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1 设置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消灭死亡事故杜绝重伤事故,减少轻伤事故,有效地预防各种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工厂科研、生产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各单位。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劳人劳〔1983〕2号) 4 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提出奖惩批准。 安技部门负责提出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奖惩呈现。 5 内容与要求 5.1奖励
5.1.1 工厂将拿出一定的资金,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5.1.2每年组织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
5.1.3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工厂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实行承包,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承包合同的,工厂按合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2惩 罚
5.2.1 凡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惩罚如下:
a). 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
b). 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人民币;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c). 扣罚单位所有领导一个月岗位工资;
d).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600---1000元人民币,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
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 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f). 扣罚工厂技安部门领导一个月岗位工资,扣罚技安人员每人200元人民币;
g). 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各主管厂领导的处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
5.1.2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惩罚如下:
a). 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3000元人民币; b). 扣罚单位所有领导50%岗位工资;
c).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人民币,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d). 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5.2.3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单位惩罚如下:
a). 伤者休工21天以上者,扣罚单位100元人民币; b). 伤者休工20天以下者,扣罚单位50元人民币; c). 一月内发生二人以上轻伤者将加倍处罚。
5.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从重从严处罚。
a). 忽视安全生产,单位无安全机构,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排除,不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c).工人未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私自批准上岗的; d).各种机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动用的;
e).未执行主体工程与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的。 f).违章指挥的;
g).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厂安全主管部门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拖延不整改的; h).发生重伤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
i).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现场未予保留的。
5.2.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第九条进行处罚;
a).违章作业的;
b).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c).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d).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f).因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的。
5.2.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将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经济处罚。
a).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市劳动局培训考核,未取得合格证而擅自操作特种设备,罚款100元;
b). 无证操作机械设备(指设备主管部门规定应凭操作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元;
c). 不准在生产现场起哄打闹,违者罚款20元; d). 不准用汽油洗涤衣物、擦拭地板,违者罚款50元;
e). 不准私自接用临时电气线路和电气插头、插座,违者罚款20-30元; f). 操作旋转的机械设备不准戴手套、穿背心、裤头、拖鞋,违者罚款50元。一年内发现2次(含)以上将加倍处罚;
g). 上班不准饮酒,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操作机动设备及登高作业,罚款100元;
h). 禁止各种机动辆在厂区内违章行驶,违者罚款200元; i).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者罚款50元;
j). 超期使用电动工具、电气仪表、压力表、安全阀等仪器者,罚款50元; k). 未经批准严禁使用非生产性电炉、电水壶、电热垫、电取暖器、电饭煲等电热器具,除没收电热器具外,另扣罚使用者、单位第一责任人各200元人民币。 6 罚款管理及用途
6.1 凡对发生事故和有违章现象得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技安部门统一开出《工伤事故罚款通知单》(见附件3)和《违章违纪罚款通知单》(见附件4),交企
管部门,企管部门凭罚款通知单从单位奖金中扣除。法人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30日内将罚金交工厂财务部门。法人单位的个人罚款由其所在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30日内,先从个人的收入中扣除,再由该单位交工厂财务部。 6.2 工厂所收罚款全部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 附则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附录A:
违 章 与 安 全 奖 惩 记 录
序号
时间 地点 违章与奖惩 单位或个人 违章与奖惩内 容 处 理 情 况 处理意见 奖惩额(元) 罚款通知单编号 检查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