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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框架及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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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框架及对我国的借鉴

刘亚南;王宝田

【摘 要】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对金融监管都做出一定的改革,重点之一是对金融行为开展微观监管(即行为监管)。英国是其中的典型之一,该国设置专门的机构,承担金融行为监管,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对英国行为监管的运作模式进行介绍,为我国开展金融行为监管提供参考。%Since the 2008 ifnancial crisis, the if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has made some reforms, the focus is on the ifnancial behavior of Micro Regulation (i.e., behavior supervision). Britain is one of the typical, the country set up a specialized agency, bear the financial behavior supervision,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inancial consumers. In this paper,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behavior in the UK is introduced, which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to carry out ifnancial supervision. 【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 【年(卷),期】2015(000)012 【总页数】3页(P15-17)

【关键词】金融;行为监管;消费权益保护 【作 者】刘亚南;王宝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吉林松原 138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32

为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英国对本国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其中重要一环是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措施就是加强金融行为监管。为此,英国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行为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职能,从而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为监管模式。 一、英国行为监管框架的建立

金融危机之前,英国实行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三方监管。在三个监管机构之中,行为监管的职能并不突出。英国认为: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忽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会对金融消费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成为导致金融危机的一个诱因。基于此项认识,英国启动改革方案,成立专门的行为监管机构,赋予其开展对金融机构行为监管权限,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建立行为监管框架的总体思路

2009年,英国开始了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在金融监管方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将危机前以金融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模式改变为以金融行为对象的监管模式。2010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和稳定性》。该报告指数:金融服务局以前的职能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导致该局对金融行为特别是跨机构之间的金融行为监管的忽视,从而放任了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行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欺诈等金融风险。该报告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认为今后英国金融监管应向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变。2011年6月,英国财政部又发布了题为《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原有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应被分拆为负责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审慎监管局(PRA)

和负责保护消费者和提升金融市场信心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二)建立行为监管框架的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思路,英国通过了《2012年金融服务法》并于2013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将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更名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作为机构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负责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英国行为监管框架的内容及特点 (一)英国行为监管框架的内容

1.行为监管的目标。根据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英国行为监管的目标是:一是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实现对违规金融行为或者可能产生对金融消费者产生风险的金融行为进行早期干预;二是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快速高效地处理已存在明确风险的金融行为以减少或者避免对金融消费者产生现实损害;三是保证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行为能够符合法律及消费者利益。

2.行为监管的部门。作为行为监管的实施部门,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下设的职能部门有:负责审核和批准金融机构的相关申请的许可部门,负责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行为监管部门,确保市场保持稳定、有效率和有弹性的市场部门,负责识别和评估风险并确保FCA的实施能够保护消费者和消除不合理业务的、风险和研究部门,负责调查不当金融行为并采取相应行动、采取措施减少金融犯罪的执法和打击金融犯罪部门,负责建立对FCA的理解和信任沟通和国际交流部门,负责为其他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和财务等内部运行服务的运行部门以及负责支持FCA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内部投诉机制的综合服务部门。 3.行为监管的手段。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行为监管的主要手段有如下几种:(1)对金融行为的事前审批。在金融行为的事前审核方面,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许可部门为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申请批准的金融行为的业务模式设定一定条

