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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台(厅)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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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台(厅)使用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温州天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售点陈列及展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内容:甲方提供展台,乙方提供 场地; 二、 展台类型、规格: ; 三、商场类型: 放置场地: ;

四、乙方须确定 年内至少完成甲方 产品 (万元)销售额。

五、乙方须预先支付甲方 元展台押金,在乙方每年完成销售任务及未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的情况下,甲方分 年 次以货物形式返还乙方,第一次返还押金 %(金额: ),第二次返还押金 %(金额: )。

六、展台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移位、改造或拆除,如必须变更,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如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销售,或有发生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展台并采取相应符合法律规范的处罚措施。

七、乙方应将展台摆放醒目位置。有灯箱的展台,乙方应通电接亮。

八、展台制作完成时,乙方与甲方共同进行验收。经甲、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合格的展台 ,方可正常使用。乙方负责展台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并对其安全负全部责任。特别提示:乙方在非营业时间或无人值守时,必须物理切断展台及展台中电视产品的电源,否则造成的火灾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九、乙方在使用展台时,必须保障本品牌样机出满,不得摆放其它品牌样机。

十、乙方应保持展台清洁,不能摆放其它品牌宣传品。展台制作完成后,要有甲方验收人员、展台所在商家共同确认签字后方可付款。

十一、若乙方未完成当年销售任务或违反以上协议,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年返利或展台押金。如果乙方提前结束协议,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裁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总部一份,分公司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温州天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签字(章): 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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