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竹j£j强 宪藩行欢涪研究 论我国幅棒 生法基本 口 王 勇 ,万 磊。 (1.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08;2. ̄flt市人民。浙江杭州310014) 的锅建 摘 要: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然该法对其基本原则虽有规定。但并不系统,也不完善。精神卫 生法基本原则的系统构建应以尊重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和患者以外所有人的为根本价值追求.以精神障碍患者权 益诉求与社会公众之间合法权利的冲突这一基本矛盾为内在动力。以基本权利分类和权利平衡体系为逻辑架构 自愿 与免于恐惧原则、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无歧视原则、参与原则和均衡原则应为我国精神卫生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系统构建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1—0076—06 中图分类号:D922.16 收稿日期:2014一 一JD 作者简介:王勇(J98J一),男,湖北黄冈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 工作人员,研究方向为行学、环境法学;万磊(J 一),女,湖北荆门人,杭州市人民助理检察员,法学 硕士。研究方向为行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 生法》)于2013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有人认为,它填补 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更有人申言。我国 歧视,以及精神卫生工作实行组织领导、部门各负 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 理机制等原则性指导性条款。从这些条款的规定来分 析。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基本原则的 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基本原则之于精神卫生法 的重要意义.对基本原则条款的设定缺乏高屋建瓴总 揽全局的考虑.表现在条文规定上就是对基本原则的 规定不明确、不系统、不完善。不明确主要是指文本中 自此进人了精神卫生法治时代。[2]诚然。该法颁布实施 的标志性意义和里程碑式的进步不容否认.但一部法 典的作用毕竟有限,且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难自不待 言,法律实施亦殊非易事。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作为贯 穿其全部条文之中、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用以 指导其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其基本原则的基 础指引,漏洞补充,例外创制[, 等功能不容忽视。我国 精神卫生法对其基本原则虽有规定,但并不系统,也不 完善。笔者拟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以基本原则检讨 法律规则之缺失 一仅有个别条款专门规定基本原则.其他原则性指导性 条文无论是就其字面含义,还是就其普遍性、概括性而 言。更像是总则中的通用性规定和倡导性条款.而不能 毫无疑义地认定为是该法的基本原则。不系统,主要是 指文本中与基本原则相关的规定较为零散.不成体系。 、精神卫生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现有规定及其不足 大部分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条款.且即便 有关于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也不能自成体系.更多地 是针对立法前的实际问题做出的就事论事的回应。不 在精神卫生法文本中直接规定“原则”的仅有第3 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 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在总则中载明了精神 完善主要是指文本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不全面.不完 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 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 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等秘密受保护,不受 整,很多应该作为基本原则的内容没有体现在条款中, 也不能通过对现有条文的体系解释或逻辑推演而得 出。二是没有为基本原则的确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王 勇,万 磊一论我国精种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构建 竹盘与跬l 缺乏理论指导的立法,在结构设计上不尽合理,在条文 则性与灵活性兼备、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的基本原则。 拟定上亦难免草率唐突。这一点从总则中花大量篇幅 周佑勇教授独辟蹊径.他以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 规定的对精神障碍患者一系列基本的保障中就可 为基础来构建行的基本原则.认为行基本原 略见一斑.如将“人格尊严”这一基础性权利与人身和 则的基本性主要来源于它是行根本价值的体现: 财产安全权等具体权利等量齐观地规定在同一条款. 而其特殊性则主要来源于其是行基本矛盾的反 将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与作为受助权的受教育权、获 映。c4] ̄n果将这一研究成果导人精神卫生法领域,则可 得物质帮助权等杂糅地规定在一起.而对现代民主社 一言以蔽之: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决定于精神卫生法 会基本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参与权则根本未曾提 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 及。三是对精神疾患防治规律认识不到位,对精神卫生 1909年.世界上第一个精神卫生团体康涅狄克州 法的特殊性把握不够.精神卫生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 精神卫生协会成立.