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财务会计制度
为管好用好我场财物及各项资金,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使我场会计工作按规范化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规定配备相应财务人员,对场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实行核算、自负盈亏,向税务机构按时交纳各项税费。
第二条场法人代表对本场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本场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会计的职责是: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本场的经济活动,即对审核无误的正确、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要进行整理、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如实登记有关总帐和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会计信息资料。
出纳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和办理有关原始凭证的报销工作,正确及时地登记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帐,管理好库存现金,并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许坐支现金、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五条本场填制或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
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及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其它基本要求,并经本场法人审核、签字后,才能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条办理各项经济业务,须经场负责人授权;其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并且“保管”与“记帐”以及“保管”与“清查”均不能由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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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场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凡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场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明,作出处理。
第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9年2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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