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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应商对《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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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 ;高j SPECIAL C0NTRIBUT10N 文{乍者是此次专题的唯一一位供应商。依据丰富经验 他认为(《征求意呢稿 中自jL条需要修改. 第fl 景.第九条等o . 作为供应商,对《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 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文/刘杰鹏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一,第五条: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 关键信息,涉及供应商商业机密的信息除外。 首先,信息公开是《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多处强调的基本法治原则,质疑、投诉相关答复 处理的公信力是采购活动公信力的核心体现。 投诉处理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此 条建议增加公开原则 建议将质疑、投诉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质 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函、投诉处理决定书等 其次,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 16中国采购1 201 7 SPECIAL CONTRIBUTfoN J本期特稿 定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 其中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是需要重点公 开的事项之一。 权利进行了充分绑定,如需进行质疑或投诉,双 方都应获得此维护权益的资格,同时承担相应后 果,尤其是虚假、恶意投诉带来的负面后果。因此, 建议对应的第三十六条做出相应修改。 建议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诉人有下列行为 第三,已有一些地方在此做了先行尝试,如 四川省通过预公告收集各类质疑和建议,供应商 充分提出合理建议,并将供应商名称、提出质疑 或建议的B1'1' ̄3、事项、诉求等相关信息随招标公 告一并发布,受到供应商一致好评。 {王实际采购活动中,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缺 乏公信力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利用“经专家讨论”、 “经研究”等含糊用语判定不予采纳,或无任何 理由的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这些都不具 备很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如能增加信息公开环 节,将作出答复、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技术依据、 专家名单、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一 起公布,将大大加强争议处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信息公开一方面促使质疑答复部门、投诉处 理部门人员提升专业能力,提高回复及处理决定 公信力;另一方面可以对供应商进行约束,尤其 是一些无基本法律常识、法制观念淡薄的供应商, 迫使他们提高争议解决能力,慎用维权手段,提 高采购效率。 采购的过程就是做酱油的过程,晒到位 才有好味道f 二.第九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 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此处的“供应商”建议专门作出解释说明, 应当包含生产商(或原厂商)和经销商(或授权 合作伙伴)两个层面。 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生产商(或原厂商) 授权经销商(合作伙伴)进行投标的情况非常普遍, 一旦授权完成,生产商(或原厂商)与经销商(合 作伙伴)已经开始共同参与该采购活动,责 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 采购活动;需要授权的采购活动,投诉人对应的 授权生产商(或原厂商)承担连带责任,与投诉 人一起进行同等裁量的处罚: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 供证据的合法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通过此项措施规范供应商的投诉管理,强化 生产商(或原厂商)和经销商(合作伙伴)在投 诉维权上的法制意识,优先选择遵纪守法、诚实 守信的伙伴进行合作,减少虚假、恶意投诉的比例。 作为供应商之一,不选“猪队友”也是我们 成功的先决条件之一。 三.第十四条第二欺:对采购过程.采购结 果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维续 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 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 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项的重点是在质疑成立且对采购结果构成 影响的前提下,后续的采购活动应该如伺开展。 建议将“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 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2017 I中国采购17 本期特稿J SPECIAL C0NTRIBUTION 活动”改为“因中标供应商责任,对采购结果构 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应当依法 法行为买单,这里有巨大的人员、时间成本,其 他供应商还有很高的资金成本,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的标书制作、样品运输、差旅交通等是笔不小 的支出。效率层面考虑,从不少于3个的合格中 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 最合理的选择。 3.如因其他原因导致质疑对采购结果构成影 响,则重新开展活动,各供应商享有均等的参与 机会。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作此更改的逻辑是将 之前的“候选替代”与“重新开展”二者择一, 改为“按责处置”的办法,理由如下: 1.质疑成立且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分两种情 况:一是由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自身的责任导致, 如资质遗漏、弄虚作假等,被质疑后失去中标资格; 二是由于流程不合规、专家人为问题等其他原因 导致。 同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针对投诉 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也应按此进行修改,即: 因中标供应商责任,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按原规定执行,且选择 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原中标供应商可以通过补 构依法从不少于3家的合格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全资质、更换产品或型号等技术手段的处理重新 参与项目,并有可能再次中标。这对其他遵纪守法、 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 展采购活动。 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很不公平,任何由于自身原因 导致的丢标都应自行承担结果,制度设计层面不 能留下推倒围墙又放行的漏洞。 同时,如发现该供应商有弄虚作假情况,应 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 合同。因中标供应商责任导致,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依法从不少于3家的合格中标或者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最后,针对实务操作中一个困扰供应商很久 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能在此次修改中给予明确: 整个项目与其中具体包组的执法边界如伺界 定7即一个项目下的某个或某些包组被划定为暂 停、结果无效、重新招标,整个项目是否随之适用? 当给予处罚,授权生产商(或原厂商)承担连带 责任(基本思路已在第九条修改建议中阐述)。 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法从不少于3个的合格中标或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采购效率一直饱受诟病,如由于某个 供应商自身原因引起质疑,导致结果改变要重新 这在标准化货物招标中较为常见。个人建议就事 开展采购活动,这是一条低效的路径,且采 论事,针对有争议的具体包组进行适用即可。 购没有必要为一个供应商自身失误、错误甚至违 毕竟,再不提高效率我们就真的老了。国 18中国采购J 20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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