其主要目标就是为维护人类的精 殊性,精神障碍具有不同于躯体疾病的特殊性。主要表 神健康而努力,即旨在防止神经精神障碍和精神缺陷, 现在大多病因和发病机理未明.在诊断和治疗上有一 提高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保护水平。[5]然则,如果仅仅把 定难度,导致社会功能残疾的比例较高,一些患者客观 精神卫生法看成是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法. 上存在对自身和他人的危险性等等。精神障碍患者的 就难免犯下盲人摸象式的错误。精神病学专家曾提出 康复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 过一个“灰色理论”:在精神正常(白色)区域与精神不 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有 正常(黑色)区域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缓冲区域 别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然而, (灰色)。[6]从人类学的观点来看,精神病是整个人类社 在现有文本中这一点体现得并不明显。四是对世界精 会必然要面对的特殊风险,防范和抵御这些风险,是人 神卫生立法的时代潮流缺乏认识.不能充分吸收世界 类需要共同努力的事宜。 因为.个体的力量总是有限 精神卫生立法的先进理念。精神卫生问题是一项世界 的,面对未知的世界,未卜的命运,在很多情况下,我们 性难题。西方国家从较早时期便关注到精神疾病的危 会显得无力和无助。尤其是现代社会,诸多因素都可能 害性,并制定多项公共加以应对。经过几百年的发 对精神发育、功能及疾患带来很大影响。[s】可以预见, 展.其逐步摈弃了传统的借助于精神病院将患者 白色、灰色和黑色仍将是未来人类精神领域不可磨灭 与社会“隔离”开来的思维。转而以“融入”哲学为指导。 的底色。更为重要的是。这三大区域是不断变化的。任 以恢复患者健康和正常生活为目的.其精神卫生法也 何一个个体都可能在这三大区域之间游移.而且从某 相应地被按照“正常化生活”、“最小替代原则”、 种程度上讲.你永远也不知道下一刻自己将身处何一 “自主决定”等新的理念进行了修订。从而逐步走向完 区域。正因为如此,《残疾利公约》重申,一切 善。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也要有国际视野, 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 应顺应世界精神卫生立法潮流.坚持国际立法基本准 的.必须保障残疾人 )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 则。吸收其先进理念。对照现行的我国精神卫生法文 自由。诚如李步云教授所言:“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世界 本,这些先进理念还未能作为法律原则而作明确规定, 上最宝贵的事物就是人自己。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不能 即便在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但也不够充分。 和人自身的价值相比。”[,]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所 二、构建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①据‘残疾利公约)的解释。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 现行精神卫生法对于基本原则规定的缺失给了我 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 们一个深刻的教训:没有坚实的理论作基础,没有先进 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而残疾人则包括肢体、精 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 的理念作指导。就不可能诞生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原 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l竹丘与珏 宪莹秆欢涪钎宠 体现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倾向归结为一点就是尊重和保 障精神障碍患者和患者以外所有人的。这也正是 笔者提出系统建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根本价值追 求。 “是公民权利产生的源泉.是其合理性的基 础”,“公民基本权利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 规定在中的.是中‘法定形态’的一部 平等则侧重“人际”。[14]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法具有紧 凑、简明、新颖和实用的特点,但却存在一个重要的体 系漏洞,致使权利覆盖面不周延,在自由权、受助权和 平等权三权之外还应加上参与权。尊重和保障在 精神卫生领域就体现为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 在内的所有人的自由权、受助权、平等权和参与权,精 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由此演化为自愿与免于恐惧原 则、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参与原则。为 调和患者与公众之间.患者的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等 诸多权利之间的冲突.则需要以正义价值为统领.在具 体的个案和情境中进行利益和价值的衡量.由此衍生 出精神卫生法的第五个基本原则——均衡原则。以下, 分。”[10]而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①在精神卫生领 域则需要通过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具体 化,并最终转化为实现形态的权利。权利具有复杂 的多样性.围绕其进行的学理分类和依据我国文 本的规范分类一向不乏争议。[1】]这样的复杂性和多样 性也延续到了精神卫生领域.形成了精神卫生法律关 系中不同主体复杂多样的权利种类和权利形态。这些 复杂多样的权利都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的体现 和产物.各法律主体之间因各自利益或者价值取向的 笔者将对这五个基本原则予以具体的阐述。 三、基本基础上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展开 (一)自愿与免于恐惧原则 作为基本的自由权在精神卫生法中体现为自 愿原则.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集中表现为个体的自我决 差异。