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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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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

6.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三十六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 销毁秘密公文由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公布实施的《z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规定》(z大(办)字[1996]第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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