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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和移动气罐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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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和移动气罐管理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压力容器、移动气罐的管理,确保运行和使用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委施工单位。

3.职责

3.1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压力容器、移动气罐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3.2设备部负责压力容器、移动气罐的检查、检测工作。

3.3安监部负责对各部门的压力容器和移动气罐的日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标准

4.1 压力容器

4.1.1 压力容器的购置与使用前检验

4.1.1.1 压力容器的订货与采购由设备部经办。

4.1.1.2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之前,设备部、安监部以及使用部门需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1.2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4.1.2.1各使用部门要做好压力容器的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4.1.3 压力容器的使用、检查与维护

4.1.3.1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1.3.2作业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润滑良好;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位阀门开闭灵活;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电动空压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

4.1.3.3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4.1.3.4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4.1.3.5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有关人员,情况紧急时,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运行人员均可以决定停止使用故障的压力容器并及时报告。消除故障隐患后汇报设备部、安监部有关负责人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1.3.6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进行定期效验、检修,并做出记录。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由设备部联系外送检验。

4.1.3.7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1.3.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1.3.9压力容器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4.1.3.10对季节性或间断性使用的压力容器,停用期间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维护保养。

4.1.4压力容器的标示与校验

4.1.4.1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压力上限要有红线标识。

4.1.4.2 压力大于12KG/mm2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

4.1.5 压力容器的报废:

4.1.5.1经检验单位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应有判废书面报告),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已报废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处理。

4.1.5.2依据国家规定,已经淘汰或经检验鉴定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允许重新安装或继续使用。

4.2 移动气罐

4.2.1移动气罐的供应

4.2.1.1公司移动气罐由设备部采购(移动气罐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必须留存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备案)。

4.2.1.2新购置的气罐,须有检验合格标识,颜色标识清晰,配齐防震圈、防护帽,否则拒绝接收。

4.2.2移动气罐的存放

4.2.2.1仓库内设有架子,气罐垂直、固定立放。

4.2.2.2仓库内配备消防设施,防爆灯具,通风良好。

4.2.2.3氧气罐不许与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罐混放一室。

4.2.2.4储存气罐十米以内不许对方可燃物品,不许有焊接等明火作业,禁止吸烟。

4.2.3移动气罐的运送

4.2.3.1气罐的搬运须有专用的手推车,运送气罐时应防止气罐相互碰撞。

4.2.3.2运送氧气瓶时应保证气瓶不沾有油脂、沥青等,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许与装有其他可燃气体容器一同运送。

4.2.4. 使用

4.2.4.1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安全操作考核后持证上岗,电气焊作业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取得动火许可证。

4.1.4.2使用的气瓶压力表必须带有红线标识,配齐防震圈,止回阀和压力调节阀要可靠。

4.1.4.3作业前必须检查周围环境,场地上的易燃物品必须清除,不能清除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否则不能作业。

4.1.4.4氧气瓶和乙炔罐应分别稳固位置,并保持一定间距大于5米,不得混放一起,移动和搬运时应防止撞击和震动,在气瓶和橡皮管未安紧牢固前不准进行作业。

4.1.4.5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进行气焊和气割时,用乙炔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除后才可点燃喷嘴。

4.1.4.6不得用明火检查气体导管及其它装置有无漏气现象。

4.1.4.7气焊、气割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要远离火源和高压线。电焊机要有牢固的接地线和保险装置。

4.1.4.8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时,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切割工具。电焊的电线不得接触有气体的气瓶,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导管放在一起,油脂或沾油的工作服和手套以及其它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软管等接触。

4.1.4.9炽热的喷嘴、电焊把手及焊源头等禁止放在可燃物上。

4.1.4.10电气焊高空作业时,操作部位下方的易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时要设专人监护,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防火监护工作由安全责任人安排,在不符合防火规定的情况下,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提出改进意见,在有重大火险和爆炸隐患未排除前,工人有权拒绝操作。

4.1.4.11电焊过程中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请电工修理,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4.1.4.12盛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与器具,未经彻底清洗和分析,不得动焊。

4.1.4.13焊接作业完毕,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 检查与整改

5.1整改及整改措施, 由检查人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部门进行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整改。

6.相关文件

6.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6.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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