其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权利冲突的实 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 在精神卫生法律关 系系统中.精神障碍患者固然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得到 特别保护.但其对自身和社会的实在和潜在危险性,又 使得其权益诉求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公众免于伤害和 恐惧的自由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一矛盾是贯穿 定权,即自决权。精神障碍患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患 者。作为人,其固有的与生俱来,不受任何非法干 涉与剥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要 没有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裁定和宣告.任何人在法律上都应被推定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即便被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利能力 于精神卫生法始终的基本矛盾.也正是推动笔者提出 系统建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内在动力。 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所有人的人 权这一根本价值虽神圣庄严。但又抽象遥远 有专家认 为:“现代社会科学的最新发展之一,是产生了被人称 不变.固有之不受剥夺。意思自治仍应受到最大限 度的尊重和最小程度的。就精神障碍患者而言,由 为‘类型学’的新学科。”[13】分类是使抽象的价值(权利) 具体化的基本方法。在诸多的基本权利分类方法中,有 一于各种原因其自身存在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 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 等功能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自主表达其内心真实 种新的分类方法.即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受助权 与平等权三类。其中。自由权是第一位的本源性的基础 性权利。受助权和平等权都是自由权的扩展和延伸。受 的意愿.人们也很难准确把握其自主表达是否能够反 映其真实意愿。但这仅仅是权利实现的途径问题,我们 并不能以此否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自决权。尊重患者首 ①、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等概念术语的内涵 及其相互关系参见林来梵.从规范到规范——规范学的一 助权是从国家获得收益或帮助的权利.又包括救济权 和社会权。前者以个人的请求为前提,是消极的受助 权:后者则不以个人请求为必要,是积极的受助权。平 等权则是自由权在主体上的扩展。自由侧重“一个人”。 种前言[M].法律出版社.2001.75.本文中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上述概念. 不作区分。 王 勇,万磊一论裁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钧构建 竹Jt.- ̄娃i 先要求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对医疗活动有自主决定和 展。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提高全民的精 自主选择权。[・s]鉴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情况,围绕着 神健康水平。[16]我国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6条、第7条、 自决权的实现.应着重保护其知情同意权、人身自由 第62条、第68条和第69条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权、财产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这些规定对于改变我国当前大量需要得到治疗的重度 相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自由权的特殊保护.免于恐 精神障碍患者因经济贫困等原因得不到医治等落后状 惧的自由则是对所有个体的一体保护。如前所述。在可 况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相对于现实情况的 预见的将来。精神障碍仍将长期困扰整个人类,黑、白、 复杂性,法律规则的僵化、滞后、偏狭暴露无疑,且限于 灰仍将是人类精神领域的三种基本色.且谁也不能保 我国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特点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 证自己永远处于白色区域。因此,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 展情况、精神卫生资源与服务水平,法律规则的实施也 上,社会应分担现有精神障碍患者的痛苦,包容他们行 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只有以原则为指引,方能防止挂一 为的癫狂,医治他们心灵的创伤。提高其精神生活水 漏万。避免规则的盲区,并砥砺具体规则将整部精神卫 平,逐步降低精神障碍患病率,控制其发病率,尤其是 生法的价值和精神落到实处。 控制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患病率和发病率.避免其发 无救济即无权利。早已是法学界普遍奉行的格言。 病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同时。对于那种故意将正常人 救济权不独本身自成一体.更在于其作为“权利维护 作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诊。强制医疗的现象,应依法 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其自身精 予以严厉打击.使“被精神病”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 神、智力或感官的损伤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缺失,几乎天 概率降到无限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无限小。