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浅析我国汽车行业的税务筹划

浅析我国汽车行业的税务筹划

来源:微智科技网
浅析我国汽车行业的税务筹划

作者:殷晓霞

来源:《会计师》2010年第07期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税负最轻。

二、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汽车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行业。可以带动整个经济链条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随着GDP的增长以及个人消费能力的增强,我国的汽车行业逐渐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相关数据表明,2000年中国汽车在全球排名第十,产销刚刚双超200万辆,国内汽车保有量仅为1608.9万辆;2009年,汽车产销已经双超1300万辆,分别超越日本和美国一跃而成全球汽车第一大生产国和销售国。与此同时,新能源车正蓬勃发展,中国汽车产业已经成为全球汽车产业界新的方向标。

目前我国汽车税收收入(不含)余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8%。以2008年为例,税收总收入为54203亿元,而汽车税收收入为1502亿元,其中,消费税(汽车)368亿元,车辆购置税990亿元,车船税144亿元。汽车行业最近十年飞速增长,巨额税收不得不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此外,我国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着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引导和推动汽车产业重组等,为汽车行业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三、税务筹划的具体操作方案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规定了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为纳税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8000多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呈现普遍弱、小、散的行业特征。因此,规模较小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纳税人身份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可抵扣进项税而税负略重。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可以事先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进而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购进货物价款)×17% 小规模纳税人税额=销售收入×3%

当两者相等时,计算得出应纳税无差别点,如图1所示: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货物价款)/销售收入=3%/17%=17.65%

于是,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与营业税的选择

目前,汽车经销商的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视同买断或是代理采购。现行税法规定,对销售货物征收,对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代理业5%)。因此,汽车经销商可以自行筹划缴纳还是营业税。

例如,某汽车经销商(一般纳税人)从厂家购进一辆SUV,价格为40(不含税)万元。若当月以44万元的价格出售,视同买断,应纳;(44-40)×17%=0.68万元,利润:4-0.68=3.32万元;若按10%收取手续费代购,缴纳营业税:40×10%×5%=0.2万元,利润:4-0.2=3.8万元。由此可见,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代购服务。

(三)价外收入的筹划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取到的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经销商之间可互相为对方购车人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从缴纳转向缴纳营业税。因按“服务收入÷(1+17%)×17%=服务收入×14.5%”征收,而营业税按“服务收入×5%”征收,从而达到少缴流转税的目的。

(四)汽车轮胎消费税的筹划 1.采购对象的选择

根据现行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销售的。计征消费税时可以将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汽车轮胎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汽车轮胎只限于从工业企业和进口环节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汽车轮胎,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汽车轮胎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所以汽车轮胎生产企业购进轮胎原料时,同等买价下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而且,同品种的汽车轮胎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商。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购买者来讲,由于普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增加了消费税的抵扣数额,但是减少了的抵扣数额。面对多种选择时,轮胎生产企业务必做一些敏感性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税负最低的采购对象。 2.轮胎生产方式的选择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委托加工的程度不同,税负的比较如图2所示:

企业可以根据关联方交易或是尽量压低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五)设立销售子公司

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基本在生产制作环节课税。由于其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的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详见图3。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因此,汽车厂商向销售子公司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当压低价格,否则易构成“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会行使价格调整权。

(六)平销返利收入的筹划

法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金。这样经销商的进项税额会减少,相应的会缴纳较多的。经销商可以与厂家进行深入的协商,提高厂商对不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促销补贴、广告费支援、建店补偿等返利金额或比例,降低与销量、销售额挂钩的实销奖、利润补贴、达标奖等返利金额或比例,使更多销售适用于5%的营业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我国企业行业自主研发能力还比较薄弱,高端的技术与产品基本被公司垄断。为此,我国也出台相关和税收优惠来鼓励内资汽车行业的发展。相关的筹划过程如下所示:

(八)企业兼并重组

2009年2月,我国相关部门公布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细则》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鼓励汽车企业兼并重组。《细则》指出,拟通过兼并重组形成2家至3家产销规模超过200万辆的大型企业集团,培育出4家至5家产销规模超过100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重组可以增强民族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且得到的支持。做好汽车并购中的税务筹划是很必要的,不仅降低企业的重组成本,而且可以使得并购更科学、更系统。

兼并上游或是下游的相关企业可以使得部分经营活动在企业内部完成,使纳税环节减少,从而使得纳税时间推迟并获得时间价值。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西部地区等地注册经营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汽车生产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 四、小结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