是这个制度设计究竟有多大的好处呢?在我看来,它所带来的对司法系统的冲击或许是更为严重的问题。村民与煤矿工人发生群体械斗,也必然地引起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关注。根据我国,矿藏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与当地的公民无关。稀缺资源并没有给当地公民带来令他们满意的获利,这在上也有检讨的必要。
8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 国家赔偿法修改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