只有 然地处于社会弱者地位.在丛林法则支配下其合法权 这样,社会个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才能不断提高.免予 利被侵犯在所难免:而社会正常人一旦被贴上精神障 恐惧的自由也将真正实现。 碍的标签便陷入第22条军规①的困境。百口莫辩。沦为 (二)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 被歧视、被损害、被隔离的角色。如果说社会保障主要 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来源于基本权利中的受助 解决的是“该收治的不收治”问题.那么救济原则主要 权。依据义务主体之义务履行是否需要权利主体主动 针对的就是“不该收治的收治”问题。如所周知。非自愿 提起.受助权又分为作为积极受助权的社会权和作为 住院涉及到非法患者或者“被精神病”者的人身自 消极受助权的救济权。此处的社会权具体到精神卫生 由。我们关注的不应仅是“自愿”与“非自愿”的字面表 领域又可限定为社会保障权.其义务主体直指。要 达问题.更重要的是精神障碍判定的严密程序和强制 求必须向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和相 医疗决定权的归属问题。[18]通行的非自愿收治的标 关人群提供社会服务.作出保障该群体社会福利的制 准——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伤害自身、 度安排。这种服务和制度安排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从 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危 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的救治,到康复和重新社会化的 险——是判断民事主体有无行为能力和行为人有无人 整个过程;同时是全覆盖的,其直接受益对象是精神障 身危险的标准.而不是医学上是否强制入院治疗的标 碍患者和相关人群。而最终受益的则是整个社会;其保 ①出自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1961年的同名小说.该书的主人公为 障的权利种类是多样化的。包括生存权、健康权、获得 了逃避危险的作战任务而装疯.可是逃避的愿望本身又证明了他的神 志清醒。。如果你能证明自己发疯.那就说明你没疯”(笔者发起到而用 治疗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婚育权等等。正如有学 之.对于 被精神病”者而言。如果坚称自己没疯,则正说明你已神智不 者指出的。我国精神卫生法立法的目的除了维护患者 清)。在当代美语中.“Catch一22”已作为一个词条。用来形容任何自 相矛盾、不合逻辑的规定或条件所造成的无法摆脱的困境、难以逾越的 权益、规范医疗服务和加强对重症患者管理之外,还有 障碍。表示人们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或者是一件事陷入了死循环。或 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促进中国精神健康事业的发 者跌进了逻辑陷阱。等等。 l竹aet..g强 宪莹行政;刍研宠 准。[19]说到底。这是一个法律判断。最有权威的法律判 精神障碍患者而言.更需要参与的是与自身权利保护 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参与治疗方案的拟定。参与社区事 断是司法判断,其主体是人民及其法官。因此。对 于非自愿住院引起的人身自由的纠纷理应由 做出最终判断,相应的救济渠道应是司法救济。 务管理.参与和地方相关事项的办理或相关 的制定。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还是空白。而国际公 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规早已明文规定。英国 (---) ̄歧视原则 歧视是平等权的最大敌人.更是精神障碍患者心 卫生部在其精神卫生法1998年修订草案中明确写入应 让精神病人尽可能地参与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原 中无法言说的苦痛和难以逾越的鸿沟。其带来的排斥、 隔离、耻辱感等无形伤害甚至远超过有形的身体、财产 则。我国地区的《精神卫生法》则具体规定,主 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在办理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事 项或制定相关时。应邀集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法律 等损伤和消减。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 格等造成的实际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 情况等各有差别.同样的权利并不能给所有人带来同 专家、病情稳定的病人、病人家属或病益促进团体 样的利益或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 的并不平等。只有通过对精神病患者的倾斜性保护,才 能达到维护其实质性利益的目的。[驯因此,根据具体需 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 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并对人数比例作出,即病情 稳定的病人、病人家属或病益促进团体代表至少 应有三分之一。[21]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规定可资借 鉴。 当的修正与调整.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在与其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和基本自由的“合理 便利”便成为必要。不仅如此,和社会还应通过各 (五)均衡原则 “均衡”一词指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的部分 与整体、部分与部分之间一种合理的量、度、大小、重要 种活动促进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以形式多样、开 性等比例关系。[ “均衡”之于法学,实质是一个利益衡 放包容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公众懂得精神障碍现象 量的过程,要求全面衡量各利益群体之间是否合比例。 当今全球精神卫生立法呈现出努力在患者个人自由和 保护其他人不受患者病态行为影响之间取得适当的平 衡.在患者的自尊与大众保持对精神健康的关注之间 是人类文明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而尊重精神障碍 患者正是社会多样性和包容性的表现.