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核电⼚址保护和规范前期施⼯准
备⼯作的通知
⽂号: 环函[2015]1号颁布⽇期:2015-07-09执⾏⽇期:2015-07-09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中国核⼯业集团公司、中国⼴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资集团公司:
我部⾼度重视核电⼚址前期的环境保护⼯作,先后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核电⼚⼚址选择审批⼿续的通知》(环函〔2003〕205号)、《关于进⼀步加强核电建设项⽬前期⼯作管理的通知》(环函〔2006〕225号)和《关于进⼀步规范核电建设项⽬前期⼯作的通知》(环函〔2009〕95号),明确提出了对⼚址前期环境保护的要求,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实施,结合当前核电发展实际情况,为保护环境,确保核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保护核电⼚址和规范前期施⼯准备⼯作通知如下:
⼀、核电⼚址是稀缺资源。各核电集团和地⽅应对核电⼚址加强保护,避免⼚址周围环境发⽣⼤的变化,影响未来⼚址可接受性的评价⼯作。
⼆、核电项⽬建设应积极稳妥推进。各核电集团应按照国家核电发展的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新项⽬建设;要对所属⼚址加强管控,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为。各核电集团应督促各核电项⽬业主单位严格按照《环境保》等法律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核电建设要把握“安全第⼀、质量第⼀”的总⽅针。我部将根据国家核电发展规划,并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项⽬建设的意见,适时受理核电项⽬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未开⼯的新核电⼚址,在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前不得进⾏场地平整、通路通电通⽔等⼯作;对于已获得选址环评批复的⼚址,可开展场地平整、通路通电通⽔等⼯作,但未经我部同意不得进⾏核岛负挖。
四、请有关省、⾃治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应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政区内核电⼚址加强监督,加强⼚址保护⼯作,凡发现违反法律和上述规定的情况,⽴即向我部书⾯报告,我部核实后将依法进⾏查处。环境保护部2015年7⽉9⽇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7.09,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