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避免赔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并起到教育广大员工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3、定义
经济损失:凡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超过50元的,均属于经济损失的范畴。
所有损失按成本价核算(包括前段工序所有费用,例:钣金计件、喷涂计件、后道计件、运费等)
4、权限
4.1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在50~10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提出赔
偿及处罚办法,在部门内部进行通报,同时抄报人事行政部备档,并作为赔偿及处罚依据。
4.2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提报公司进行处理,人事行政部代表公司负责对造成经济损失情况的调查、落实相关责任人,并提出赔偿及处罚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作为赔偿及处罚依据。
5、经济赔偿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下列比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经济损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60%进行赔偿;
(2)经济损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
(3)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40%进行赔偿;
(4)经济损失超过5000~10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25%赔偿;
(5)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按30%赔偿;
6、处罚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除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外,其班组及部门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班组负责人按50元处罚;
(2)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班组负责人按100元、部门负责人按150元处罚;
(3)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班组负责人按150元、部门负责人按200元处罚;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班组负责人按200元、部门负责人按250元、分管领导按300处罚。
(5)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以上的,班组负责人按300元、部门负责人按400元、分管领导按500处罚。
7、其他规定:
(1)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其他违纪行为,仍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因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予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不等的处罚。
8、赔偿处罚操作:
(1)根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当月的2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金额扣完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4)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