也是一国文明 程度的重要标志。从而减少对该人群的侮辱和歧视。改 变结构性和态度上的阻碍.在人群中实现积极的精神 取得适当的平衡的趋势。[ ]我国精神卫生法本身就是 一健康结果。 做到平等对待并提供合理便利.只是无歧视原则 部利益衡量之法.整部法律的字里行间无不是利益 衡量的注脚。精神卫生法均衡原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 的最低目标。无歧视的最高境界,也即最高目标则是精 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化和正常化: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 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在最少的专业协助下,于其所自 面:首先,是作为特殊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与作为正常 群体的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为了公众的安全。对 于拒绝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 主选择的环境中过着成功且满足的生活.最终达到完 实施强制治疗,在相当程度上剥夺了其个人自由;为了 防止强制治疗权被滥用。法律又规定所有这些权力。只 全康复,恢复正常生活。 (四)参与原则 参与权又称参政权.本指一国的公民以国家主人 有在有正当理由并且没有其他替代办法时才可使用。 其次,是患者的自主权与近亲属和监护人的送诊权、监 护权(代理权)等之间的冲突的协调:一方面,有责必有 权,权责应一致,赋予近亲属和监护人一定程度的监 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 务,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 护、代理等权利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设置 一地活着[EB/OL].http:/ ̄hwcw.zjo1.corn.cn/wcnews/system。2013-05-24., [2]梁国栋.精神卫生:步入法治时代[J].中国,201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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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刘协和.论“被精神病”事件的防止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改 革[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02):82. 以保护其生命健康权为目的,实施强制性方式的治疗; 但由于这种强制性的治疗涉及患者的自主权.要特别 注意防止滥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其他四大基本原则而 [16]彭少慧.论精神卫生法的基本范畴[J].武汉干部学院学报, 2010,(04):17. [17]张维.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J].法 律科学,2008,(03):20. [18]冯林林.论《精神卫生法>的“自愿治疗”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2):21. 言。均衡原则可谓“兜底原则”。在其他四项基本原则之 间发生冲突时。原则的效力如何.又如何适用于具体的 情境。必须以均衡原则为指导。在各利益之间进行全面 [19]马钰朋。李秋萌.精神卫生法,在争议中前行[J].浙江,2011。 (08):62. [20]王蕾,彭玉凌.精神病患者的保障机制探析[J].成都大学学报 (社科版)。2011,(O5):15. 而细致的比较、分析、权衡,最终做出各方整体利益最 大化的抉择。 【参考文献】 [1]张世诚,张涛.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J].中国卫生法制, 2013,(01):4;姜景芳,金红艳.《精神卫生法):让精神障碍患者更有尊严 [21]胡亦眉.完善我国《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湖南城市 学院学报,2010,(05):60. [2213 ̄桂源.论法国行中的均衡原则[J].法学研究,1994,(03):36. [23]谢斌.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挑战及主要立法对策探讨[J].上海精神 医学。2010,(04):193. 【责任编辑:徐虹) On Establish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ntal Health Law in China Wang yD,lg,Wan Lei Abstract: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ntal health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Although there arc provisions for the basic principles,but they all neither systematic nor perfect.To establish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ntl healtah law,we should take re- specfing and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people including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as a fundamental pursuit,tak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social public as intinsirc moti— vation,take the classification and balance between basic rights as logical structure.The principle of being voluntary and free from fear,social protection and relief,non-discriminatory,participation and balance are the five basic principles of mentl heaalth law in China. Key words:basic human rights;mental health law;the basic principles ’— 一一一—一 一 一 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