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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来源:微智科技网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 【公布日期】2010.12.13

• 【字 号】湘林计[2010]142号 • 【施行日期】2010.12.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林计〔2010〕14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具体包括:

1、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

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 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

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 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 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林业项目和资金申报、使用及管理原则

(一)申报林业项目和使用林业项目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和发展,符合各类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林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原则上是基层林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和监督。 (三)林业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实施的林业项目负责监管,对下一级实施的林业项目负责监督。 (四)林业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五)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林业项目和资金实行归口管理。林业项目和资金按业务对口关系归口管理,对口处室局站中心具体负责林业项目与资金的初审、实施与监管。各处室局站中心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与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送计财处综合评审后上报分管厅领导、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需经厅集体研究决策。 第四条 林业项目的申报、审批 (一)林业项目的申报

1、省财政直管县林业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财政直管县林业项目的申请,一般需经市州林业局签署意见。如上报成批次的资金预算和需要上报项目文本的,均需要通过市州林业局审核,由市州林业局以计字号文上报或在项目文本上签署意见,并附上省财政直管县的申报材料。特殊情况下,省厅或上级部门直接确定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向省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省财政直管县直接申报的项目,需将项目资金申请等材料同时抄报市州林业局。

2、市州本级(含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下同)林业项目的申报程序 市州本级原则上只申报本级实施的项目。国家要求必须打捆的综合项目,实施地点涉及到辖区内省财政直管县的,市州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时,应将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编制到具体实施的县(市、区)。

3、厅机关处室局站中心和厅直单位组织实施的林业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提出林业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厅直单位申请的林业项目应由有关处室局站中心提出初审意见)。

以上申报程序中,凡国家规定需要编制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本的,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凡国家规定申请专项资金需同时报送上年项目总结的,应随同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凡申请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性基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个项目,应向省厅提交《湖南省性基金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见附件)。 (二)林业项目的审批

1、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时限要求的林业项目,厅相关处室局站中心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项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厅计财处安排资金预算需要征求厅处室局站中心意见的,厅处室局站中心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答复。厅处室局站中心需要市州林业局或有关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资料的项目,根据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提交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个月审核办理完毕。

2、凡需向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的林业项目,一般需经计财处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按规定不需要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林业项目,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收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林业局的林业项目申请报告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转计财处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报厅领导审定,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定下达。

第五条 林业资金的申报、审批 (一)林业资金的申报

1、林业资金的申报程序原则上与本办法林业项目的申报程序一致。 2、以统一补助标准和经核定的工作量为依据的林业资金申请,由市州林业局统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省厅呈报资金申请报告。 (二)林业资金的审批

1、凡省厅下拨的批次资金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林业资金,省厅按程序经过集体审核后,分别呈报各资金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2、按规定不需要省厅和国家审批的林业资金,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收到市州林业局林业资金申请报告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转计财处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报厅领导审定,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定下达。

3、省厅在批复或下达林业资金时,对直接下达到省财政直管县的,相关文件应抄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林业项目下达

(一)国家立项下达的项目:国家会同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会同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的项目由省厅会同省农开办批转下达(其中省直管县项目文件主送省直管县,抄送市州);财政批复以财政部门为主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其规定程序批转下达;以林业部门为主实施的项目由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特殊情况下,由省厅或上级部门直接确定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省厅直接批转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同时抄送市州林业局。

(二)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项目:部门预算中批复下达的项目,由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特殊情况下,由省厅直接确定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的项

目,省厅直接批转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同时抄送市州林业局。

(三)由非税资金中下达的项目:省厅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任务。

(四)其他部门与渠道下达的项目:省厅按项目管理原则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批复下达。

(五)对不需单独批复立项的项目:省厅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任务。 第七条 林业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一)林业资金的下达: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石油价格改革补贴、省级林区养路费等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下达资金指标文件;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非税资金及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等由省财政厅农业处下达资金指标文件;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资金由省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其他部门与渠道下达的资金由省厅按项目管理原则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指标文件。资金指标文件均按财政省直管县的规定下达,省厅将资金指标文件抄送或转批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应及时将资金指标文件抄送或转批县市区林业局。

(二)林业资金的拨付: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石油价格改革补贴、省级林区养路费等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拨付;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厅农业处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处拨付;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资金由省厅拨付;其他部门与渠道的资金由省厅按项目管理原则单独或由有关部门拨付资金。以上资金均按财政省直管县的规定拨付。 第 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

(一)实行林业项目和资金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省、市州、县)林业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

承担单位是各项林业项目与资金的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实施与监管负有直接责任。 实施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全方位(含工程与财务)的管理;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实施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实行林业项目审查责任制。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对上报林业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作为项目初审单位,对建议提报的林业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负责;厅林业项目评审机构对林业项目财务合规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计财处对林业项目投资方向恰当性和资金平衡审定负责;监察室对计财处的审定结果进行监督。

(三)逐步实行林业项目法人责任制。除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负责制外,其它所有林业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或组织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市州、县级林业局履行项目监管人职责,不能作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负全责。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计划,变更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拖延建设工期。未批准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项目不能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超支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四)实行林业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林业项目凡符合工程招投标规定的均实行招投标管理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履约担保、违约处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林业项目库管理制度。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及林业项目评审机构

应建立项目库,对已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当年评审通过未安排的项目转入项目库,第二年不再重新申报评审,并予优先安排。

(六)实行林业项目预安排制度。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为缩短项目计划提报时间,对于常年且资金额度相对固定的项目,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可以提前提出预安排计划报计财处审核并经厅领导同意后预安排下达建设任务,再视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确定林业项目。

(七)实行林业项目和资金归口管理责任制。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作为林业项目和资金归口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不但要对林业项目和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而且要对林业项目资金运行及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按时汇总报告实施情况。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对归口管理的项目和资金应会同厅计财处制订相应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八)做好林业项目总结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时间上报项目总结;符合验收标准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按照权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规范林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级性基金项目完工后,由市州或县市区林业局组织或由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件)。 第九条 林业项目和资金稽查、监督

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项目和资金稽查制度,经常性地开展项目和资金稽查。按照《湖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法》的要求,以省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为主,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配合,共同做好林业项目和资金稽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稽查机构或明确专人,开展稽查工作,同时加强与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做好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林业项目和资金违规责任

在林业项目的呈报、审查、审核、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弄

虚作假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除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在管理工作中的失察责任。

对林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调整计划和内容、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调整项目或停止拨付资金直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和省级林业项目和资金的呈报与管理。市州、县级林业项目和自有资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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