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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不良事件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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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护理不良事件与处理制度

1.护理不良事件及安全隐患的报告原则

(1)属于护理差错、护理事故或引起护理纠纷的不良事件必须上报,遵循主动、及时上报的原则。

(2)属于各种可能引起护理纠纷的不良事件、护理缺点和安全隐患鼓励上报,遵循保密、非惩罚、志愿上报的原则。

2报告程序:护理缺陷、一般差错当事人当天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护理部报告;严重差错及事故立即口头向护士长或科主任、护理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或抢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护理部及时向主管护理院长报告。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时,病人用过的药品、血液、器械、标本、检验报告、病历资料等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涂改、弃掉,以备鉴定。

4发生差错或事故的科室(病区)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通过不良事件报告系统提交护理部。

5护理部每月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将定性和处理意见向科室反馈。

6各科室(病区)设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记录发生差错、事故胡原因、经过、后果、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

7患者有投诉并要求经济赔偿时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纳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8发生差错或事故的科室(病区)及个人,如不按要求报告,有意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医院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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