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发和研究横向科研项目,加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境)外机构的横向科研合作,全面提升我院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部门(含国家部委、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团体或个人委托我院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课题,包括国际间企业合作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与委托立项部门协商自主签订,报科研处备案。需要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将合同文本草案报科研处,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科研处协助实施。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若确需变更和修改,应与委托方商议后再进行变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科研处。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除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项外,还应填写
《结项报告书》,连同委托立项部门的结项证明材料原件,交科研处存档。
第六条 科研处审核结项材料后,发给结项证书。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与委托立项部门事先有明确协议约定的,则参照执行。
第 凡属无效合同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或部门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院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院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科技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以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等级为院级。凡未在科研处备案、经费未汇入财务处帐号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不能折算科研工作量,也不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