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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商务商贸函字[2012]16号

来源:微智科技网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3.07 2012.03.07 鲁商务商贸函字[2012]16号 商务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商贸函字[2012]16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体系

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引导生产、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基础薄弱,难以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重要贡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数量化、常态化、规范化对开展电子商务发展分析、规划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相关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推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业务职能分工,明确电子商务统计责任科室,责任到人。 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渠道建设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表12“电子商务统计表”(见附件)有关指标要求,在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利用网络开展交易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统计样本企业,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同时,要深入研究探索渠道建设的有效方式,形成各方数据互补、统计工作与行业管理工作互促共进的良好格局。

三、提升统计数据报送质量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承担单位、协会组织、相关企业指导,重点针对典型企业宣讲统计法规,讲解报表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及时性。省商务厅将把统计数据质量作为衡量工作绩效重要指标,开展有关统计督导考评工作,对各地统计工作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3月31日前将“电子商务统计表”和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书面及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马翠华 周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

1、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 2、电子商务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1:

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 统计负责单位 联络员姓名 职务 邮箱 传真 联系电话

市级主管部门:

典型企业:

附件2: 电子商务统计表 一、电子商务总体情况 指标类型 统计对象 序号 基本指标 计量单位 本年 上年

本年/上年(%) 电子商务 活动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利用网络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1

电子商务交易额总计 亿元

其中: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亿元 工业企业 亿元 建筑业企业 亿元

批发和零售企业 亿元

住宿和餐饮企业 亿元 2

在电子商务交易额总计中 亿元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 亿元 网络零售交易额 亿元

电子商务交易在行业企业应用及居民消费支出中的比例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利用网络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3 占比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 %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 %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 %

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 %

网络零售交易额占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总额比重 %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统计表 指标类型 统计对象 序号 基本指标 计量单位 本年 上年

本年/上年(%) 规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1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 个

从事企业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 个

从事网络零售服务企业数量 个 2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业人数 万人 3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额 亿元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 亿元

网络零售交易额

亿元

其中:电子支付交易额 亿元 效益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4 营业收入 亿元 5 营业利润 亿元 贡献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6

网络零售交易额对应的物流快递费用 亿元 7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纳税额 亿元 8

电子商务服务带动的直接就业人数 万人

填报单位: 指标解释

电子商务:指经济活动主体(包括企业、单位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交易活动或以交易为目的的网络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指经济活动主体间利用自营电子商务网站或者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借助网络订单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发送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包括电话购物、电视购物、金融产品、网络代缴费等。

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不包括交易对应的物流费用)。具体为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与工业、批发零售、住宿

餐饮、建筑业等主要行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之和,并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剔除重复统计部分。

网络零售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交易总额(不包括交易对应的物流费用)。

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总额:由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两个指标构成。其中,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总额通过对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折算得到,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源自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通过对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折算得到,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源自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网络零售交易额占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总额比重:指网络零售交易额除以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总额的比例。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工业企业数量占所有工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数量占所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数量占所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建筑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占所有建筑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运营电子商务网站的企业,含自营电子商务网站和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的企业,不含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企业及物流、电子支付、安全认证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指企业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和网络零售服务企业数量之和。

企业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服务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之和。

网络零售服务企业数量: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之和。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指在报告期内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实有人员,包括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也不包括传统企业中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额: 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电子商务服务业交易额由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络零售交易额两部分构成。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或者服务总额。

网络零售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或者服务总额。

电子支付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通过网站上设有在线电子支付服务功能,用户为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而通过在线电子支付的总金额。包括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投入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施、软件等。

营业收入: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源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营业利润: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总额。(源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网络零售交易额对应的物流快递费用额:指在报告期内所有网络零售交易活动中,通过物流快递配送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物流快递费用总额。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纳税全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总额。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带动就业人员数: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过平台为网上开店的创业者提供的就业岗位,同时也包括加入平台的会员企业当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员工、通过平台直接带动的第三方物流、IT服务业、电子商务营销等相关服务业的就业人员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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