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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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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用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信贷档案、担保档案、风险预警档案、客户信用档案等。 第三条 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集中统一管理:信用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规范化、标准化: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档案质量。

3. 安全保密:信用机构应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4. 便于利用:信用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检索系统,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 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完整性: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包括业务活动的全部过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准确性: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反映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3. 及时性:收集的档案资料应与业务活动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 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分类:按照业务性质、时间、档案类型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号: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管理和检索。 3. 装订:档案装订应规范,保持档案的整洁和美观。

4. 档案目录: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三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六条 信用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存放安全。档案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潮、防霉、防尘、防鼠、防虫。 2. 温度、湿度适宜,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3. 安全设施齐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 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2. 保管人员应指导档案利用人员正确使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 3. 利用档案时,应保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遗失。 4. 保密档案的利用,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四章 档案销毁

第 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1.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无保存价值。

3. 销毁档案时,应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确保档案销毁的彻底性。 4. 销毁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信用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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