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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风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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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对玉榕律师事务所的信任,选择了玉榕律师。但是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要求,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诉讼(仲裁)可能存在的以

下法律风险:

重要提示:诉讼(仲裁)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仲裁)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草率地选择发动诉讼(仲裁),就会承担负担诉讼(仲裁)成本的风险,慎重、

切实地选择发动诉讼(仲裁),可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

陈述、或提供虚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仲裁)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

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

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前,应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交纳律师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该费用是和诉讼(仲裁)结果无关的(风险代理除外),是需要委托人

负担的法律服务成本。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裁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

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

在诉讼(仲裁)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

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

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

年 月 日篇二:仲裁风险告知书

仲 裁 风 险 告 知 书

大长分告字(200 )第 号(与律师所收案号同) 致委托人 :

关于 与 纠纷一案,经本所律师认真研究,根据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本案可能存在如下对您\\贵单位不利的仲裁风险,

特此告知如下,提醒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慎重的抉择。

此致

代理律师:

年 月 日

上列告知书内容已于 年 月 日阅知,现决定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

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

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以下争议案件:(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

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的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3、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近郊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

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二)人事争议的管辖:

1、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为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上述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2、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除朝阳区、海淀区

和顺义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携带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

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空白)。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工作人员,

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按照被申请人单位数量增加申请书副本)。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

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

费证明、工作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

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

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见“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

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

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

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该所在国订立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限

时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七)证人证言篇四: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就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告知如下:

一、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

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

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辩,阐明对申请人申请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4、当事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

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经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的中文译本。

5、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开庭时必须出示全部原件或原物;是证人证言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人证言的原件(一式两份)和证人出庭作

证的申请,开庭时证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庭作证。

6、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该所在国的有关条例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是在、澳门、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

二、举证责任的倒臵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向本委提交书面协议,并经本委认可,但不得超过立案后的三十日。当事人未协商或未协商一致的,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如当事人收到文书时间距离第一次开庭时间不足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为当事人由收到文书次日起至第

一次开庭前止。仲裁庭另行指定举证的,不受举证期限的。

2、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

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委将另案处理。

4、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书面向本委提出,经本委同意并由双方预交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经本委同意;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

员会指定。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

放弃举证权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本委申

请延期

举证,经本委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举证期限。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

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7、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毁灭证据、提供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人请求不当的风险

申请人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而得到不审理的风险。申请请求的增

加、变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本案不予审理,因此也会导致被视为弃权的风险。

五、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放

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不按时出庭及申请人中途退庭的风险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承担其申请被视为撤诉的法律后果;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承担案

件缺席审理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当事人丧失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不能尽快结案。

八、逾期起诉、逾期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撤销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或不予

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且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决书、调解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2年)内向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委所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撤销权。

九、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

行、使本会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十、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理,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备案的债券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执

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

十一、不遵守仲裁纪律的风险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将导致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篇五:劳动仲裁

风险提示书

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

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活动,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合理预期和尽量避免仲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规定,现将常见的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 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驳回申

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仲裁申请不符合

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

二、 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适当,不可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对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求事

项,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予以驳回。

三、 逾期变更请求事项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事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

四、 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逾期提

出的,将承担仲裁申请被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五、 不按时出庭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当事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

三十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 授权不明

当事人有代理人代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

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驳对方的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

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仲裁结果。

八、 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供

的证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纳,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除外。

九、 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原始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 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

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

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明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因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正确的地址。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提供正确的地址或者重新提供的地址仍然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将撤销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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