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处罚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规范环卫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工作。
第三条 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本规章的规定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环卫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秩序。 第五条 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必要时,环卫主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环卫黑名单,并向公共征信平台通报。 第二章 环卫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六条 城市内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涂乱画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清理和罚款等处罚。
第七条 城市内乱搭建、乱摆摊、乱拉线等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拆除和罚款等处罚。
第 城市内乱设占道经营、乱倾倒污水、乱排污水等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 城市内未按规定投放垃圾、未参加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未完成环境卫生整治任务等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整改和罚款等处罚。
第十条 城市内乱烧垃圾、乱倒污水、乱排废气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停止排放和罚款等处罚。
第十一条 城市内乱涂乱刻、乱贴乱挂广告、乱摆乱放标语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清理和罚款等处罚。
第十二条 城市内乱种乱栽、乱放废弃物品等破坏公共绿地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整改和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 城市内乱倾倒垃圾、乱留痰、乱吐烟蒂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警告、劝阻和罚款等处罚。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在发现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对于轻微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口头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对于较重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 对于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封、停业、拆除等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环卫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环卫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环卫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环卫主管部门有义务保障环境卫生工作的公正、及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环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环卫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处罚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或者以处罚为名敛财。 第二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环卫法规,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文明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章 环卫处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卫处罚监督制度,对环卫处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环卫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卫主管部门的任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规章解释权属于环卫主管部门。
以上为环卫处罚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创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