件,并对金融机构相关行为进行分析,一旦该部门认定一项金融行为的业务模式会不满足条件,金融机构的申请将被拒绝。(2)对金融行为的日常评估。主要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金融机构系统评估系统(FSF),对金融行为的设计、管理、销售、售后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分析其风险并针对可能或者现存的风险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建议。(3)对金融行为的日常检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会对金融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金融行为中存在欺诈、洗钱、或者其他违规、违法现象。(4)加强金融行为双方的沟通。主要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管理金融服务督促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关于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金融行为存在的风险。(5)对金融行为进行违规处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采用公开谴责、罚款、市场禁入、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行为不当的金融机构予以处罚。例如 2014年2月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道富英国通过隐秘佣金和隐秘费用收取的费用的行为处以2288.5万英镑的罚款。 4.行为监管的标准。改革后,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金融行为实施“预防性风险监管(Preventive Risk Management)”的监管标准,大意是对风险的容忍度要尽量放低,并采取预防手段而不是坐视损害发生。这种标准更多地使用判断,即专业知识来判断对消费者的损害是否很可能会发生,并基于这种前瞻性分析进行相应干预。如果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经过判断后认为金融行为会产生一定风险,即使风险尚未造成损失,该局也会做出相应处理。典型案例是处罚劳埃德银行集团案件,该集团曾实行销售人员激励机制,经调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认为这一行为给销售人员造成了巨大压力,为了达到销售目标以获得奖励或者避免降职,不顾客户是否真正需要这些产品,而一味推销,可能造成风险。为此,调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其处以2800万英镑(合人民币约2.8亿元)的罚款,埃德银行表示接受,并向其客户做出道歉。 (二)英国行为监管框架的特点

1.行为监管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中心。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主要监管目标来看,行为监管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中心——该局监管目标无论是对金融行为的风险干预还是减少现实损失,都是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中心来进行的。

2.行为监管的实施需要完善的组织机构。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依赖完善的组织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为此设置了多个部门,基本涵盖了对金融行为的事前审核、事中审查、事后处理、风险防范和调查研究,实现了对金融行为的全方位监管。

3.行为监管手段兼顾金融行为的全过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手段多样,在金融行为的各个方面都能够有所介入,如通过许可对金融行为在实施前就规范其对风险的处理,通过日常的检查及后续的处罚对违规金融行为进行打击,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使之能够尽量了解金融行为的风险。

4.行为监管采取严格的预防性监管标准。从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处罚埃德银行集团案件可以看出,为防范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监管部门有必要对金融行为进行预防性的监管标准,即对金融行为运行初始分析,一旦发现有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不必等待损失发生即可做出纠正和处理。 三、对我国完善行为监管框架的启示 (一)填补行为监管方面的立法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行为监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行为监管研究也刚刚起步。但从危机后欧美各国特别是英国改革的趋势上看,重视行为监管是大势所趋。因此,行为监管方面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为监管法律规范文件作为依据,我国行为监管就会成为监管环节中薄弱的一环,不利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行为监管部门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英国行为监管局(FCA)内设有组织齐全、功能强大的部门,负责从金融行为审批到现场检查,从调查分析到处罚纠正等完善的监督职能,使金融行为全方位受到该局的监管,能够较为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我国一行三会都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的职能不够全面,金融行为的审批、检查、处理、调查研究等都不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手中,这就使得行为监管权限分散,导致监督力度不够。今后可适当将监管权限集中到相对专一的部门,以增强监管效果。 (三)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建立的监管体系中已经涵盖调查分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窗口指导等多种监管手段。与英国相比较,这些监管手段的应用还存在如下问题:首先,上述手段很少同时应用于同一金融行为,不能形成监管合力。例如监管机关有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综合执法,但这些执法活动所应用的各种监管手段大多是以金融机构为执法对象,各项监管手段针对不同的金融行为,监管的力度不够。借鉴英国经验,执法部门在开展相应执法过程中,可针对单一的金融行为综合运用上述手段,达到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的目的。

(四)严格监管标准,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及早干预,防患于未然

英国行为监管框架中,设定“预防性风险监管(Preventive Risk Management)”标准的做法值得肯定,我国各监管机构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来落实监管任务,但各项监管措施要达到怎样的标准的问题尚不明确。笔者认为监管标准就是一个总体的原则,有了这个总体的原则,监管机构即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运用多种监管手段,达到最终的监管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华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关系[J].中国银行业.2014(5).

[2]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调研组.英国金融消费者保律制度[J].中国金融,2013(8).

[3]黄志强.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架构及其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2(5). [4]孙天琦.金融业行为风险、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国际趋势与启示[J].金融时报2015-5-25.

[5]陈向聪,滕凡.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峡法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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