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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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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形,特制定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司房屋出租由公司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出租房屋原则上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的租赁建议价格。

三、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四、公开招租的房屋由公司领导班子确定招租起租价。

五、招租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布。通过报纸或其他媒体信息公开发布。

(二)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总面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租赁保证金、租赁时间、地点和租赁方式等内容另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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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租联系。招租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到办公室联系报名;办公室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

(四)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朝向等情况,采用公开招租,若几家同时有意向签约,以价高者优先的方式确定。

(五)合同签订。招租成功,承租人许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

(六)交房流程。出租房的移交使用在公司办公室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办公室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七)房屋租赁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公司办公室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及时办理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手续,及时结清物业、水电、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六、房屋租赁合同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财务科存档备查,房屋租赁费应及时结清并交公司财务入账。

七、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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